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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变更或撤销之诉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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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8 09:5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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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拆迁下的集体沉默       ——吕国华
      近年来,暴力拆迁愈演愈烈,暴力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屡屡见诸报端。举国上下皆为之震惊的湖南嘉禾拆迁事件、安徽利辛拆迁事件、贵州瓮安事件、甘肃陇南群体事件、云南昆明螺蛳湾事件、四川成都拆迁自焚案,无一不和征地、拆迁有关。地方领导集体的乱作为和失语,达到了空前的程度。尤其是湖南嘉禾拆迁事件,一个县政府领导集体在拆迁方面乱作为,媒体披露后,举国为之哗然。国务院紧急召开常务会议研究解决,在总理的亲自关注下事件才渐渐平息。国务繁忙,日理万机的中央领导亲自过问此事,一方面反映了中央领导的反腐败的决心和勤政爱民的政治风格,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地方各级领导集体的怠惰和失职,反映了中央领导对其充满了不信任。近年来违反国家法律和中央禁令频频暴发的暴力拆迁,为这种不信任提供了最好的注脚。事实上这些年来,国家法律和中央政策在地方越来越不被尊重,在巨大的经济和政治利益诱惑面前,太多的地方官员已经忘记了党的宗旨。在很多地方,“人民币”打败了“人民”。
      唐福珍自焚案件,再次提醒我们:难道社会的进步需要以一个又一个悲剧为代价?富有良知和责任感的媒体重新获得信息和勇气,顶住各种压力频频对拆迁事件予以报道。于是,全国各地发生的违法拆迁再次进入公众的视野。这给了更多人了解暴力拆迁的机会。暴力拆迁手段之繁多,方法之恶毒,现象之惨烈,后果之严重,一次次突破公众的心理承受底限。来自民间的各种力量剑指恶法之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其实,要求变法的多种力量都深知通过废、立几部法律、法规根本无法改变目前的拆迁乱象,来自地方的强大逆反力量诸如执法队伍素质的底下、政府官员的违法行政、司法在行政干预下的疲软等等,会把公众变法追求的成果撕得粉碎。还有比湖南嘉禾拆迁一案更鲜明的例子吗?该案发生后,大家才发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裁决制度和估价制度,缺乏基本程序规范。于是,有关部委相继出台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然而几年后,愈演愈烈的暴力拆迁对国家和公众努力争取的上述两项成果无情地甩出了巴掌。既然如此,今日为废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努力还有没有价值?有,但很有限。我们没有理由相信在执法队伍素质普遍低下的情况下,新的征收法规可以维护我们公众的合法权益。我们没有理由相信司法不独立、频频遭受行政干预的情况下,我们被政府侵害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以救济。我们更没有理由相信已经在拆迁暴利诱惑下神志不清、肆无忌惮的地方官员,会在这部新的征收条例出台后“放下屠刀”。我们的种种努力似乎注定要付诸东流。我们怎么可以期待担负维稳任务的各级机关,会耐心倾听我们的冤屈、支持我们到处信访,为我们伸张正义?我们怎么可以期待作为征收主体的政府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之后,我们关于制止不法行为的要求会得到政府的充分尊重?我们怎么可以期待已经习惯了被行政干预的司法机关在审理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利益纠纷时,会做到公正、公平、合理?我们怎么可以期待地方官员占绝大多数比例(相对于我们普通公众而言)的人大会议制定通过的法律,会作出严格惩治地方官员违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规定?虽然,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办好事,坏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办坏事。但是,一个好的制度,不是仅仅依靠颁布几部法律可以创建的。一个好的征收或者拆迁制度,也不是通过制定颁布几部有关征收的法律、法规可以创建的。恶制不改,善法又能奈何?恶人不除,善法怎能徒行?
