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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钉子户”该不该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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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07:5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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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钉子户”该不该拆?
    ——刘仰【博客】

       拥有房产的“钉子户”应该是私权。在“该不该拆”这个问题上,首先要看他所抗衡的对象是谁。如果是开发商,那么,开发商也是私权。两个私权之间不能因为财产的多寡而有轻重。因此,当这个“钉子户”面对的是另一个私权的时候,完全有理由坚持自己的权利,不答应条件就是不拆,法律应该保护他的这一权利。这个结果就好比本文前面提到的英国穷人不让国王进家门,德国农民不让国王拆磨坊一样,因为,在这两个例子中,国王代表的也是私权。

     如果这个“钉子户”面对的是另一种情况,比方说要建公共广场,建公众水库,那么,这个“钉子户”面对的就是公权。在这种情况下,“钉子户”坚持自己的权利只能是有条件的,而不能是无条件的。私有财产的权利不能凌驾于公众权利之上。在给与一定的补偿之后,强行拆除就是应该的。

     但是,最难办的是,由于官商勾结的普遍存在,很多私权都打着公权的旗号,这是当今中国最可恶的现象之一。因此,面对这个极端顽固的“钉子户”,人们拿出刚刚颁布的《物权法》,研究后指出,《物权法》最欠缺的一点是,没有明确界定公权或者说“公众利益”到底是什么。这个欠缺在未来的执行过程中,很容易出现随意解释“公众利益”的现象。就好比在这个“钉子户”的例子中,“有碍城市观瞻”也变成了一种公众利益,变成强行拆除的理由。

     即使是公众利益得到明确的概念界定,在私权和公权发生冲突时,也不应该是私权无条件让步,公权必须做出相应的补偿。那么这个补偿标准如何制定,又是一个麻烦。吴敬琏最近遭人痛骂,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他说不能把拆迁中的补偿标准定得太高。

     虽然中国古代社会有明确的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但是,公权和私权的混淆时常出现;公权和私权发生冲突时,对于私权是否应该补偿,如何补偿这些问题则显得很随意,有时全凭权力意志行事。这也是现代人们批判中国古代物权观念的焦点,这些传统中的不良现象有些也延续到现在。因此,现代中国加强法制建设,目标之一就需要借助当今适用的法律来改变这种现象

摘自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134ba9001000ajb.html


发表于 2011-9-7 11:41:0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很多地方政府就是打着【政府工程,重点工程,民生工程】的牌子。。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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