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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拆迁(草根论坛二群法律捍卫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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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 10: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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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拆迁
第一步:发布拟征地公告
  根据国土资源部10号令《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拟征地公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22号令《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注:以上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四步:拟订“一书(三)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前述程序,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 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第六步: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八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主动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无需修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后公告。
  第九步: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包括社保金)
  根据《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
  第十步:交出土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发表于 2013-5-1 10: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要求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公开哪几项信息呢
发表于 2013-5-2 12: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又了解了不少有用的知识,草根真是一个好地方
发表于 2013-5-4 14:3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看一次,都有收获,谢谢草根论坛的帮助
发表于 2013-5-5 21:3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老师指导,学习了!
发表于 2013-5-5 21:39: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一下老师,总结出来的这十步程序,是通过哪几部法律得出的?因为本人现正在和政府复议,为下次诉讼法做准备。
发表于 2013-5-19 19: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结的好,让我的思路又清晰了一点。
 楼主| 发表于 2013-5-20 08:3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阳光明 发表于 2013-5-5 21:39
请问一下老师,总结出来的这十步程序,是通过哪几部法律得出的?因为本人现正在和政府复议,为下次诉讼法做 ...

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http://www.cgcq.net/forum.php?mo ... d=621&fromuid=1
 楼主| 发表于 2013-5-20 08:44: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针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征用一些法律规定,择录: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二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五十七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发表于 2013-5-20 20:42:19 | 显示全部楼层
admin 发表于 2013-5-20 08:39
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http://www.cgcq.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21&fromuid=1

感谢老师,我要回去好好对应一下!
发表于 2013-6-7 12:2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老师,我 自己也制定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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