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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14年四次立案 五次开庭 五次超审理期限 至今没有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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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9 10: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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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怀着十分痛苦和无奈的心情向您们,并通过新闻网络媒体向全社会,披露一桩简单的民事案。一审法院有关人员在审理过程中极不负责任,信口开河,出尔反尔,弄虚作假,一拖再拖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他们折磨原告14年,四次立案,五次开庭,五次超审理期限,至今没有审结,使我心力交瘁精神几近崩溃,黑发人变成了白发老人。
  一、 由民事诉讼改为行政诉讼第一次立案
  事情是这样的,因徐州公路运输集团将决定给我的拆迁安置房给了他人张宏建。于1999年6月6日我将徐州公路运输集团和张宏建向泉山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泉山区法院认为张宏建已取得房产证叫我由民事诉讼改为行政诉讼,状告徐州市房管局房屋侵权。1999年7月7日予以立案,案号为(1999)泉行初字第39号。7月13日开庭审理。到2000年4月13日,已过去9个多月,催过多次没有判。无奈之下,于2000年4月13日,我向泉山区人大递交了一份《请求敦促泉山区法院尽快解决夹河街44号丙楼4单元602室房屋确权纠纷的报告》。人大分管的车主任二次出面敦促未果,反遭办案人员指责,说我到处找人。
  二、 没有理由的第二次重新立案
  到了2000年4月3日办案人员通知我到他办公室,向我提出撤诉再重新立案,没说什么原因。他说,现在我来承办,允诺一个月内审结。我只好在一张表上签了字,当即就重新立了案,日期却是4月20日,案号是(2000)泉行初字第17号。立案后,我又多次催办,办案人员一会说国庆节前审结,后来又说节前来不及了节后审结……。
  三、 不该发生的申诉
  到了2000年12月4日连庭也没开,办案人员却又提出民庭的调解书已将该安置房判给了张宏建,你得向法院审监庭提出申诉,请求审监庭撤销民庭的调解书,我才能判给你老苗。不能一个安置房,同一个法院民庭判给张宏建,行庭判给你老苗。我只好于2000年12月4日向审监庭提交了《申诉状》,审监庭夏庭长受理的。他看完申诉材料说,这个案子很简单一个月就能解决。后经查证是庭外调解的,没有调解书。该案又回到了行政审判庭。
  四、 第二次立案后10年没开庭 想一拖了之
  转眼到了2002年10月18日,办案人员在原福地山野村 ,把市中院、市房管局有关人员和我召集到一起协调该案,最后的意见是,再开一次庭就判。从2000年4月20日,一直拖到2010年6月24日第三次再立案,已过去11个年头,都没有开过庭,更没有判决。办案人员早已办了退养,他既不能再审理,又没有将此案移交。只好提出让我给公路运输集团用特快专递发函,要求归还安置房,看看他们是什么态度。他再找公路运输集团的律师一起协商解决。2006年6月20日经办案人员修改后,给公路运输集团发了《关于要求尽快解决复兴南路65号拆迁安置问题的函》。发过之后,办案人员说,他给公路运输集团律师联系约好时间,第二天通知我。一直没有接到办案人员的电话,到了第三天,我只好主动给他打电话。他不仅没提是否给律师联系,反而说他正在开会,狠狠地将我训了一顿。从此不了了之。到了2006年10月20日,我只好给办案人员写了一封信,对打电话的事作了解释,表示了歉意,同时再次申明我决不放弃该案,请尽快办理。
  五、 法院想解套脱身
  到了2008年5月,办案人员为了脱身又提出:“你的安置房是公路运输集团给别人的,不是房管局给别人的,你应该告公路运输集团,到云龙区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我说你们法院将该案移交给云龙区法院办就是了。他多次去云龙区法院找人做工作也未办成。这个案子不是拆迁环节上产生的纠纷,也不是对安置方案有分歧,而是双方定下来给我的安置房,被公路运输集团给了别人。这个安置房就在泉山法院辖区内,被告公路运输集团也在泉山法院辖区内,理所当然应该是泉山法院受理。我一直抱着积极配合的态度,法院怎么说,我就怎么办,希望能在法院的框架内得到较合理的解决,不给法院造成负面影响,我的要求并不高。
  六、 一波三折又由行政诉讼改为民事诉讼第三次立案
