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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姚家岭村被拆迁户起诉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不公开案的庭前准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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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12:5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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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5月6日审理我们案件的审判长闫力口头驳回了《关于开庭审理的申请书》、《追加被告参加诉讼申请书》、《书记员回避申请书》、《申请庭审录音录像》、《申请复印庭审笔录》这几个书面申请,不管我们摆出了怎样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均予以驳回,此时发现我们同合议庭无法沟通,于是5月7日“周二有约”院长接待日到了江岸区人民法院向领导抗议了。

5月7日江岸区人民法院的罗院长、信访丁主任、夏庭长接待了我们,我们递交了《关于原告合法申请均口头驳回的抗议书》、《对回避申请口头驳回不服的复议申请书》、《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同领导就我前面多个书面申请进行了沟通,发现同领导沟通起来真的顺畅多了,双方都还能听取对方意见。夏庭长就我们的问题做出了回复,我问他如果他回复我的意见合议庭不同意怎么办?他说他已经同合议庭就我的问题开过了会,现在他的意见可以代表合议庭,这样应该不会出现再次变更的情况。

就如下问题答复清楚:

一、     对方行政首长是否出庭?

夏庭长答复,已经向对方转达了我的意见,至于是否出庭要看他们认为我们的要求是否符合规定。

二、     我们的公民代理条件是否必须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夏庭长答复,因为中院向江岸区人民法院下发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通知》武中法(2013)44号文,作为下级法院必须执行这个规定,如果中院撤销了这一规定,江岸区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诉讼的公民代理的要求不会参照民事诉讼法执行。

    这个规定在上次庭审的时候就已经弄清楚了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属于保密文件,在5月6日的时候我已经到中院档案室进行了核实,中院档案室C-0906房号的工作人民答复我,这个文件因为是今年下发的文件,并没有归档,他也从未见过该文件,不知是何部门下发并要求保密的文件;如果是保密文件,也只能对下级基层法院公开,不能对个人公开;如果我对这个文件合法性存有质疑,可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反映。对此文件的合法性我会继续追究,但是目前在我没有证实其违法的前提下,我将按照现有的江岸区人民法院的要求执行。

三、  庭审可否要求法院进行录音录像?

夏庭长答复,5月22日上午9:00开庭,将在该院数字化法庭302室,该法庭是江岸区法院最大的数字化法庭,可以按我的申请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四、     可以给我们提供多少旁听证,准许旁听?

数字化法庭302室座位一共有27个,夏庭长说我们至少也应该给他留一个位置,他也可以旁听,庭长愿意来旁听,我们当然求之不得啊,所以总共给我们26个旁听证,由我们在开庭之前发放,因为座位有限,也只能如此。

五、  关于能否追加武昌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夏庭长答复,会将我的申请转递至武昌区人民政府。

六、  庭审笔录如何进行修改?

夏庭长答复,因为是在数字化法庭开庭审理,设备条件都要好一些,可以按照我们的要求先将庭审笔录打印一份,当事人双方进行修改,改好后在书记员电脑中进行修改,出具新打印的笔录我们进行签字。这样既保证了庭审笔录的整洁性,也保证了庭审笔录将庭审内容准确的全部记录。

七、  庭审笔录可否复印,什么时候能复印?

    夏庭长答复,庭审笔录原告肯定可以复印,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说等待庭后宣判,然后双方将庭审笔录核对签字以后,就可以复印,上次合议庭没有同意我复印是因为,那次是休庭,不是庭审结束。我们再次确认5月22日庭审结束后,当天我们就可以复印庭审笔录了。

   因为我的书记员回避复议申请是当时递交,也不由夏庭长回复,所以目前还不知道最终结果。我们为开庭审理顺利进行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所做的这些工作应该都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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