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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驳回被申请人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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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19: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求驳回被申请人答辩
申请人,栾文献,住址,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安乐村。      
被申请人:洛龙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钢锤,该区区长; 住址:不详。   
申请人的请求:驳回被申请人答辩并撤消公告。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洛龙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8日向洛阳市人民政府递交的答辩状一案,请求洛阳市法制局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驳回被申请人的答辩,撤消被申请人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的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龙门大道改扩建工程建设拆迁的通告(洛龙政通[2011]3号)。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的申请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龙门大道改扩建工程建设拆迁的通告(洛龙政通[2011]3号)”拆迁公告第一项确定了这个项目主体龙门大道翻扩建后道路宽达90米的事实,拆迁四至范围清楚,龙门大道扩建工程涉及11个村庄拆迁的事实清楚,其中包括申请人居住的安乐村。第二~四项确定了违建房和自建房不予补偿或可以补偿的规定。第五~六项规定在拆迁期限内不安时搬迁的被搬迁户将面临被强制的可能。第七项规定被拆迁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违者由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被申请人的这份拆迁通告,将申请人已圈在其四至拆迁范围内,并已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入室丈量,送达了拆迁补偿、附属设施补偿表,从而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拆迁通告不是抽象行政行为,而是具体行政行为,该拆迁通告属行政许可范畴。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侵犯。被申请人在答辩中辩称其拆迁通告是抽象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答辩于法无据。根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规定,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有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抽象行政行为是有权行政机关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是规范性文件,不是针对行政措施而发布的决定和命令,而是拆迁通告。因拆迁通告属具体行政行为,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有土地房屋搬迁条例》中相关法条规定,其拆迁通告具有可诉性。被答辩人连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都没搞清楚,就否定了申请人的复议诉权,其答辩依法无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它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题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1~7项之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应该立案审理。
二、被申请人的公告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被申请人在答辩书中辩称:“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做出的公益性拆迁、改造洛龙政通[2011]3号通告、符合有关法定程序和有关法规规定。申请人所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国有土地上的补偿、而答辩人通告中是对集体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补偿、不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办理过建设用地手续吗?有经市、县部门审核同意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吗?有报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吗?依据《河南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豫政[2011]25号)“坚持规划先行、就业为本、群众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推进,以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和中心城市近郊区村庄为重点,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办理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了吗?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八、第五十四、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向有权的人民政府提交过用地申请吗?被申请人在拆迁通告中注明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吗?被申请人的答辩中这些应该提供与必须提供的材料申请人都没有看到,被申请人的所谓合法从何而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被申请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对不提供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纪委.监察部3月24日下发的通知、明确指出、在《士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定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申请人的补偿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所以,对申请人的拆迁补偿应按照中纪委.监察部3月24日下发的通知,参照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进行补偿。
    据此,被申请人在答辩中辩称其拆迁公告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符合法定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于法无据,申请人请求洛阳市人民政府将该公告予以撤消。
三、被申请人的拆迁公告已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辩称:“该通告只是告知行为,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不是特定群众......”。请问被申请人,你针对的不是“特定群众”,不是被拆迁户的申请人,你针对的是什么?是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不是申请人目前用于经营居住的房屋?那你们为什么来和我们谈拆迁、谈补偿,不是自相矛盾吗?被申请人以专业行政抽象概念和普通公民玩这种法律文字游戏......不公平!!!其行为有辱国家行政大法,有辱公务员形象,有辱总书记为建立和谐社会而作出的努力。
政府是法律的制定者,我们公民应该学法、懂法、守法,政府机关更应该维护法律的尊严,去依法行政,而不是随意的将法律践踏。
申请人的房屋始建于20世纪初叶,房屋位于洛阳大桥南,洛阳国花园畔,一条大路由门前直通洛阳新区,南、北大道贯穿城区直达龙门石窟, 我的家在洛阳最繁华的金三角地段,商拥黄金三角,依居牡丹园畔。想不到在如此黄金地段用于经营的商、住两用房在这次龙门大道扩建中,我的营业用房只值500元左右一平方,而公路对面的门面房一平方卖到13000多一平方。我不竟要问这是哪家的法律规定的?补偿给我的总房价款还不够在洛阳市砌一个厕所。被申请人答辩对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没有构成侵害,实属无稽之谈。
综上,被申请人答辩与法无据,其抽象行政行为理由不能成立,拆迁通告行为对申请人合法财产已构成侵犯,请求洛阳市人民政府立案审理,还申请人以公道。
    此致
洛阳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栾文献
                        
                                      2011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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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1 19:3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洛阳市人民政府在收到我们这份申请后,将复议程序启动。虽说洛阳市人民政府最后维持洛龙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但被搬迁户的诉权没有被驳夺,此复议程序为维权最后胜利奠定了基础。
 楼主| 发表于 2012-9-21 19:56: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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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1 20:03:06 | 显示全部楼层
                          行  政  诉  状

