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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张某胜诉国土局信息公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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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 18:2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分享:张某胜诉国土局信息公开案
2013年6月,张某向国土局邮寄申请公开其个人的6项补偿资料信息,包括:1、**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汇总表,2、**县国家建设征用拆迁农村房屋平面图,3、**红线内拆迁房屋明细登记表,4、**县征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表,5、青苗补偿表,6、包含“拆迁户主、家庭人口、房屋结构、面积、补偿费等14项单个信息”的表单。
7月2日,县国土回复称“在**项目启动拆迁安置程序中,根据拆迁工作开展进度,已在当地进行公开。关于您进一步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请来我局查阅。”
张未去,因为此前有当事人被忽悠过,摆一大堆资料,让当事人自己找,找得到是你的本事,找不到别怪谁(提前隐藏了,你找得到么?),并且只准看不准复印。前车之鉴,所以张未去。
8月17日,张某向区政府法制办邮寄复议申请,19日收件。注意,复议的一般时效为60日内提出。因延期一个月审理复议,11月8日,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国土局的行政行为。见复议决定书

以上复议决定书落款日期为11月8日,寄出日期11月22号,张某24日收件。本复议决定的程序已违法,申请是8月19日收到,延期一个月共三个月必需在11月19日前寄出才是符合法律程序。
经验点评,维友们一定要保留好邮寄证据,及时上网查证并保留网页或截图证据。养成写日记的习惯,时间长了是记不住的。注意时效,不要错过时效。
11月25日,张某向区法院提交诉讼,当天即受理预交费。
点评,有复议决定书的再去立案,一般可当场立案。
1月8日,开庭,本案的焦点一是要求查阅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支持该行政行为,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二是被告称在拆迁过程中已经公开,庭审中未多论及,但判决书称经法院查明被告无依据证明已公开。
信息公开案一般都简单,但法庭上不会找依据、不会辩论,你辩不过对方,是不胜诉的。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是在律师代理下开展的。
2月上旬,对方曾做工作撤诉,因6项信息有一项未提供(该信息已知存在),未撤诉。
点评:如信息公开全部提供,建议撤诉,得饶人处且饶人,即使有再大的愤懑,既一步海阔天空。维权是下和棋,把对方将死了,就没戏了。
点评:维友写材料不要用情绪性文字,切忌讲故事,把事实简单明了写清楚就行。如果写出个八股文,人家一看就是外行。

2月20日,收到法院寄来的判决书。



点赞:望城区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留下脚印2012

留下脚印2012,因不服长沙移动未覆行信息公开职责,长沙天心区法院1月8日已立案。此案虽非征地拆迁相关,但对于怎样依法获取信息公开有所益处。有兴趣的维友可关注“留下脚印2012”的新浪博客或微博。纯公益诉讼,非私利,旨在唤醒民众法治意识。



此案是从长沙群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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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8 22:0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和法院往往会在一些无关大局的案件上给您胜诉的机会,一看不对劲就会抛出所谓“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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