     为了表明变法的动力来自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自觉性努力,而非来自民间的自发性力量,国务院法制办刻意对媒体进行了说明。有关领导指出,自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他们就开始积极组织力量进行研究、论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物权法的衔接存废问题,但颁布新条例的时机尚未成熟;民间人士上书建言后,他们会加快工作。然而,著名的民法学者梁慧星教授指出,有关征收条例的废、立工作曾经因担心影响GDP发展被叫停。也许有的人认为,在新的征收条例出台成为定局之后,再争论变法的动力似乎不再重要。笔者不这样认为,相反,剖析变法的动力,直接关系到变法的成败。如果我们有证据证明,国务院法制办在变法方面的消极,我们就有足够理由认为,国务院法制办主持制定的新征收条例仍然无法消除现拆迁条例的弊端,“新瓶装旧醋”,既是对民间变法努力的漠视,也是对公众智慧的侮辱,更是对因暴力拆迁导致不幸的千千万万个被拆迁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践踏。我们在欣喜国务院法制办主持拟定新征收条例的同时,也不要忘了,恶法之首——《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出自其手。二〇〇七年,物权法颁布实施,三年来,国务院法制办及其它相关部门为新征收条例的拟定实施做出了哪些努力?面对此起彼伏的暴力拆迁,面对怨声载道的信访人群,我们的“公仆”又在为哪些“主人”服务?
     暴力拆迁下的集体沉默,是个有趣的研究课题。唐福珍拆迁自焚案件等暴力拆迁案发生之后,国务院法制办没有主动告诉公众有关现拆迁条例行将废除、新征收条例行将面世的信息。相反,当要求变法的民意日渐汹涌之后,国务院法制办才开始回应民间要求变法的呼声。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如果没有汹涌的民意,国务院法制办也是暴力拆迁下集体沉默的一员。其实,何止是一个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之大,从上到下,有太多的相关部门对违法拆迁充耳不闻,置若罔闻!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组织的强制拆迁是一个极其典型的违法拆迁案例。屯溪区居民钱先生和姚先生经营的壹加壹酒店效益一直很好。该酒店被列入拆迁范围之后,拆迁人屯溪区城建办同意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周边市场交易价格。遭到被拆迁人拒绝之后,二〇〇九年春夏之交,屯溪区城建办用围墙将酒店围住,组织、破坏酒店的正常经营,且拒绝就被拆迁人的损失予以赔偿。直至国庆节来临因担心“影响和谐”才将围墙予以拆除。之后屯溪区城建办在其委托的估价公司尚未作出估价报告的情况下,以产权人之一钱先生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裁决。黄山市房地产管理局未依法审查就受理了裁决申请,并对钱先生和姚先生作出了行政裁决。对黄山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违法裁决,钱先生和姚先生均拒绝履行。黄山市房地产管理局向屯溪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屯溪区人民法院没有对该行政裁决是否合法进行严格审查,竟然准予强制执行这一明显违法的行政裁决。二〇〇九年底到二〇一〇年初,屯溪区人民法院多次组织强制拆迁,即使元旦和春节期间,也不例外,多个法院工作人员在酒店外“站岗”。屯溪区人民法院一方面劝说被拆迁人接受拆迁人给予的价格,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另一方面以强制拆迁威胁被拆迁人,要求有关单位停止对酒店的供水供电。数九寒天,冷气逼人,被拆迁人家里的多位老人却无法取暖、用电。被拆迁人委托律师向屯溪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律师函并抄送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求该院中止执行,重新审查行政裁决。遗憾的是,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大常委会没有一点回音,这种集体沉默无疑助长了违法拆迁者的嚣张气焰。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两会”闭幕不久后的一个日子,数百名包含警察、法官在内的所谓的“执法人员”将酒店团团围住,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钱先生和姚先生的家人控制,并分别带离酒店,带向拘留所、医院等地,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至今。终于,在黄山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屯溪区人民政府、法院、公安局、城建办的集体努力下,他们眼中的又一个“钉子户”被拔除。
