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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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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7 20:5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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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状
原告:
住址:
身份证:
被告: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赖文礼
职务;局长
地址:
案由:行政撤销
诉讼请求:
1、        请求撤销被告荣昌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书、荣国土房管发【2014】142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2、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荣昌县设施峰高街道城镇规划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渝府地【2013】1273号批准征收,被告随后作出【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峰高街道城镇规划建设征地公告】荣昌府【2013】48号,被告知原告房屋属于征收范围内。原告认为,该征收公告决定多处违法,所以拒绝搬迁后,随后被告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原告认为应依法应予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具体理由如下:
一;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二;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权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划拨地必须属于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只有属于公共利益的项目才能做出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但在本项目中,荣昌县人民政府以东湖湿地公园名义,所谓的画家村征用的[东湖社区7社]实施的是房地产商业项目,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公共利益的范畴。根据国土资源部11号令,第四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荣昌县人民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做出征收决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三;2013年12月29号,荣昌县国土房管局公布了【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峰高街道城镇规划建设征地公告】,其公告并未有1;具体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安置资金证明,由拆迁人开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
鉴于此【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峰高街道城镇规划建设征地公告】严重违背《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第三十八条
综上所述,被告违法在先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多处违法,依法应予撤销,望准如所请!
此致
荣昌县人民法院


发表于 2015-4-1 21: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不错行政诉讼,修改一下就适合自己用
发表于 2015-4-14 20:04: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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