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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异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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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0 13:2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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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5月10日,我和婆婆一起来到了长沙市黄兴北路征收指挥部法务组,正好遇到了从事我家征收工作的工作人员,获悉来意后,唤来其法务组的律师与我们交流,收下了我们针对开福区黄兴北路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我户作出的《征收补偿方案、陈述、申辩及申请调解权利告知书》的异议书,但拒绝在异议书上盖章,不过也没问题,我们留下了签订骑缝字文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不过我们也被他们的律师雷倒了,律师说;土地是国家的,根据宪法的第十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收回土地,后面的就不说了,我将他的话接过来说,你已经说完,别断章取义咯,收回土地是可以但要依照法律规定并给予补偿。律师话锋一转,引入关于同地段铁佛东街司法局的话题,他们全部都是司法部门的,难道他们不懂法律,都已经签字走人,希望你们不要期望值太高,我说你说对了,我正好想请问律师;那天你们征收工作人员去我家协商拆迁事宜,随同前去一位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关于国有土地的问题是这样解释的:土地是国家的,现在我们要收回来,不租给你们了,你们现在只能拿了你们房屋补偿款搬走,呵呵,我们的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在这位工作人员的解说中,被他们理解为一纸租约,不过仔细一想,也不错,即使是租约也是无限期的啊,因为我们的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没有记载使用权的期限,现在你们要收回也就是要毁约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合同的一方该负怎样的法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代价,相信你们肯定比我们清楚,因为你们是专业的法律人士。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异议书

长沙市开福区城市房屋征收和管理办公室
    本人于2013年5月8日,收到贵办为我户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铁佛东街8号503室,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陈述、申辩及申请调解权利告知书开政征字【2013】324号,特提出异议:
    一、2012年3月31日,长沙市开福区政府为了提升城市品位,改善民生,将我房屋列入了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为积极配合政府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第一个项目征收,我认真学习研究了该条例。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征收作为一个国家行为,涉及剥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本人认为开福区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条件,遂将之诉予法院,至今合法与否没能定案。今贵办又在该案诉讼还没有终结审理,其合法性有待认可的前提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本人认为没有法律依据,现予以否定。
    二、本人曾于2012年 4 月 6日收到指挥部送达《评估报告单》后,已在法定时效内声明否决,并要求了复核评估,同时提出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出具完整评估报告书》,评估公司仅就评估结果进行了解释,并未提供完整的《评估报告书》,其后本人又在8月份采用邮寄方式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开福区黄兴北路指挥部及征收补偿办公室公开该房屋的《评估报告书》,至今也杳无音信。在2013年2月22日曾去省、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信访咨询,省、市住建主管部门也出具了书面复函。该地块范围内评估依据是否合法依然有待认可(本人将在本月内再次回访省住房建设厅),导致没有补偿依据,所以不能在签约期内与贵办达成协议。
    三、贵办所送达的征收补偿方案,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沙市国有土地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对子虚乌有的房屋进行虚拟评估,并擅自与我户产权进行调换。其评估程序违法,评估结果与市场公允价值不符。本人现予以否定。
    1、“货币补偿方式”给我房屋的评估价为348172元。其中评估价6000多一平米,而相比同一地块房屋价值相差好几倍。如此不合法的评估价格严重损害了我的财产权,此《货币补偿方式》严重违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是变相剥夺了产权人的私有财产权。是不符合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精神的。
        2、“产权调换方式”提供的房屋,本人认为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项目既然是以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为目的来征收被征收人房屋,根据《湘政办发[2010]53号文件》的规定,被征收人有权选择产权调换、就地安置。开福区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竟然以还未拆迁完的土地上还未建设的房屋的《房屋评估结果》来作为调换房屋依据,有什么法律依据?同时在没有征收完毕,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对不是自己使用权的土地进行买卖,是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的,是典型的一地多卖、空手套白狼。其评估结果报告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其应提供的《评估报告书》也未提供,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之规定。
        3、贵办给我的房屋在九尾冲,相距有5-6公里,这也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就地、就近的原则,如此的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方式使本人无从选择。同时如果选择产权置换,也有权选择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而不是由征收办安排偏远郊区的周转用房,剥夺了本人的选择权。据此以上所述,此征收补偿方案没有法律依据,本人不能接受。
       4、在本人诉《开政征字6号征收决定》诉讼案件终结审理前,贵办对我户作出《房屋征收陈述及申辩调解权利告知书》所提出的调解告知,没有调解的理由和意义,本人暂保留自己的异议和权利。
    请征收办工作人员在务实的基础上积极和本人协商解决征收方案,确实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做到依法征收,合理补偿。
                                                     
                                                          异议人:
                                                                                                        2013   

发表于 2013-5-10 13:45: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份《异议书》写得很好,有理有节,依法依规,层次分明。值得维权中的朋友学习借鉴。
发表于 2013-5-10 13:5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收益咯,谢谢老师。
发表于 2013-5-10 14:06:2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完了,写的真好,好好的学习
 楼主| 发表于 2013-5-10 15: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夸奖
发表于 2013-5-10 21:4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一个次学习的好文字
发表于 2013-5-11 20: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姐奇才啊,又有一个极佳的范本的
发表于 2013-5-12 09: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太好了,学习!
发表于 2013-5-13 14:4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真精辟,做范文太合适了,赞一个
发表于 2013-5-14 16: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的有道理,学习了。
发表于 2013-5-15 19: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写的太好  学习了  
发表于 2014-11-20 19:3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不错,学习了
匿名  发表于 2014-11-21 17:30:55
写的很好,该我们的一定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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