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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山东省政府的征地批文,提起7个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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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28 20: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依法律维权 于 2013-8-28 21:04 编辑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成孝 男 1954年6月27日生,汉族
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济阳镇三官庙村49号         
身份证号码:3724XXXXXXXXXX   电话:13791109899
委托代理人:王继强    电话号码 15864783232
    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省府前街1号
    复议请求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以鲁政土字【2006】16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阳县2006年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形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3年5月29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被申请人于2006年12月11日做出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阳县2006年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鲁政土字【2006】1647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上及程序上均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府申请复议,请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8日
    申请人:   







行政复议答辩书
    答辩人:王成孝  男 1954年6月27日生,汉族
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济阳镇三官庙村49号         
身份证号码:3724XXXXXXXXXX   电话:13791109899
    被答辩人: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省府前街1号
   针对复议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的答复书,现提出如下答辩:
2013年8月21在山东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查询得知,对于答辩人人提起的行政复议。被答辩人委托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3年7月29日,提交了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其中证据材料包含:
济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济阳县二00六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的请示
济阳县2006年第7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地类及权属情况明细表一份
听证告知书(济阳国土听告字[2006]第27号)一份
未签字确认的 放弃听证证明一份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 一份(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2农用地专用方案3补充耕地方案4征用土地方案)
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一份
征用土地公告及征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照片一份   
关于济阳县2006年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一份

答辩人认为:
一、本案并未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首先山东省人民政府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是否公告过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证据中的征用土地公告等照片。证明不了张贴公告的地点,时间)。更不能证明答辩人知道山东省人民政府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征地报批前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是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未告知过被征地的农民,其次,济阳县政府,济阳县国土局,济北开发区三官庙村居委会。均未正式承认过此地块被征收(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均未让村民看到)。而是以我村“土地都是租赁出去的”答复的我们。并且至今每年我村村民都在领我村土地的租金。或者称之为小麦长补(一亩地租赁一年按照1500市斤小麦的市场价补偿)。既然我村土地其称之为租赁,则其言外之意,土地所有权还是我们的。不存在征收的问题。而答辩人获得消息来源的方式,就是他们。所以,答辩人直到2013年5月29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才知道山东省人民政府已经做出的《关于济阳县2006年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八条 答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至今没有超过二年。
二、被答辩人山东省政府的答复提交的证据,主要事实和法律程序存在遗漏。不能证明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济阳县2006年第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认定事实清楚,更不能证明其程序合法。

            此致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3日
答辩人:   


证据清单

   
  
  证据内容
  
  证明内容
  
  1
  
  历年土地租金   单据
  
  证明一直按租金的方式支付补偿款,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从未说过是征地。而是称之为租地。这样更不会张贴征地用的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
  
  2013年7月29号多次询问村领导 王成忠我们村集体土地到底是出租还是被征收的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下载网址:
  http://my.tv.sohu.com/us/152872893/59649981.shtml?xuid=u390000713
  http://my.tv.sohu.com/us/152872893/59650820.shtml?xuid=u390000713
   
   
   
  
  村领导一直坚称是租地。土地是租赁的。
  
  3
  
  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是三官庙村人,三官庙村集体中的一员。三官庙村集体的利益,与我个人利益息息相关,针对三官庙村集体的所有行政行为,三官庙村的每一名成员都是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均为利害关系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8号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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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8 20:48: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依法律维权 于 2013-8-28 21:09 编辑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成孝  男 1954年6月27日生,汉族
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济阳镇三官庙村49号         
身份证号码:3724XXXXXXXXXX   电话:13791109899
委托代理人:王继强    电话号码 15864783232
    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省府前街1号
    复议请求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以鲁政土字【2007】9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阳县2007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形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3年5月29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被申请人于2007年12月30日做出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阳县2007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鲁政土字【2007】942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上及程序上均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府申请复议,请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山东省人民政府
    申请人:   







