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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姚家岭村被拆迁户递交了第二个行政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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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13:0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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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武汉姚家岭村被拆迁户11人原告,诉武汉市国土资源与规划局发布[2011]第41号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行为违法,要求予以撤销。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认为本案系重大复杂且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理应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请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规定依法受理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立案庭的刘法官一看我们递交的诉状就说要到江岸区人民法院立案,我们坚持请求中院受理,或者按照高院的司法解释进行转递,因为上次是这么操作的,后来立案庭余庭长说你们直接交过去,我们说江岸区法院不受理怎么办,他回复那就再来中院,我们也不再坚持,下午到江岸区人民法院要求立案,不出我们所料真的江岸区人民法院不受理,要求我们向不动产所在地武昌区人民法院立案,我们说是中院说管辖权在你们这里,要我到这里来的,后来和中院通话后确认是事实,最后他们沟通结果是江岸区人民法院先接收我们的诉状,然后他们转递至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由哪个法院受理还不得而知。

    尽管中院先未按照高院的司法解释处理,但是最后还是要江岸区法院先收诉状,后由他们处理的做法也算是合理处理问题的态度。
发表于 2013-6-1 09:4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尽管中院先未按照高院的司法解释处理,但是最后还是要江岸区法院先收诉状,后由他们处理的做法也算是合理处理问题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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