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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仑区(开发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标准及人员安置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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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2 15:5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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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仑区(开发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标准及人员安置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秩序,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政发〔2002〕27号、国土资发〔2008〕135号、浙土资发〔2008〕136号、甬土资发〔2008〕10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北仑区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范围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和人员安置适用本意见。

  二、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依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相关资料确定,按全国土地利用分类标准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三、凡在北仑区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所辖范围内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在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种植(养殖)的树木、农作物(各类水产品、畜禽)和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

  四、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根据耕地平均年产值2760元/亩结合土地区位等因素测算。

  全区分四个区片,各区片征收耕地(包括园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见附表〈一〉。

  在实施征地中,按照被征地单位的人土比对其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调整,调整后不低于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但征收耕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高不超过平均年产值的28倍。

  征收林地和未利用地补偿为耕地标准的50%。

  征收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参照耕地标准执行。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包括园地)的,不低于耕地平均年产值的10倍(即27600元/亩);征收林地和未利用地的,为耕地标准的50%;征收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参照耕地标准。涉及市、区蔬菜基地的,增加补偿7400元/亩。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包括园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包括园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土比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22080元/人,安置补助费每亩最高限额为平均年产值的18倍、最低为6倍;征收林地和未利用地的,为耕地标准的50%,不产生安置人口;征收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参照耕地标准,不产生安置人口。

  土地承包户被征地人员如已安置完的,承包土地面积超出部分安置补助费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土地承包户发给适当的土地承包收益补偿金,额度由各村根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安置补助费具体发放办法按照区有关文件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对被征地范围内零星树木、机耕路和防旱排涝灌溉渠道等农田水利设施、简易桥梁和河埠头等构筑物,统一按被征耕地(不包括山旱地)面积平均1500元/亩补偿。大型水利设施、地上地下管线以及厂房、住宅等永久性建筑物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者所有。

  被征土地范围内的坟墓迁移按照《关于调整坟墓迁移补偿标准的通知》(仑政办〔2007〕90号)文件规定补偿。坟主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及时迁移,逾期作为无主坟处理。

  (三)青苗补偿费。根据“有苗补苗,无苗不补”的原则,按照征地时实际种植的当季作物,根据品种、规格、密度、大小等给予适当补偿。超过合理的种植密度部分,不作为补偿依据。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养殖水面,按实际损失成本给予补偿;尚未养殖的,按投入的土方工程量补偿。

  各类作物和养殖水面的补偿费,由被征地村根据各农户种植(养殖)的实际状况作出合理的补偿,发放到户。

  各类青苗补偿费、水产类养殖补偿费指导标准见附表〈二〉、〈三〉。

  五、对专业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养殖户,按圈养在合法建筑(房屋、棚房)内的实际正常养殖存栏(符合存栏密度规范、非突击增养)畜禽数量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六、被征地人员安置坚持社会化、市场化的原则。以被征地人员自主择业为主,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推荐、介绍就业为辅,提倡和鼓励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采取一次性发放和按月发放生活费两种形式。

  (一)对需要安置的男性16-40周岁、女性16-3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未申请自谋职业的,由区土地征用人员管理机构按月发放生活费(具体由区土地征用人员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核定)。

  (二)对需要安置但属于上述年龄段以外的被征地人员,必须办理自谋职业,其安置补助费由区土地征用人员管理机构结算给被征地人员所在村,由所在村支付给被征地人员。

  (三)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按《宁波市北仑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细则》(仑政〔2003〕128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七、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自征地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50%,剩余款项在被征地单位交付土地前足额付清。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单位的,被征地单位可以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已足额支付的,被征地单位不得拖延交地。

  八、为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2〕26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村发展留用地使用和管理按照《关于北仑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仑政〔2003〕2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村级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的通知》(仑政〔2007〕105号)文件执行。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村务公开制度,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确需动用大额征地补偿资金的,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农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十、本意见附件四件,详见附表〈一〉、〈二〉、〈三〉、〈四〉,作为本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一、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的,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十二、本意见由国土资源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区农林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表〈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附表〈二〉:各类青苗补偿费指导标准

  附表〈三〉:水产类养殖补偿费指导标准

  附表〈四〉:畜禽类养殖补偿费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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