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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请各位帮忙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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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5 16: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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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是我这边写的行政起诉状,烦请各位专家,帮忙看一下,起诉状有那些问题。

原告:王小剑   男  汉族   出生于1977年2月15日,住址:武汉江汉区八古墩东一巷19号 电话:
第一被告:江汉区唐家墩村村民委员会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八古墩172号
村委会书记:朱跃群
第二被告:江汉区人民政府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5号     邮编:430015
区长:张俊勇
诉讼请求:
1.请求停止村委会的违法拆迁行为。
2.请求对强拆的村民和居民进行赔偿。
3.请求对上访关押人员进行国家赔偿。
4.追究相关违法拆迁责任人员
事实和理由:
首先,原告认为被告在江汉区唐家墩“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没有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严重违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土地征收程序违法:
1.1 借城中村改造之机对集体土地进行商业开发。并在没有依转换集体土地性质的前提下于2010年12
月7日,将唐家墩集体土地在武汉市土地中心挂牌拍卖。(并被武汉联投地产有限公司、武汉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和武汉乾桓公司联合摘牌)
     此点严重违反《中华人国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2 唐家墩村“城中村”改造涉及集体土地176。18万平方米,而没有通过国务院批准,而是由武汉市人民政府审批。
    此点违反《中华人国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征收集体土地超过七十公顷(70万平方米)由国务院批准”。
    1.3 没有依法进行土地征收公告。
    此点违反《中华人国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1.4 没有依法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被告提供的拆迁宣传手册中《唐家墩村"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是由唐家墩村村民委员会唐家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这两个单位发布的,是无效的。
  此点违反《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而唐家墩村村民委员会唐家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具备公告主体资格。
1.5 被告在唐家墩“城中村”征地拆迁过程中,没有出示“五证”及其相关法律文件,完全是在违法,违规的基础上进行的野蛮动迁行为。
二,房屋子拆迁行为违法。
2.1  被告在房屋拆迁没有提供“五证”前提条件下,仅凭自制的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街唐墩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宣传手册》就强行启动拆迁行为。
2.2  房屋补偿价格标准不合法。被告于2011年5月28日提供的宣传手册中针对唐家墩集体土地补偿价格参照( 武价房字[2004])标准。用2004年土地价格向村民征收土地,再要求村民用2012年价格买房,这是在喝老百姓的血。
此点明显违反国土资源部于2010年6月26日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的:“各地每2到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2.3 动迁手段不合法。为了逼迫当地住户搬迁,被告勾结动迁公司(武汉元森拆迁安置有限公司)沆瀣一气。雇用大量社闲散人员,采用驱赶、恐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设施,殴打伤人甚至强拆房屋等暴力手段强迫住户搬迁。12月5日和12月12日,拆迁办雇用的流氓人员两次冲进我家,砸坏我家的铁门和木门,并恐吓我的家人。“三天之内搬走,否则后果自负。”由于我的家人当时已报警,此点可以在唐家墩派出所可以查证。其客观存在暴力伤人事件,我可以提供大量图片和相关新闻媒体曝光资料。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目前实施的唐家墩“城中村”改造拆迁项目,严重违法。恳请贵院依法予以撤销,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还原告及其唐家墩居民的安定生活。
由于江汉区人民政府在针唐家墩村村委会违法征地和暴力拆迁活动过程中,未能及时予以纠正被告的违法犯罪作为,故连同控告第二被告行政不作为。

    此致

           江汉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王小剑
2012年4月25日

发表于 2012-4-25 16:2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江东乔老爷 于 2012-4-25 16:31 编辑

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第一被告主体不适格。告区政府的依据是什么?
发表于 2012-4-26 07:21:39 | 显示全部楼层
诉讼请求:
1.请求停止村委会的违法拆迁行为。
2.请求对强拆的村民和居民进行赔偿。
3.请求对上访关押人员进行国家赔偿。
4.追究相关违法拆迁责任人员
诉讼请求不可以这样写
1、行政诉讼是一事一议,这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可以多事一议,你是告公告程序违法还是告土地征收程序违法?告了居委会启动的拆迁程序违法,就不可以告赔偿。
2、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那就要另案起诉。可以在打民事赔偿诉讼的同时追加刑事诉讼。
3、行政诉讼的主体单位,是指有权作出行政许可行为的政府部门,他所作出的行政许可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比方说侵犯了你的居住权,财产权,你可针对该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提起诉讼。
4、村委会不是能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部门,他是村民自治组织。
5、行政诉讼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所说的事实,说的是证据,打官司用证据说话。
6、按照你的事实和理由分析,你的诉讼主体的应该是土地管理部门,而不应是村委会。

 楼主| 发表于 2012-4-27 07:5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江东乔老爷 发表于 2012-4-25 16:25
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第一被告主体不适格。告区政府的依据是什么?

谢谢!我正在按你的要求进行修改。
 楼主| 发表于 2012-4-27 07: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admin 发表于 2012-4-26 07:21
诉讼请求:
1.请求停止村委会的违法拆迁行为。
2.请求对强拆的村民和居民进行赔偿。

谢谢管理员!
发表于 2012-5-7 15:5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有什么不懂的可以直接问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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