     暴力拆迁下的集体沉默意味着什么?在巨大的拆迁利益诱惑面前,地方相当多的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结合为一个个连体婴儿。他们为了成功组织拆迁,把权力运用、发挥到极致。政府的甲部门发给乙部门拆迁许可证,乙部门取得了拆迁的“合法权利”。为了取得暴利,乙部门给出的补偿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交易价,为了掩人耳目,避免被批判为单方面定价,乙部门委托估价公司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估价公司必须按照甲部门规定的市场指导价进行评估,虽然法律规定政府公布的指导价只能作为参考。如果哪个估价公司违反了甲部门规定的市场指导价。政府的丙部门就会对这个估价公司在纳税、消防等方面进行检查,直至该公司被吊销执照或者“屈膝投降”“端正认识”“承认错误”。这样一来,估价公司都会变得很识趣,越来越默契地配合乙部门进行估价。这样一来,不但可以避免“灭顶之灾”,而且可以获取来自政府部门的越来越多的“订单”,站在估价公司的立场上考虑问题,“识时务者为俊杰”,何乐而不为呢?似乎无可厚非。被拆迁房屋的估价越来越低,被拆迁人越来越不满意。乙部门等多个部门开始调查被拆迁人的亲戚、朋友是否有“吃财政饭”的,如果有吃财政饭的(亲戚越直系越好,朋友越亲密越好),一旦调查清楚,政府领导就会明示被拆迁人亲戚、朋友所在丁部门的领导,分配“硬任务”,配合拆迁。丁部门的领导要求被拆迁人的亲戚、朋友去做思想工作,否则就“不要回来上班了”。在“政治任务”重压之下,被拆迁人在丁部门的亲戚、朋友只得上门苦口婆心地做工作,可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情急之下,气急败坏的有之,潸然泪下的有之,椎心顿足的有之,唉声叹气的有之,忍无可忍的有之。一次拿不下来,就两次,十次拿不下来,就二十次,直至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没办法,谁让咱是被拆迁人的亲戚呢。想想就恨秦始皇,如果不是他这个家伙发明广大了“株连”,自个儿哪能受这么大的苦?“自个儿招谁了,惹谁了?”当大部分被拆迁人在威逼利诱下“缴械投降”“放弃城池”之后,难免有少数被拆迁人还在坚持,手拿着“宪法、物权法”,口念着“建设和谐社会,维护合法权益”。可惜的是,一些地方官员嘴里念的和谐与被拆迁人理解的和谐不一致。被拆迁人质问地方官员,“你们这样乱拆、强拆,怎么和谐?”地方官员理直气壮地反唇相讥:“你如果接受我们给的补偿价格,放弃抵抗,不就和谐了吗?”地方官员为了追逐拆迁暴利,熟练运用孙子兵法对待极少数不配合拆迁的被拆迁人,纵观神州大地,各种各样的拆迁方法,让人跌破眼镜。火烧房屋的有之,夜间偷袭的有之,动用地痞流氓骚扰的有之,雇佣乞丐残疾人耍赖逼迁的有之,将被拆迁人砸死房中的有之,将被拆迁人深埋地下的有之,故意激怒被拆迁人与之“斗殴”然后拘捕的有之……作为政府暴力机器的戊部门对被拆迁人的心理威慑是不言而喻的。关键时刻,该部门才可能出现。其工作人员穿着警服,美其名曰前来“协商”,实则借暴力之威慑逼迫被拆迁人让步。如果哪个被拆迁人“不识货”“敢顶嘴”,戊部门不免大怒,但一想自己的身份和前来的目的,还是收敛了一些。毕竟即使是来“协商”的,自己也是“名不正,言不顺”“哪儿跟哪儿呀”,人民警察是用以对付暴徒,保护人民的,不是用来对付老百姓,逼迫老百姓在“强买强卖”的重压之下“乖乖就范”的。戊部门会压着性子劝说:“胳膊扭不过大腿”“在英国,你说不拆就不拆了,政府不敢怎么样;在美国,你说不拆就不拆了,政府也不敢怎么样;可在中国,你说不拆,一定拆你,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中国在全世界牛X!”乙部门或者乙部门“委托”的开发商看着拆迁进度太慢,想着有上面的领导“罩着”,欲“生米做成熟饭”,在仍有部分房屋未拆除的情况下,开始施工作业了。有的在被拆迁房屋旁边挖壕沟,有的在楼上还住人的情况下,从楼底层开始拆除,什么“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统统为拆迁“让道”,“谁耽误我们发展一阵子,我们就让谁痛苦一辈子!”
