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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新建房子遭强拆 县政府被认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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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8 09:2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水清天蓝 于 2013-3-28 12:51 编辑

                          居民新建房子遭强拆 县政府被认定违法
                                               

                           3月27日,长沙县安沙镇毛塘社区,王首雅在被强拆房子的废墟里。图/实习生周蔷

3月27日,站在自己房子的废墟前,王首雅庆幸自己的坚持:长沙市政府确认,长沙县政府对王首雅的建筑物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11年,王首雅未经批准扩建房屋。2012年,他接到一份落款为“长沙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办公室”的《限期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知书》。通知下达3天后,房子被强制拆除。王首雅遂向长沙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3年3月4日,长沙市政府认定,长沙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办公室系临时性机构,无权作出限期拆除行政行为。目前,王首雅已向长沙县政府申请国家赔偿。本报记者向佳明长沙报道

房子被拆,却找不到发通知部门的办公地

王首雅是长沙县安沙镇毛塘社区居民。由于修建杨梓冲收费站,王首雅原来的房子被拆迁,王首雅一家被安置在毛塘社区。

2003年,王首雅利用拆迁安置土地新建了一栋占地面积逾100平米的3层房屋。当时,王首雅没有办理相关手续。2011年,王首雅又在这块安置土地旁建房,紧挨着第一次建的3层房屋。

王首雅第二次建房时,有人前来制止。但王首雅认为,根据安置档案,他们一家七口应该得到的安置土地面积至少有300平米,就没有停止施工。

2012年8月25日,王首雅收到一份《限期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知书》。通知书中说,王首雅新建房屋占地面积112.45平米,建筑面积244.9平米,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2条和第62条,属非法占地。依据土地管理法,以及《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21条规定(详见相关法条),要求王首雅在接到通知3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房屋,“逾期不自行拆除者,将依法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制拆除”。

王首雅回忆,2012年8月29日上午11点多,一家人正在看电视,一队人带着重型机械设备过来了。仅用了3个多小时,王首雅的新建的房子被拆毁。

根据通知书所述,王首雅修建的违章建筑面积为244.9平米,但王首雅说,事实上被强拆的房屋共3层,面积超过600平米。通知书的落款是长沙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办公室,但王首雅一直没有找到这个办公室的负责人和办公地点。

王首雅说,从接到通知书起,王首雅一直在向前来执法的工作人员索要执法文书,但没有看到。此前在深圳一家企业从事过法律方面工作的王首雅认为,强拆行为可能是违法的。

房屋被强拆后的第3天,王首雅去了长沙县法制办,要求查看相关执法文书,未果。随后,王首雅向长沙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于王首雅的复议申请,长沙县政府辩称,王首雅利用拆迁安置用地新建了二缝三层的建筑,但未向职能部门办理建房许可证。2011年,王首雅未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又利用安置用地旁的空闲土地扩建房屋,长沙县政府认定该部分建筑为违法建筑的事实依据充分。

对于拆除面积问题,长沙县政府认为,此案中,王首雅所建违章建筑共计3层,其中地层面积约为223.78平方米,拆除的违章面积总计671.34平米。因为工作人员疏忽,通知书中的违法建筑面积书写不准确,但执法过程中仅拆除了他在安置地旁边土地上建的违法建筑。

临时机构无权要求限期拆除

长沙市政府经审理查明,2011年,在王首雅在拆迁安置用地外其他空闲土地上扩建房屋过程中,长沙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督大队曾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王首雅停止违法建房行为,但王首雅没有停止。

2011年3月1日,长沙县成立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8月29日,长沙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办公室作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知书》。9月4日,长沙县在统一拆除违章建筑行动中将通知书所述的违章建筑予以拆除。

2013年3月4日,长沙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和《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20条(详见相关法条),限期拆除通知书应由合法行政部门依法作出。长沙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办公室系临时性机构,无权作出限期拆除行政行为。故长沙县政府依据《限期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知书》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15日后,长沙县政府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生效。

3月27日,长沙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长沙县法制办副主任周子贤表示,他们对这一决定没有异议。

县政府已受理国家赔偿申请

拿到复议决定书的王首雅提出三点诉求:重新认定他的房子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对被拆房屋进行经济赔偿,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3月27日下午,长沙县政府的另一名委托代理人、长沙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邓林说,索赔的话应该提供资料给长沙县政府,因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长沙县政府,“国土局只是协助”。至于组织强拆的是谁、长沙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办公室是否还存在,邓林均表示不清楚。

