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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 23: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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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助省法制办不受理,司法维权法院不立案,迷茫的我不知怎么办?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 23:28: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黄桂枝,女,汉族,51岁,暂租住武汉市青山区厂前街桃山社区李家湾4号,联系电话15002766385。
被申请人:武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汉口沿江大道188号,邮编430014。
法定代表人:唐良智,男,该市市长。
行政复议请求:
1、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武政办【2006】161号文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所在区域房屋施行棚户区改造。
2、判令被申请人颁发武政土字【2010】9号文,对申请人所在区域房屋施行“旧城改造”进行“土地储备”违法并撤销。
事实和理由
2006年,武汉市人民政府决定支持青山区实施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工作。2007年,青山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启动,武汉市各大媒体曾广泛报道,计划用三年的时间完成,届时青山镇2600户、工人村6300户、厂前4700户,共计13,709户、40,127名贫困居民将住进楼房。我们喜出望外,憧景着未来,但后来发生的一切彻底打碎了我们盼望和梦想!
2010年9月21日,申请人居住的桃山社区(厂前棚户区)突然贴出“房屋拆迁公告”,并散发“青山区青王公路(厂前片核心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拆迁宣传手册”,声称“因土地储备项目建设需拆迁房屋及附属物”、“本区域将建设大型商务中心”。居民惊呆了!明明是享受国家财政拨款优惠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怎么一眨眼变成了“大型商务中心”、“土地储备”和“旧城改造”,为什么?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维护切身利益,申请人依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依法维权。
2014年5月6日,申请人诉武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在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7月9号申请人收到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函复{见附件2},得知被申请人曾下发武政办【2006】161号文,武政土字【2010】9号文。在武政办【2006】161号文“改造的范围及步骤”中,将申请人所在地厂前地区納入棚改范围。然而,武政土字【2010】9号文又将上述地区纳入土地储备,进行旧城改造。现在项目处于停滞状态,土地满目疮痍,昔日的家园,现在成草原。
综上,因被申请人的非法行政,恶意欺瞒,毫无诚信,乱作为,导致申请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其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人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省政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其职责,对青山区厂前街三个社区之一桃山社区,施行棚户区改造,回归事实,落实中央棚户区改造的惠民政策,让新、老产业工人居有所住;判令被申请人颁发武政土字【2010】9号文违法并撤销,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湖北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签名):
2014年  月  日
附: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的函复复印件;
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武政办【2006】161号文复印件;
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武政土字【2010】9号文复印件。
我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楼主| 发表于 2014-11-1 23:56:33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复议申请书是2014年9月1日寄出,同月12日收到湖北省人民政府《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补正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证,15日我将房产证明寄出,28日收到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我提供的房产证明与(武政土字【2010】9号)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我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10月14日,我在此邮寄了《关于行政复议告知书的回复函》,10月31日上午,我打电话到法制办,回答是:已告知,不符合受理条件。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 00:0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函
湖北省法制办:
你们的鄂政复函【2014】344号《行政复议告知书》,申请人于2014年9月28日收悉。在此,申请人作出如下回复:
一、        请复议机关释明申请人在法律上不能证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理由、依据是什么?
二、        请复议机关对“利害关系”的含义作出具体的解释?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原文是: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并没有说在法律上,这岂不是篡改法律条文?判断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解释与应用》中,作了具体的解释:
1、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是申请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不是别人的合法权益;
2、        侵犯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所谓“合法权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已经享有或者取得的权利或者权益,该权益应当已经得到具体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
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而不必拘泥于其权益是否真正收到侵犯。
四、        申请人在武土资规拆许字(2010)第10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辖区内生活几十年,有户口、身份证、结婚证、房屋的权属证明等等,这都是铁的事实,杂草丛中,断水、断电、断路、百孔千疮的房体还在(房子照片、拆迁宣传手册、致拆迁户朋友的公开信附其后),这足以证明本次的拆迁侵犯了申请人居住权、生存权……
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综上,申请人认为你们的告知书,是典型的枉法行为,严重的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削夺了申请人的行政救济权。在此,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在法定的时间内,明确作出是受理还是不予受理的决定。
                              回复人:
                              2014年10月 28 日

发表于 2014-11-2 08: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冬之梅 发表于 2014-11-2 00:06
回复函
湖北省法制办:
你们的鄂政复函【2014】344号《行政复议告知书》,申请人于2014年9月28日收悉。在 ...

你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时都提交了一些什么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是否提交?(身份)
    你是否是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信息中是否能明确)
    该搬迁地段的规划红线图(证明你的房屋是搬迁红线内)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 21: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我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交了,房屋所有权人是我老公,我提供了结婚证,搬迁地段的规划红线图没有提供,提供了房屋拆迁宣传手册的封面和宣传手册里的"至拆迁朋友的公开信“。我们的房子是:“中国一冶分公司”的自管房,是租赁,但无期限,每户使用面积只有20几个平方,几乎每户都有自建房屋。老师,是因为我是租赁关系就无主体资格?那拆迁办为什么要我们签字呢?我百思不得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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