行政复议答辩书
    答辩人:王成孝  男 1954年6月27日生,汉族
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济阳镇三官庙村49号         
身份证号码:3724XXXXXXXXXXX   电话:13791109899
    被答辩人: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省府前街1号
   针对复议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的答复书,现提出如下答辩:
2013年8月21在山东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查询得知,对于答辩人人提起的行政复议。被答辩人委托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3年7月24日,提交了答复书,及证据材料。
其中证据材料包含: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济阳县2007年度第四批次建设用地的请示
听证告知书(济阳国土听告字[2007]第24号)一份
放弃听证证明一份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 一份(1.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2农用地专用方案3补充耕地方案4征用土地方案5收回土地方案)
征用土地公告及征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照片一份   
关于济阳县2007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一份
无记名模糊图纸一份
答辩人认为:
一、本案并未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首先山东省人民政府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是否公告过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证据中的征用土地公告等照片。证明不了张贴公告的地点,时间)。更不能证明答辩人知道山东省人民政府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征地报批前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是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未书面告知过作为被征地农户的答辩人,其次,济阳县政府,济阳县国土局,济北开发区三官庙村居委会。均未正式承认过此地块被征收(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均未让村民看到)。而是以我村“土地都是租赁出去的”答复的我们。并且至今每年我村村民都在领我村土地的租金。或者称之为小麦长补(一亩地租赁一年按照1500市斤小麦的市场价补偿)。既然我村土地其称之为租赁,则其言外之意,土地所有权还是我们的。不存在征收的问题。而答辩人获得消息来源的方式,就是他们。所以,答辩人直到2013年5月29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才知道山东省人民政府已经做出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阳县2007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鲁政土字【2007】942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八条 答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至今没有超过二年。
二、被答辩人山东省政府的答复提交的证据,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程序存在遗漏。不能证明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济阳县2007年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认定事实清楚,更不能证明其程序合法。
三、被答辩人山东省政府的答复提交的证据中,包含有涉嫌伪造的证据,已经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伪造证据罪,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处理相关责任人。

            此致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3日         

答辩人:           

   
证据清单

   
  
  证据内容
  
  证明内容
  
  1
  
  历年土地租金   单据
  
  证明一直按租金的方式支付补偿款,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从未说过是征地。而是称之为租地。这样更不会张贴征地用的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
  
  2013年7月29号多次询问村领导王成忠,我们村集体土地到底是出租还是被征收的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下载网址:
  http://my.tv.sohu.com/us/152872893/59649981.shtml?xuid=u390000713
   
  http://my.tv.sohu.com/us/152872893/59650820.shtml
   
   
  
  村领导一直坚称是租地。土地是租赁的。从来没有征地的说法。村集体也从未收到土地补偿金,人员安置等。
  
  3
  
  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是三官庙村人,三官庙村集体中的一员。三官庙村集体的利益,与我个人利益息息相关,针对三官庙村集体的所有行政行为,三官庙村的每一名成员都是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均为利害关系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8号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
  
  王成忠、徐玉马签字笔迹复印件和放弃听证证明
  
  徐玉马为2011年后上任,放弃听证证明载明制作时间为2007年9月17日。法人代表徐玉马,于事实不符。且放弃听证证明上签字,于其本人签字不符。4号5号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证据中的《放弃听证证明》为后来伪造的。
  
  5
  
  2011年因原三官庙村法人代表:徐西平年老体衰,自动请辞。三官庙村换届时,全村公选投票时下发的  选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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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8 20:4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依法律维权 于 2013-8-28 20:55 编辑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成孝  男 1954年6月27日生,汉族
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济阳镇三官庙村49号         
身份证号码:3724XXXXXXXXXX   电话:13791109899
委托代理人:王继强    电话号码 15864783232
    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省府前街1号
    复议请求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以鲁政土字【2010】7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阳县2009年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形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3年5月29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被申请人于2010年1月8日做出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阳县2009年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鲁政土字【2010】71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上及程序上均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府申请复议,请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8日
    申请人:      





行政复议答辩书
    答辩人:王成孝  男 1954年6月27日生,汉族
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济阳镇三官庙村49号         
身份证号码:3724xxxxxxxxxxX   电话:13791109899
    被答辩人: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省府前街1号
   针对复议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的答复书,现提出如下答辩:
2013年8月21在山东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查询得知,对于答辩人提起的行政复议。被答辩人委托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3年7月24日,提交了答复书,未提交能证明被申请人做出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阳县2009年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有效文件。
答辩人认为:
一.答辩人是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此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首先,答辩人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提交的土地承包证经营权证,就能证明。答辩人在济阳正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用地范围内有土地使用权。并且。作为三官庙村村集体的一员,占用我村集体土地,对每一位村集体成员。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据我国法律,被答辩人如果主张答辩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资格。必须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答辩人没有利害关系,答辩人土地承包证上载明的8.05亩土地。以及答辩人所持有林权证等其他多个土地手续的位置。被答辩人需全部摸清并指出其所在位置,方可,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四条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二、本案并未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首先被答辩人山东省人民政府未提交证据材料。被答辩人不知晓答辩人知道山东省人民政府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济阳县政府,济阳县国土局,济北开发区三官庙村居委会。均未正式承认过此地块被征收(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均未让村民看到)。而是以我村“土地都是租赁出去的”答复的我们。并且至今每年我村村民都在领我村土地的租金。或者称之为小麦长补(一亩地租赁一年按照1500市斤小麦的市场价补偿)。既然我村土地其称之为租赁,则其言外之意,土地所有权还是我们的。不存在征收的问题。而答辩人获得消息来源的方式,就是他们。所以,答辩人直到2013年5月29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才知道山东省人民政府已经做出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阳县2009年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鲁政土字【2010】71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八条 答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至今没有超过二年。其次。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征地报批前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是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未书面告知过作为被征地农户的答辩人,
三、被答辩人山东省政府的答复未提交能证明被答辩人做出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阳县2009年第十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鲁政土字【2010】71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有效文件,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特此,答辩人申请山东省人民政府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3日         
答辩人:         
   