长沙县法制办副主任周子贤则说,此案适用国家赔偿法,县政府已受理王首雅的国家赔偿申请,将按法律程序来办理。对于长沙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办公室是否还存在的问题,周子贤建议咨询长沙县国土局,因为“这个办公室的办公地点就设在国土局”。

周子贤说,违章建筑是长沙县国土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执法也是由国土执法部门进行。法制办对执法主体有监督的权力,他们会对类似执法行为重点关注,看能否在以后执法过程中加强整改,做到公平公正执法。

就王首雅房屋被强拆一案的更多细节问题,长沙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称,将在本周五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第二十条对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接到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予以强制拆除,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原文转至http://news.qq.com/a/20130328/0000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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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1 16:5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楼主| 发表于 2013-5-13 10:4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长沙县政府违法强拆不赔偿 拆迁户不服将起诉2013年05月13日07:29红网-潇湘晨报[微博



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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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5月13日 10:22
【福利来啦!张家界多个景区拟对中小学生免费一年】5.19中国旅游日,张家界市新闻办主任王建军介绍,“届时凡在19岁以下的国内外中小学生均可免票。”优惠措施拟从5月开始,持续一年。至于将涵盖哪些旅游景点和景区,名单还在制定中,稍晚才能公布。P.s.包括森林公园、天门山、黄龙洞不?/坏笑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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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王首雅未经批准扩建房屋。2012年,他接到一份落款为“长沙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办公室”的《限期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知书》。通知下达3天后,房子被强制拆除。王首雅遂向长沙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今年3月4日,长沙市政府认定,长沙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事件回顾:市民新建房子遭强拆 长沙县政府被认定违法)。

长沙县国土局执法人员介绍,对于违章建筑的拆除,如果严格走程序的话,会消耗大量的精力,因此国土部门采用了简易程序,依据是《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

拿到长沙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王首雅向长沙县政府提出赔偿申请。5月8日,长沙县政府作出决定,对王首雅不予赔偿。

强拆依据的是地方土地监察条例

2011年3月1日,长沙县多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长沙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据此,长沙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下设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局,该机构属全县违法违章整治工作协调机构。

长沙县国土局一位执法人员说,这个办公室代表的是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办一位副主任兼任,执法时由多部门联合执法。

该执法人员还曾向潇湘晨报确认,长沙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办公室向多个乡镇下发了《限期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知书》。

这名执法人员介绍,走正常流程的话,需要国土部门进行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发违法行为告知书,再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决定,如果违法者拒不执行,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可对国土部门下发的文书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满,可以向法院起诉。即便法院批准了强制执行,被执行者对结果不服还可以上诉。“采用这种办法,要花掉大量时间。”

这名执法人员说,他们参照了《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因为这是经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

这个“第二十一条”具体规定为:当事人接到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予以强制拆除,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拆迁当事人赔偿请求被驳回

拿到长沙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后,3月20日,王首雅向长沙县政府提出赔偿申请。王首雅请求赔偿房屋拆除损失费、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总计200万元。

5月8日,这些赔偿请求均被长沙县政府驳回。长沙县政府认为,王首雅未经批准占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扩建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其在未经批准占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所建成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而长沙县政府认为,王首雅被强制拆除的建筑物系违法建筑,不属于王首雅的合法财产,故对王首雅提出的房屋拆除损失及过渡损失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王首雅提出的被拆除房屋内财产损失赔偿,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王首雅提出的精神损害、名誉损害赔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支付相关精神抚慰金的情形,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长沙县政府的不予赔偿决定,王首雅表示了异议,他认为,长沙县政府违法却不用承担责任,他无法接受。“既不用赔偿,也没有听说谁被追究责任。”

王首雅说,本周他将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律师说法]合法财产遭侵害,当事人有权索赔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勇贤认为,长沙县政府下设的这个办公室,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那么它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违反了法律规定,没有依法行政。

长沙市政府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确认了长沙县政府的违法行为,是政府内部一种自我纠错的功能,是依法行政的表现,应予以肯定。

既然长沙县政府违法,如果具体的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应对其进行追责。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说,当事人的房屋属违章建筑,长沙县政府对当事人的房屋拆除损失不予赔偿理由是成立的。但李健指出,如果有证据证明违章建筑的附属物如家电、家具等处于合法状态的财产遭到侵害,当事人有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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