     被拆迁人看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作出了种种努力。先是报警。警察或者干脆不出警(早就知道那个地方拆迁,上面领导打过招呼了,不好过问),或者慢吞吞地过来,问问怎么回事,让双方做个笔录,然后一句“等着消息吧”,就再也没有消息了。也有的警察比较有正义感,看到夜间施工侵害了周围居民的休息权,对施工方怒斥一番,然后话题一转,一脸无奈地说,他们也没有办法,这是政府工程,能忍受就忍受,真不行,还是签了协议吧,“落个耳根清净”,他们训斥施工方,施工方如果听还好,真不听,他们也管不了云云。再是信访。被拆迁人向政府领导反映自己权益被侵害的事情,希望“父母官”保护自己。打监督热线,一直没人接,或者一直占线。亲自到政府机关反映,结果被告知领导不在。如果哪位领导哪天高兴愿意接见,被拆迁人也不可能都顺利进入机关大楼,一般是选出一两个代表进去。谈了半天,没有解决问题。结果让很多人失望,表示不愿意再去了。有些人还想坚持,找了前两天选出的代表一起去上访,代表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再去。仔细问了究竟,要么是被收买了,要么是被威胁了,总之,“打死也不当这个代表了。”仍有几个“不识趣”的被拆迁人坚持逐级上访,其结果,要么是走漏了风声,上访队伍在出发的前一刻被瓦解;要么是上访的路上被地方官员拦住,被劝回去或者抓回去;要么是在更高一级的信访部门见到了领导,领导平易近人,“和蔼可亲”,大笔一挥,一句“回原地处理”象踢球似地把问题踢到制造问题的基层政府。从上级信访部门出来,便撞见了来自老家的地方官员,很快以回去解决问题为由被“请”进警车。回去后命运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引发了更大的问题,被拆迁人的补偿不增反减,“以示惩戒”;有的被拆迁人从此被“监视居住”,生活、工作之处都有地方官员跟着,以防再次上访;有的被拆迁人被拘留或者劳教,还有的送进了监狱。当然,确实有些被拆迁人反映的问题解决了,比例是千分之一,还是万分之一呢?让制造问题的基层政府处理自己执行政策时的失误,救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即使难度亚于“与虎谋皮”,也绝不可小视,只能寄希望于这些官员的道德自觉性。问题在于,如果这些地方官员有道德自觉性,被拆迁人反映的其合法权益被侵害的问题怎么可能发生?报警和信访都无效的情况下,有的被拆迁人会想到委托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是大部分律师对代理曾经的“三不”敏感案件心存疑虑。曾几何时,拆迁案件属于“三不”案件——法院不能受理,律师不能代理,媒体不能曝光。时过境迁,“三不”早已不复存在。但律师头上带着“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光环,担负着协助政府“维稳”的重任,弄不好被贴上“打着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和推动社会法治进步的幌子从事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工作”“妄图改变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标签,岂不惨了?!尤其是各地律师的管理部门——司法局本身也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律师在代理这种案件之后,即使按照要求汇报、备案且精心代理,也随时面临被司法管理部门要求解除代理合同的命运。君不见,某地方政府竟然把自己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律师都予以聘任,作为对律师不代理本地拆迁案件的一种补偿,这已经算是最温和不过的了。还会有被拆迁人想到媒体。锲而不舍地拨打着一个个电话,得到的答复惊人的一致:要么是,我们不报道拆迁案件;要么是,你先把材料传过来,材料传出之后却从此杳无音信。如果哪个媒体报道了哪个案件,其过程之曲折和艰辛,也许只有被拆迁人才能深切体会得到。不过这仍然属于极少数幸运的。就如唐福珍自焚案件,如果没有那段珍贵的自焚视频,又有谁会知晓和关切一个“弱女子”的生与死?如果有人仍不“识趣”,追问一句为何不报道,不少记者会说,拆迁案子太多,没有新闻价值。是吗?一个又一个违法行政案例,堪称“标本”;一次又一次公民的基本权利被蹂躏践踏,足以惊诧世人。一句没有新闻价值让我唏嘘,也让我汗颜。难道愈演愈烈的暴力拆迁已经太多,不足以吸引我们的眼球,引起我们的关注?难道穷凶极恶的违法官员已经太多,让我们司空见惯,熟视无睹了?难道我们的神经伴随着一幕幕悲惨的拆迁情景,已经变得麻木了,我们的心理承受力随之越来越强大?还是有其他的原因?
     我们来看看发生在21世纪中国拆迁当事人之间的对话。
     市建设局:裁决你15天搬出,你现在还未搬出,有什么打算?