证据清单
  
  
证据内容
证明内容
  
1
  
历年土地租金   单据
证明一直按租金的方式支付补偿款,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从未说过是征地。而是称之为租地。这样更不会张贴征地用的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
  
2013年7月29号多次询问村领导王成忠,我们村集体土地到底是出租还是被征收的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下载网址:
    
    
  
村领导一直坚称是租地。土地是租赁的。从来没有征地的说法。村集体也从未收到土地补偿金,人员安置等。
  
3
  
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是三官庙村人,三官庙村集体中的一员。三官庙村集体的利益,与我个人利益息息相关,针对三官庙村集体的所有行政行为,三官庙村的每一名成员都是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均为利害关系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8号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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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8 20:4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依法律维权 于 2013-8-28 20:58 编辑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成孝  男 1954年6月27日生,汉族
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济阳镇三官庙村49号         
身份证号码:37243XXXXXXXXXXX   电话:13791109899
委托代理人:王继强    电话号码 15864783232
    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省府前街1号
    复议请求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以鲁政土字【2000】5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三益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用地的批复》的形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用地批复。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3年5月29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被申请人于2000年2月29日做出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三益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用地的批复》 (鲁政土字【2000】56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上及程序上均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府申请复议,请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8日
    申请人:      




行政复议答辩书
    答辩人:王成孝  男 1954年6月27日生,汉族
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济阳镇三官庙村49号         
身份证号码:3724xxxxxxxxxX   电话:13791109899
    被答辩人: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省府前街1号
   针对复议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的答复书,现提出如下答辩:
2013年8月21在山东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查询得知,对于答辩人提起的行政复议。被答辩人委托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3年7月29日,提交了答复书,未提交能证明被申请人做出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三益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用地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有效文件。
答辩人认为:
一.答辩人是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此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首先,答辩人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提交的土地承包证经营权证,就能证明。答辩人在山东三益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用地范围内有土地使用权。并且。作为三官庙村村集体的一员,占用我村集体土地,对每一位村集体成员。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据我国法律,被答辩人如果主张答辩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资格。必须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答辩人没有利害关系,答辩人土地承包证上载明的8.05亩土地。以及答辩人所持有林权证等其他多个土地手续的位置。被答辩人需全部摸清并指出其所在位置,方可
二、本案并未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首先被答辩人山东省人民政府未提交证据材料。不能知晓答辩人知道山东省人民政府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征地报批前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是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未书面告知过作为被征地农户的答辩人,其次,济阳县政府,济阳县国土局,济北开发区三官庙村居委会。均未正式承认过此地块被征收(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均未让村民看到)。而是以我村“土地都是租赁出去的”答复的我们。并且至今每年我村村民都在领我村土地的租金。或者称之为小麦长补(一亩地租赁一年按照1500市斤小麦的市场价补偿)。既然我村土地其称之为租赁,则其言外之意,土地所有权还是我们的。不存在征收的问题。而答辩人获得消息来源的方式,就是他们。所以,答辩人直到2013年5月29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才知道山东省人民政府已经做出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三益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用地的批复》 (鲁政土字【2000】56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八条 答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至今没有超过二年。
三、被答辩人山东省政府的答复未提交能证明被答辩人做出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三益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用地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有效文件,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特此,答辩人申请山东省人民政府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3日         

答辩人:           

   
证据清单

   
  
  证据内容
  
  证明内容
  
  1
  
  历年土地租金   单据
  
  证明一直按租金的方式支付补偿款,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从未说过是征地。而是称之为租地。这样更不会张贴征地用的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
  
  2013年7月29号多次询问村领导王成忠,我们村集体土地到底是出租还是被征收的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下载网址:
  http://my.tv.sohu.com/us/152872893/59649981.shtml?xuid=u390000713
   
  http://my.tv.sohu.com/us/152872893/59650820.shtml
   
   
  