原告:栾文献、男、1971年1月24日生,住址: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安乐窝村3组1351号。      
被告:洛龙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钢锤,该区区长;住址:不详。
诉讼请求:请求撤消被告发布的拆迁公告一案。
    一、判令确认被告洛龙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6月21日向洛龙区安乐镇安乐窝村发布的《拆迁公告》程序违法。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栾文献住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安乐窝村3组1351号,在2011年6月21日被被告列为拆迁对象。原告发现被告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的洛阳市洛龙村安乐窝村关于洛龙政通【2011】3号通告“关于龙门大道改扩建工程建设拆迁的通告”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程序违反《行政许可法》中相关规定,拆迁公告依法应予撤销。
    原告于2011年7月26日向洛阳市人民政府就被告的行政许可侵权行为申请复议。同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受理了原告的复议申请,确认该《拆迁通告》影响到了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在经过3个月的复议审查,洛阳市人民政府主观认为被告的行政许可《拆迁通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侵权人(原告)的拆迁补偿找不到合理安置补偿的法律规定、通知依据:(复议决定书第三页倒数第二行:“......但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等地上附作物的征收拆迁程序却无明确规定。”)并于2011年10月20日审理终结。
    原告不服洛阳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的复议决定,现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的《拆迁公告》违反了2011年3月17日发布的[中纪办发[2011]8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第二条、推动完善政策,切实维权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违反了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公告中没有注明被拆迁户不同意拆迁公告的司法救济程序及被拆迁户申请听证的权利和义务,侵犯了原告的生存权,财产权、居住权、知情权。
    综上所述,被告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的《拆迁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相关法律法条的规定。为了维护法律之尊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恳请人民法院判准原告的诉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审理,确认被告作出的洛龙政通【2011】3号通告程序违法并予以撤销。

                                                
                          此致                                    
       
    洛龙区人民法院
                                            
                                                      具 状 人:                                                               
                             
                                                   2011年10月 4 日            


附:1. 身份证复印件
  2.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3. 洛龙区人民政府关于龙门大道改扩建工程建设拆迁的通告
  4. 洛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楼主| 发表于 2012-9-21 20: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没有将该案受理,不受理的原因是龙门大道翻扩建工程是一个什么审批文件也没有的天大违法项目,区法院院长直接对我们讲,你们去中院申诉立案吧,我不敢给你立案,我们去中院申请立案,负责行政庭的院长同样不敢给予立案,最终我们用智慧让院长先生进了我们的套,在院长先生收到那封信后的15天内,栾文献获得了理想的补偿。
由该案可以看出,被拆迁户维权不一定非要将官司打到最高院去,只要把握好维权路上的每一个瞬间,每一次机会,维权成功指日可待。
发表于 2012-9-21 21:28: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自己也能把握每次机会
 楼主| 发表于 2012-9-22 10: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海棠无香 发表于 2012-9-21 21:28
希望自己也能把握每次机会

你会做到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9-22 10:2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栾文献初始向我们求助时,政府给他的补偿只有13万,二套100平米的房屋。通过我们草根团队帮助,依法维权,虽说官司全输了,被法院枉法了,但是最终他获得了三套100平方左右的住宅和一间80-100平方的营业房使用25年缴一半房租的安置,外带60万的现金补偿。
最后他的补偿安置结果是其他被拆迁户的4至5倍以上,如果栾文献不依法维权,没有草根团队的帮助,他的维权不会有如此成功。
这个案例大家可以学习借鉴。