     被拆迁人:谁让你裁决的,我又没申请,你也没有经过我同意就裁决了。
     市法制办:作出行政裁决是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个法规依据的。
     市政府拆迁指挥部:我申请裁决的,你不同意这个补偿数额,我们向建设局申请了裁决。
     被拆迁人:受理裁决申请之后,没有通知我,你们也不听听我的意见,就裁决了?
     市建设局:这是政府工程,特事特办,补偿方案是政府统一制定的,不用听你的意见。
     被拆迁人:指挥部没有拆迁人资格。
     市政府拆迁指挥部:谁说我没有,我取得了拆迁许可证。
     被拆迁人:这个拆迁许可证是违法的,没有五项要件,建设局没有依法审查。
     市建设局:我们依法进行了审查。你怎么知道我们没有审查?
     市法制办:拆迁许可证取得之后,指挥部就有了拆迁资格,你认为违法就违法了?你可以起诉呀。
     被拆迁人:我已经起诉了,但法院总是拖着不办。
     市人民法院:最终我们会判决的,现在希望你把握机会,你知道的,我们市里从来没有一个被拆迁人打赢过官司。
     被拆迁人:这就是你们的骄傲!
     市建设局:别跑题太远,你说说下一步的想法吧?什么时候搬走?
     被拆迁人:我不会搬走的,拆迁许可证是你发的,行政裁决时首先要审查许可证是否合法,你颁发的拆迁许可证,你来审查它是否合法,怎么公平、合理?
     市法制办:这是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怎么不公平不合理了?法律定了就要执行。
     被拆迁人:你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怎么合理?这样的话,你就永远是对的,除非哪天你脑子出了毛病!
     市建设局:你说话注意些。你认为条例规定的不合理,找国务院去,找总理去,跟我们没关系。我们只能执行行政法规的规定。
     市法制办:你说的也在理,可是又有什么办法呢?法律是那样规定的,你我都没有权力去改变它。如果说错,也是法律的错。你还是认了吧。
     被拆迁人:我还是不明白,我的财产,卖不卖,卖多少钱,应该由我说了算,现在怎么感觉这是你们的财产,不是我的。我要不断上访,找律师告你们,让媒体曝光。
     市司法局:我们要求本地律师不得代理这类案件,你在我们这里是不可能请到律师的。我倒想看看,哪位律师敢接你的案子?
     市新闻办:报道拆迁案件不利于社会稳定,中央媒体出于维稳的考虑都不怎么报道,更不要说小媒体了。我们本地的媒体都要“顾大局,识大体”,不可能报道你的情况的。去年一家报社报道了本地的一起拆迁案件,吃了“豹子胆”,竟敢替群众说话,不替党说话,报社的负责人很快停职了。
     市信访局:还是不要去上访了,我们市每年那么多上访的,管用的有几个?你跑到北京,反映的问题还得一级一级返回来,又重新回到我们的手中。只有我们能解决你的问题,但要看你的态度。你现在提的要求过高,我们不可能支持你的。另外,你如果一再上访,我们也绝不客气,去年一年,因上访被关押的仅我们市就有几十人。
     市公安局:违法上访,扰乱社会秩序,轻的拘留,重的判刑。你好自为之,不要给我们添麻烦。
     市社保局:你儿子在我们局工作,希望你能理解我们的难处,这是大势所趋,你抗不过去的。你不签字,你儿子就别想回来上班。
     被拆迁人:我……我和你们拼了老命,也绝不搬迁,我要通过死亡让全国人民都知道,你们干的这违法腐败的事情。
     市政府拆迁指挥部:看来你要顽抗到底了。
     市建设局:我们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市人民法院:我们将在审查之后准予强制执行。
     被拆迁人:我起诉了一年多,你们不判,现在你们却要执行?
     市人民法院:是的,我们要先予执行。
     被拆迁人:最高人民法院不是不让先予执行吗?你们敢违反禁令?!
     市人民法院:这个禁令只是一个通知而已,没有法律效力。我们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律的规定先予执行的。你知道的,我们国家有好多关于拆迁的禁令,其实屁用不管,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过没关系,你不用过于担心。执行的过程中和执行后,协商的大门都是敞开的。你仍有机会和指挥部签订协议。
     被拆迁人:既然这样你们为啥还要执行?
