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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2014年第1号征地行政诉讼案将在1月23日开庭审理,欢迎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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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4 20:2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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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以扬府发[2013]165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路局部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形式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征收决定;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江苏省扬州市长春路XXX室拥有合法住房一套。原告得知被告于2013918日,以扬府发[2013]165号《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路局部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形式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原告的房屋在该征收决定征收范围内。
原告认为被告以上具体行政行为,实体和程序均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发表于 2014-2-17 19:5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乌鸦一般黑!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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