这份补充协议上的红、绿字是我帮他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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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2 10:3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王院长、王庭长 ,您们好!
     今天我带着万般无奈与痛苦的心情写信给你们,绝没有以民意绑架法律的意思。我不知道应该对你们说什么?近日我看天天暗,看云云灰,心情糟透了,我几乎不只一次想自杀,但回头想想,我一个在全国义务献血获得金奖的热血公民,这样莫名其妙的被拆迁逼死,太冤了。朗朗乾坤,茫茫华夏,多日来,洛阳中级人民法院怎么能这样将一位弱势公民的合法诉求拒之法门之外?洛阳中级人民法院的这种为地方政府“两肋插刀”的枉法行为不是在给和谐社会添砖加瓦,而是在给和谐社会制造不安定因素。
 我叫栾文献,住安乐村东街59号(我在写给市长、市委书记的信中对本人居家周围的情况都有详细描述),自两个多月前,我不服洛阳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向洛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想不到我的合法诉求竟被你们一次次挡在法门之外,从满眼萧索的秋季到冰封北国的冬季,我的心也像严冬般寒冷,对政府的公信力,对象征神圣与庄严的人民法院的敬仰一落千丈。我不知道我的未来是什么?我不知道我以后怎么赚钱养活妻子儿女,我不知是否能控制自己不去犯罪,而我的这些是否能怎样控制?都掌握在院长大人你们手中。
 前天信访接待时,我将您和王艺庭长的对话作了录音,这样做还请你们谅解我的不得以,谁让你们不给我立案呢?  
 王院长、王庭长请你们告诉我,我要生存,我要吃饭,我要过安定的生活,我的合法房屋得不到合理补偿,我怎么去安居乐业?
 我现在已无路可走,无路可退,向前一步是死,后退一步也亡。没办法呢,对你们不礼貌的行为还请你们谅解一二,龙门大道翻扩建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违法建设项目,到目前为止,为了保全政府的名誉、公信力,我没有将龙门大道翻扩建的违建事实上网公布(我是《中国草根拆迁维权论坛》的管理员,我们网站和全国100多家主流媒体有合作,其维权草根遍及全国29个省市的各行各业,会员上至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法学博士后青于蓝老师,下至草根弱民)没有鼓动其他被拆迁户和政府对抗,我相信政府最终会给我合理安置补偿,可到目前为止,政府没有做到。我居住的安乐村东街59号是集经营、居住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宪法、物权法保护,在我的拆迁补偿问题上我只要我该要的,得我该得的,我何错有之?可政府竟然以种种手段卡压我。当我对拆迁公告申请复议后,当我走访了洛阳多个行政部门后,我终于了解并知道龙门大道翻扩建项目是一个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天大的违法建设项目,其违法扩建程序空前绝后,我若拚了这条命,将这个事儿捅到底,我们洛阳父母官乃至河南省副省长之类的大人物都会受到牵连,可我并不想这样做呢。但如果你们手里端着的金饭碗不宝贝,我还来在乎手里的讨饭碗干什么呢?王院长、王庭长你们说是吧。
 龙门大道翻扩建项目违反国家诸多法律、法条现已是不争的事实,我想这些事你们比我更清楚,因为你们是从事多年审判工作的法律工作者,如果你们说这个项目不违法,其翻扩建项目是合法行为。我想,那你们真的连我这个法盲也不如了。   
 既然洛阳中级人民法院不敢给我立案,害怕市政府追究你们责任,找你们麻烦,那就麻烦院长您督促洛龙区政府妥善解决我的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你们现在将我一拒了之,扑扑屁股走人,这样对我太不公平了。如若王院长、王庭长一意孤行,既不给我立案又不督促洛龙区政府解决我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我只有将王院长、王艺庭长和我的这段录音发上互联网,在50多个主流媒体论坛上发帖,向中央人大、国务院、中纪委、最高院、最高检察院、国家政法委投诉举报你们的违法枉法行为,一直举报、投诉到你们脱下法官服为止。
 尊敬的王院长、王庭长,请你们不要逼我走绝路,你们给我一米阳光,我会还你们遍山彩虹。但愿我的拆迁安置补偿问题通过你们的干预,在新春到来之前能解决,我在这里先谢谢了。
 如果王院长、王庭长你们在收到我这封信后的15日内,不将我的诉求问题解决,不要求洛龙区政府或安乐镇政府将我的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彻底解决,我将在2012年元月20日后将写给你们的这封信和录音文件在50多个媒体论坛上同时发帖,以证视听,让全中国网民、中央政府都知道洛阳出了这么两位优秀的司法工作者。         
      
        敬祝
 
 冬安
                        洛阳公民:栾文献
 
                         2011年  月  日      
 

这封信发给中院院长的16天后,栾文献的维权道路走到了头,宣告维权成功!
发表于 2012-9-22 12:56:11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权既要依法,还要有智慧,一个人单枪匹马是成不了大气候的,有了草根团队的支持,才有了这样的底气写这封信呢,否则一个栾文献,谁会那么在乎你呢?哪怕你搭上了你的生命。
 楼主| 发表于 2012-9-22 20: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缘缘 发表于 2012-9-22 12:56
维权既要依法,还要有智慧,一个人单枪匹马是成不了大气候的,有了草根团队的支持,才有了这样的底气写这封 ...

缘缘姐说得非常对!维权一定要走互助合作的路,离成功才会越来越近。
发表于 2012-9-23 13:44: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绝版维权范文.谢谢分享!/握手
发表于 2013-1-17 21:56:22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是需要大智慧有勇有谋,希望我也能学到这份知识和力量
 楼主| 发表于 2013-1-18 14:03:24 | 显示全部楼层
造梦者的花园 发表于 2013-1-17 21:56
的确是需要大智慧有勇有谋,希望我也能学到这份知识和力量

祝朋友早日维权成功!
发表于 2013-3-24 14:04:41 | 显示全部楼层
依靠草根团队,维权精英的智慧,维权成功指日可待!!
发表于 2013-12-15 23:3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了草根团队的支持,我相信明天的阳光更加灿烂!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7 09: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雄鹰 发表于 2013-12-15 23:32
有了草根团队的支持,我相信明天的阳光更加灿烂!

这位被草根团队救助的被拆迁户,最终补偿安置结果是其他被拆迁户的几倍。
发表于 2013-12-18 20: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3-12-17 09:00
这位被草根团队救助的被拆迁户,最终补偿安置结果是其他被拆迁户的几倍。

那是草根团队无尚的荣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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