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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建设局原局长朱冠军一审获罪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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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 09: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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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北晨刊
讯近日,泗县人民法院对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冠军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01.4万元、美元7000元、欧元5000元,上缴国库。
朱冠军1959年10月出生,2004年7月至2010年3月任萧县建设局局长,兼任萧县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萧县建筑业协会会长;2010年3月至2012年3月任萧县统战部部长;2012年3月后任萧县政协办公室主任(正科级)。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2年6月1日被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据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和指控,被告人朱冠军在任萧县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拆迁、办理规划许可证、拨付工程款和监理费、工程质检和监理、设立广告牌、提拔干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35万元人民币、2000美元,收受他人贿赂264.1万元人民币、5000美元、5000欧元、超市购物卡l.2万元人民币、价值3万元人民币香烟一箱。在其受贿犯罪中,10万元以上的有14笔,其中萧县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某22.1万元、萧县鹏某中学董事长薛某11万元、安徽省柏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马某某15.7万元、萧县工程建设公司经理张某15万元、萧县人孙某20万元、萧县人李某某12万元,宿州市人唐某12万元、中煤三建集团安徽安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经理乔某某11万元、萧县工程建设总公司第某分公司经理程某11万元、萧县人梁某12万元、安徽瑞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人民币16万元及欧元5000元、泗县人李某12万元、萧县人张晓某15万元,朱冠军还向萧县永某建设监理事务所所长张庆某索取人民币35万元。

被告人朱冠军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冠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总计人民币301.4万元、美元7000元、欧元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坦白部分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前后已退还大部分赃款,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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