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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政府“法制办”成为“违法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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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 17:4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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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水清天蓝 于 2015-12-27 15:43 编辑 <br /><br />               关于江苏省政府“法制办”成为“违法办”问题
                                                                              本文转载自(农权网)
核心提示:很多农民反映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对最基本的征地批复复议申请一律拒绝受理,或者儿戏般地将申请人打发给市县政府,使受到非法征地侵害的农民失去了唯一的救济渠道。在非法占地征地猖獗的现实中国,一级省政府法制办如此公然大搞“违法办”,拒绝履行基本法定职责,令人难以置信。对此,农权网与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了对话。农权网:江苏省政府法制办一律不受理征地批复的复议申请,是什么性质的问题,有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农权律师:性质是非常严重的渎职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征地的审批权只有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才有。而我国的非法占地拆迁之所以如此猖獗,征地审批把关不严是主要的原因之一。一些省政府随意审批通过了许多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征地申报(比如承包使用该土地的农民没有签字确认,或者被征地属于基本农田等等情况),使得基层政府本来的非法占地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本来,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对于省级政府的征地批复行为,农民可以通过向同级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撤销该违法的征地批复,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权利。如果该省政府维持了征地批复的行为,农民还可以向国务院提出申请要求裁决。尽管这种救济渠道的效果也并不乐观,但多少还是有效的。由于法院不受理这样的案件,所以,向省政府申请复议然后再由国务院裁决成了唯一规范的法律救济渠道。而江苏省政府法制办一律不受理这种案件,意味着唯一的征地审批纠错渠道被堵死。在非法征地占地成为最严重的经济社会乃至政治问题的中国,这种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该有多么恶劣和严重,就不用我多说了。农权网:不是还可以上访控诉吗?农权律师:是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我们的权利救济渠道除了诉讼和行政复议之外,还有信访、走访、上访以及申诉控告等。但后者不像司法或行政复议那样有严格的受理程序、公开审理程序和执行效力保障,也没有赋予当事人阅卷权、参与审理权。所以两者在效果上是不能相提并论的。比如,起诉或复议,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要受理,还要有个受理手续,而且一旦受理,必须有一个结果,这个结果不但是你能够知道的,而且还能够进行下一步,比如上诉。而控告申诉就完全不同了,你十有八九不知道是否受理了,也十有八九不会知道结果。而上访渠道,虽然受理程序越来越规范,但处理程序还是暗箱操作,当事人不能阅卷,也不能参与,其效果可想而知。农权网:江苏省政府法制办拒绝受理时有没有理由?采取什么形式?农权律师:以一个“告知函”的形式,理由是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农权网:还是有一个手续和理由的?农权律师:手续和理由也完全不合法。因为是一级政府的复议机关,一切行为程序都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要求去做,不能如此不负责任随随便便地搞一个便条似的东西。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应该说明哪方面不符合条件,或者如果需要补充材料,应该发一个补正通知;如果再不符合受理的条件,则要正正规规做出一个“不予受理决定书”,而且必须充分说明理由,根据什么规定第几条第几款,而且要明确告知申请人诉权及起诉期限。对于错误的不受理行为,我们申请人还可以通过上级政府或法院进行纠正。但你看江苏省政府的这个所谓告知函,是多么的草率和不负责任!我们要问一问它是根据哪个法律做出的这个东西?更严重的是,我们了解到事实上这些复议申请大部分是符合复议条件的,江苏省法制办不受理是违法的。农权网:刚才看到一份“告知函”,称材料已经转给徐州市政府,让当事人与徐州市政府联系。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农权律师:这更是非常荒谬的事情,简直就是儿戏,谁也搞不懂这是什么意思,又是谁的创意,这个如此绝妙的创意究竟是怎么发生的?征地批复是江苏省政府做出的,徐州市政府是江苏省政府的下级政府,(从常理上,小孩子也懂得)它怎么能够“审理”上级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呢?儿子能审老子吗?再说法律规定的非常明确,对省级政府征地批复的复议案件只能是做出该批复的省级政府管辖。我们只能说这实在是一件荒唐的事情,太不严肃,太匪夷所思了!农权网:从什么时间开始江苏省政府法制办不再履行这个法定职责?农权律师:确切的时间是难以说清的,有证据表明自2011年7月4日,邳州市农民申请复议被拒绝;2011年9月5日徐州市铜山区农民申请复议被拒绝;2011年9月6日常州市农民申请复议被拒绝;2011年11月7日徐州市泉山区农民申请复议也被拒绝。以前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对于这种征地批复的复议申请也是受理的。在2010年4月份,因无锡市太湖一个拆迁案,当时因国务院裁决程序需要听证,国务院去无锡市当地举行了公开听证。江苏省法制办代理江苏省政府参加。那次我们律师也参加了听证。在那之前的某个时候江苏省政府还肯定在正常履行这种职责,否则这个案件也不会到国务院。我们大胆揣测,如上述案件一样,江苏省政府如果受理复议申请之后,国务院一般会下去调查,还可能施加或多或少的压力(因为征地批复很难完全合法,仅土地现状须农民签字一项几乎没有真正做到的)。总之,受理征地批复复议案件后省法制办肯定会面对一些麻烦的问题,莫非正是为了从根子上消灭这些麻烦,方使出了干脆不再履行法定职责的招数,一了百了。我们真不敢这样揣测,但真想不出还有什么原因能够驱使他们这么做?农权网:像这种问题其他省政府是否存在?农权律师:不立案的问题总会存在,但都是个别的案件,而且不立案大都会做出一个“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清楚地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四川也有农民反映存在不受理的情况,我们正在了解。像江苏省政府这样一律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而且如此蛮不讲理的还是第一个。农权网:请谈谈江苏省政府法制办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受理农民复议的危害后果?农权律师:可以从这样几个角度看它的危害。第一、错误属于高级别政府犯的低级错误。我们知道政府也会犯错误,人民对政府的批评也从来没有间断过。但这大部分是涉及低级别地方政府,像省级政府这样高级别的政府,犯这样低级恶劣的错误还是少见的。因为这分明就是不讲任何道理不讲任何法治不讲任何责任。这种问题怎么会出在省级政府呢?!第二、错误属于专门的“执法”部门成了“不法”部门;法制办法制办,其职能主要就是推进法治实施法律的,江苏省法制办却如此公然的破坏践踏法律,这种示范作用无疑是极其恶劣的。第三、错误属于全局性错误不是个案错误,是有组织地对抗法律。个案错误总是难以避免而且影响也是小范围的。但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却是从整体上抵制复议法、土地管理法的实施。这分明不是个别人的过错行为,而是经过某级组织研究决定的。这是一起严重的政治事件。第四、错误发生在征地领域,激化了本来已经严重的矛盾和冲突,使违法占地更加猖獗。征地占地是矛盾冲突最多的领域之一,中央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整个社会不断地做出种种努力,试图减少违法,减少矛盾冲突,减少悲剧的发生。而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却逆势而为,把本来应该也可以处理的矛盾推出去,这无疑会使矛盾加剧和激化,使违法征地占地行为更加肆无忌惮。第五、江苏省法制办把农民堵在法律之外,就等于逼迫农民走上非法律的渠道,严重危及了国家稳定。
                                              本文转载自(农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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