     市人民法院:我们希望你认清形势。
     市政府拆迁指挥部:你可想好了,我们现在还同意在裁决的数额基础上再多给你50万,如果你仍不搬迁,到时候强制执行了,我们就只能按照裁决的数额给你,你会吃大亏的。
     被拆迁人:我要抗拒执行,绝不会让你们得逞的。
     市政府拆迁指挥部:各单位注意,我们代表市党委和政府现在宣布,要做好各种强拆预案,防止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伤亡等意外事件。
     市人民法院:我们会认真领会和贯彻执行。对于阻碍执行构成违法犯罪的坚决严肃处理。
     市建设局:作为拆迁的监督管理部门,我们会依法行政。
     市公安局:我们会到现场维持秩序。
     市社保局:我们会向被拆迁人的儿子发出最后通牒。
     市司法局:我们会积极配合。
     市信访局:我们会积极配合,在各级信访机关布防。
     市国土局:我们会积极配合。
     市消防局:我们会积极配合。
     市武警中队:我们会积极配合。
     市新闻办:我们会积极配合,要求各新闻单位对此保持沉默。
     市政府拆迁指挥部:谢谢各兄弟单位,谢谢你们对市政府工作的支持。请你们放心,我们会尽力避免发生不愉快的事情,但万一发生伤亡等意外事件,我们也不怕,希望财政局把赔偿金准备好。
     市财政局:我们会及时、足额准备好赔偿金。
     被拆迁人:欲哭无泪,当场气绝身亡。
……
     暴力拆迁下的集体沉默和集体组织、参与暴力拆迁的疯狂,源于对拆迁暴利的追逐。什么党纪国法,什么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统统滚蛋吧,“老子要的是人民币!”
     究竟是我们的善良纵容了违法拆迁官员们的残忍,还是现有的拆迁制度为他们的渎职、滥权提供了丰厚的土壤?如果我们不能拥有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决定官员升迁的民主权利,如果我们不能建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公民尊严的良善制度,如果我们不能摒弃行政干预司法的历史弊病、张扬司法独立的旗帜,如果不能尊重舆论和言论自由、支持媒体对社会弊病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我们的社会就无法获得健康发展的长久动力,长此以往,势必危及国家政权的稳定。与其担心还原公民权利和舆论自由带来的各种危害,不如清醒认识贪渎、滥权的违法官员对共和国大厦的腐蚀。暴力拆迁,只是社会之一角,却为我们提供了观察当今中国社会生态的窗口。我们从这里可以看到腐败、渎职官员队伍的庞大和革新吏治的艰难,也可以看到建设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道路上依然充满各种考验。这种考验,更多来自腐败吏治对公民社会蹂躏和践踏引发的反弹。我们理应加快改变“报喜不报忧”的政治传统,畅通公民监督政府的各种途径。官员在群众监督面前变得“恪尽职守”“谨小慎微”甚至“战战兢兢”,而非今日的“肆无忌惮”“为所欲为”“雷人雷语”,也许,这样一幅图景更应成为我们未来社会的常态。一个政权越是强调维护稳定,越应当尊重来自民间的力量,越应当尊重公民的权利。毕竟,公民也是稳定社会的积极力量,而非破坏稳定的消极力量。公民的权利越多,官员的权力越少,我们的社会越稳定。如果官员的权力不受来自公民权利的制约,如果公民对手握重权的官员无法监督,如果追究违法官员的责任只能寄希望于更高一级官员甚至中央领导的明察和意志,我们的社会就真的病入膏肓了。谁来监督党委书记?谁来监督政府首长?谁来监督党的领袖?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认真思考,组织更好的答案。只有这样,公民才能越来越满意。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如何在约束长官意志的制度设计中,减少对官员道德自觉性的各种期待,取而代之的是法律的约束和舆论的监督。窥一斑而知全豹,当下的暴力拆迁困局已经为我们提供了革新政治的动力,我们应当珍惜这一契机,把我国建设成为更加成熟的公民社会。遗憾的是,暴力拆迁下的集体沉默并非个案,面对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政府官员集体沉默早已不是什么新闻。问题是,如果让这样的政府官员领导、参与政治体制改革,我们能有多少信心和期待?
     但愿我是杞人忧天。
     但愿暴力拆迁下的集体沉默不会演变为被拆迁人的集体呐喊。
     但愿违法行政下的集体沉默不至于葬送中华民族的未来。
     ——我爱这个国家,没有任何力量可以阻挡我的热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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