  村领导一直坚称是租地。土地是租赁的。从来没有征地的说法。村集体也从未收到土地补偿金,人员安置等。
  
  3
  
  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是三官庙村人,三官庙村集体中的一员。三官庙村集体的利益,与我个人利益息息相关,针对三官庙村集体的所有行政行为,三官庙村的每一名成员都是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均为利害关系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8号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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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8 20:4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依法律维权 于 2013-8-28 21:01 编辑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王成孝  男 1954年6月27日生,汉族
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济阳镇三官庙村49号         
身份证号码:3724XXXXXXXXX   电话:13791109899
委托代理人:王继强    电话号码 15864783232
    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省府前街1号
    复议请求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以鲁政土字【2000】3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阳正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用地的批复》的形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用地批复。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13年5月29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被申请人于2000年4月5日做出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阳正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用地的批复》 (鲁政土字【2000】316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在实体上及程序上均违反了现行法律规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府申请复议,请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8日
    申请人:      




行政复议答辩书
    答辩人:王成孝  男 1954年6月27日生,汉族
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济阳镇三官庙村49号         
身份证号码:3724xxxxxxxxxxxX   电话:13791109899
    被答辩人:山东省人民政府         地址:省府前街1号
   针对复议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的答复书,现提出如下答辩:
2013年8月21在山东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查询得知,对于答辩人提起的行政复议。被答辩人委托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3年7月29日,提交了答复书,未提交能证明被申请人做出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阳正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用地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有效文件。
答辩人认为:
一.答辩人是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此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首先,答辩人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提交的土地承包证经营权证,就能证明。答辩人在济阳正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用地范围内有土地使用权。并且。作为三官庙村村集体的一员,占用我村集体土地,对每一位村集体成员。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依据我国法律,被答辩人如果主张答辩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资格。必须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答辩人没有利害关系,答辩人土地承包证上载明的8.05亩土地。以及答辩人所持有林权证等其他多个土地手续的位置。被答辩人需全部摸清并指出其所在位置,方可
二、本案并未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首先被答辩人山东省人民政府未提交证据材料。被答辩人不知晓答辩人知道山东省人民政府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济阳县政府,济阳县国土局,济北开发区三官庙村居委会。均未正式承认过此地块被征收(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均未让村民看到)。而是以我村“土地都是租赁出去的”答复的我们。并且至今每年我村村民都在领我村土地的租金。或者称之为小麦长补(一亩地租赁一年按照1500市斤小麦的市场价补偿)。既然我村土地其称之为租赁,则其言外之意,土地所有权还是我们的。不存在征收的问题。而答辩人获得消息来源的方式,就是他们。所以,答辩人直到2013年5月29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才知道山东省人民政府已经做出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阳正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用地的批复》 (鲁政土字【2000】316号)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八条 答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至今没有超过二年。 其次。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征地报批前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是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未书面告知过作为被征地农户的答辩人,
三、被答辩人山东省政府的答复未提交能证明被答辩人做出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阳正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00]316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有效文件,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特此,答辩人申请山东省人民政府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3日         
答辩人:           
   
证据清单

   
  
  证据内容
  
  证明内容
  
  1
  
  历年土地租金   单据
  
  证明一直按租金的方式支付补偿款,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从未说过是征地。而是称之为租地。这样更不会张贴征地用的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
  
  2013年7月29号多次询问村领导王成忠,我们村集体土地到底是出租还是被征收的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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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my.tv.sohu.com/us/152872893/59649981.shtml?xuid=u3900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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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领导一直坚称是租地。土地是租赁的。从来没有征地的说法。村集体也从未收到土地补偿金,人员安置等。
  
  3
  
  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是三官庙村人,三官庙村集体中的一员。三官庙村集体的利益,与我个人利益息息相关,针对三官庙村集体的所有行政行为,三官庙村的每一名成员都是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均为利害关系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8号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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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8-28 20:5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清单


身份证明材料  9份
不服被申请人以鲁政土字【2006】1647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3份
不服被申请人以鲁政土字【2007】942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3份
不服被申请人以鲁政土字【2010】71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3份
鲁政土字【2010】71号文件   一份
鲁政土字【2007】942号文件   一份
鲁政土字【2006】1647号文件   一份
土地承包证   一份
农业税交税 完税证    一份
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议件各一份
听证申请书  一份

 楼主| 发表于 2013-8-28 20:50:27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清单


身份证明材料  6份
不服被申请人以鲁政土字【2000】56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3份
不服被申请人以鲁政土字【2000】316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3份
鲁政土字【2000】56号文件   一份
鲁政土字【2000】316号文件   一份
土地承包证   一份
农业税交税 完税证    一份
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议件各一份
听证申请书  一份

 楼主| 发表于 2013-8-28 20: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王成孝    住址: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济阳镇三官庙村49号  
电话:13791109899  
代理人姓名:王继强    住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济阳镇三官庙村49号
电话:15864783232
申请人与代理人关系:父子

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请求申请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的全部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

依据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因为申请人认为本案案情重大。申请人特申请本案通过听证的方式进行审理。
此致
敬礼
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申请人:     
201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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