  到了2009年10月16日,已经过去了10年,我已意识到再找该办案人员已没有用。必须找法院一把手反映才行。我请市政法委薛主任联系好郝院长,带着材料于10月16日上午到郝院长办公室。郝院长认真听取了我的介绍,详细查看了该案资料。提出:“先调解,调解不成再起诉。这个案子给你拖的时间太长了,要回房子比较难,只能给予经济赔偿。过几天你把材料整理好送到立案庭’。2009年11月21日上午我将诉讼材料送到立案庭,高书记受理的。他说:那就先调解吧,调解不成,你再来找我立案。到了2010年3月3日,已经过去近四个月,我打电话问负责调解的吕法官调解结果如何?他说:对方不同意调解,让我到立案庭找刘岩立案。就在这时,刘岩和立案庭蒋庭长不同意立案,理由是不属于该辖区。后来郝院长也改口说,不属于该辖区,不给立案。经多次给刘、蒋、郝打电话、面谈、写信摆事实讲道理。他们不得不承认可以立案,并让蒋庭长2010年3月29日上午给我谈。其主要目的是,能立案但你打不赢,办案人员给你拖的时间太长了。法院用司法救助金给你一定的经济赔偿,就算了。由于当时说只赔偿8000元,超过8000还得让我托人找院长,我没有表态。让他和院长研究后再说。到了3月30日上午蒋庭长打电话,叫我不要着急,郝院长的意见还是先找公路运输集团做工作,让他赔偿比较好,这样可多赔一点。我答应了。到了5月6号我主动打电话给蒋庭长问及调解赔偿情况,蒋说对方只同意赔偿2000元,你不同意的话,我就没办法了。我将情况电话汇报给郝院长,她也说:“不同意就算了,我们只能调解,你不符合立案条件”。我问:不符合什么条件?她把电话挂了。多次打电话约她再最后谈一次,始终未果。于是在2010年6月9日我给郝院长写了第二封信。阐明了我的理由和态度,如果不能在法院的框架内解决,我将通过党政,人大,纪检,司法等各级领导和新闻网络媒体来解决。就在信寄去的第三天,法院立案庭打电话让我去立案。2010年6月24日办了立案手续,案号:(2010)泉民初字第1436号。7月16日上午开庭。庭上被告不同意调解,等待判决。
  七、弄虚作假第三次撤诉第四次再立案
  一直到2010年12月25日都没有等到判决。第三次超审理期限,办案人员要求撤诉再重新立案。诉状由2009年11月18日改为2011年元月25日,承诺他来负责立案,年前开庭审结。撤诉笔录和撤诉《申请书》早已打印好,让我签个字就行了,撤诉理由是要求庭外调解。当时我在电话里就表明了我的意见:1,超审理期限,你们法院自己就可以办理延期,不需要我撤诉再重新立案来解决;2,被告始终坚持不同意调解,要我以庭外调解为由撤诉,与客观事实不符,我不同意撤诉。由于办案人员一再恳请我能配合,我又不能得罪他们,2011年元月5号办了撤诉手续,并把改好日期的诉状交给了办案人员。同时,由于张宏建是直接参与侵权者,也是该安置房的非法取得者。他的出庭有利于审理。经办案人员同意,我于2011年元月19日,将张宏建追加为被告,并和办案人员商定年前立上案,过了农历正月15开庭。一直到了2011年4月14日,4个多月过去了,还没有给重新立上案。我无奈之下又第三次给院长写信。要求尽快立案审理,同时4月15日又连续给院长发了短信催办。到了4月22日上午法院信访接待室通知我去,说“给院长的信,院长批办了。4月21日又再次给你立了案,案号(2011)泉民初字第1070号”,并从电脑上调出来给我看,让我在信访处理材料上签了字。10月13日上午开了庭,被告同意调解,回去汇报研究。到11月10日已第四次超审理期限,我打电话给办案人员问及调解情况,回答说被告还是只同意赔偿2000元,不愿多赔。我当即要求年内尽快判决。办案人员说争取年内解决。11月22日上午我再次打电话催问:“你们去年要我撤诉时,就承诺在年前开一次庭就判决,怎么拖到现在了,还要争取年前判决呢?什么原因?办案人员说:得向院领导汇报研究,从此没有了下文。
  八 人大督办竟没起作用
  从2011年4月21日第四次立案到2012年2月已过去10个多月,多次催办仍未判。人大是法院的监督机关,我无奈之下给区委书记兼人大主任张引同志写信反映。张主任很重视,很快作了批示并转到法院。陈院长和分管院长约见我,明确表示法院领导很重视,为了把该案办好办实,不要有反复,要通知张宏建到庭,再开这一次庭就好判了。我和法官一起将传票送到张宏建家。2012年4月19日第二次开了庭。一个多月过去了没有判,我打电话给院长和法官催问时,却又提出让我变更诉讼请求,因该安置房已被张宏建卖掉,要回原安置房已不可能。根据法院的意见,我很快变更了诉讼请求。接着法院又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必须再开一次庭。因新疆有一项目必须我去,我一再提出尽快开庭,一直到6月8日也未开庭,我只好办了委托代理后,去了新疆。到10月9日我从新疆回来,又过去了七个多月也没开庭。为了回来后能尽快开庭,我在未回来前9月16日就给法官打电话,我10月上旬回去请他能节后尽快开庭。他说两位院长催他几次了,答应节后尽快开庭。10月12日我又第二次打电话要求10月底之前开庭,法官答应争取。10月24日我第三次将分管院长发给我的“请找承办人,我早已安排过,请抓紧吧!”的短信转发给法官。法官回短信“我尽快安排”。现在一个多月又过去了,仍不知什么时候能开庭,到底什么时候能判更不知道了。我本以为书记兼人大主任亲自督办会很快得到解决,熬到了头。没想到,两次人大主任的督办都以无果而告终,至今仍拖着。实在令我失望到了极点。真不知道还有什么机关,还有那位领导能监督他们。
  九 四次立案 五次开庭无果 不知何时能审结
  现在又要到2013年,快15个年头了。人生能有几个15年,至今还没有个说法,真不知道还要拖多久。对原告的折磨何时才是尽头。这不仅是我个人的不幸和磨难,也是国家法律和社会的悲哀!如果放任这种执法犯法现象的存在和蔓延,建设法制国家的目标就无法实现。必将给党和国家形象造成严重伤害,并产生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对这种严重执法犯法的行为是该下大决心进行严厉惩治的时候了!社会上许多人认为,现在从上到下全都见怪不怪了。对此,我既相信又疑惑,报着仅有的一点信任和希望,向上级有关领导和新闻网络媒体披露该案审理内情。看看这个简单的小案子到底还能否解决,让全社会拭目以待!
  苗允尧
发表于 2012-12-12 13:36: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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