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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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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6 14: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苏高法[2008]91号     签发人:周继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合
理调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任务,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现对省
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
管辖作出下列调整:
    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
为2亿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
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南京、苏州、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
件诉讼标的额为30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
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
民商事案件。
    三、扬州、南通、泰州、镇江、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8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
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连云港、盐城、徐州、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
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
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
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五、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
为3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
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述数额均含本数
    六、传统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损害赔偿、医
疗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及物业、群体性诉讼等均由基层
人民法院管辖。
    七、以本诉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当事人提出反诉的,反诉
标的额不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专属管辖的民商事案件仍按最高人民
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涉及法律适用等民商
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可以依法提级审
理。
    十、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提出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通知
双方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十一、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规范司法行为的要求严格执
行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得受理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管辖的民
商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或审理过程中,认为确有必
要将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必须经院长审核同意后报上
一级人民法院审批。
    十二、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监督指导,对下级人民法院擅自
超级别管辖受理的案件,一经发现,应当立即纠正,予以提审;
对已经做出一审裁决,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裁定撤销原判,予
以提审,并对相关法院及有关责任人按违反审判纪律追究责任。
    十三、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  审判工作 管辖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
政协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
法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08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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