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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东郡丽水A区拆迁户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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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4 16:4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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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如皋网友之家

        谁来阻止如皋东郡丽水A区违法与野蛮拆迁事态的漫延
                 江苏天一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严循东
                        2012年3月12日
一、如皋东郡丽水A区房屋搬迁通知是一违法、坑民、害民之通知,为何该通知能在违法的前提下运作,其幕后黑手是谁?
“如皋东郡丽水A区房屋搬迁通知”其下发时间为2010年2月14日,下发单位为如城东片拆迁指挥部,通知写明是按如皋市政府令第13号、皋政办[2009]24号文精神下发,通知依据的两个文件明显晚于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2012年2月4日皋政规〔2012〕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时间,为何如城东片拆迁指挥部用已废弃停止执行的文件,其后面的动机是什么,这是广大房屋被搬拆迁人心中的一个迷团。
现我们来分析一下“如皋东郡丽水A区房屋搬迁通知”的违法、坑民、害民!
该通知大约于2010年2月14日—16日送到了房屋被搬拆迁人手中,而广大房屋被搬拆迁人接到该通知后,几乎都傻了,因为此次拆迁工作广大房屋被搬拆迁人之前根本不知情。国务院要求城镇房屋拆迁的第一步工作是先征求房屋被搬拆迁人的意见,并规定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为何如皋市如城东片拆迁指挥部在进行如皋东郡丽水A区房屋搬迁之前不进行房屋被搬拆迁人的意见征求?为何广大房屋被搬拆迁人也见不到市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该地域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在见不到诸多政府下达的文件情况下,广大房屋被搬拆迁人自行进行了房屋被搬拆迁人的意见征求,征求意见表明,众多房屋被搬拆迁人对此次搬迁不认可,都认为“如皋东郡丽水A区房屋搬迁通知”是违法的,都不同意此次拆迁。(有“东郡丽水A区房屋被搬拆迁人的征求意见”作为依据)
如城东片拆迁指挥部在没有进行房屋被搬拆迁人的意见征求的条件下进行拆迁,对照文件精神,“如皋东郡丽水A区房屋搬迁通知”严重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精神相违背,如城东片拆迁指挥部本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执行,但他们并没有,而是让南通市金达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强行对房屋被搬拆迁人进行所谓的现场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为何如城东片拆迁指挥部强行指派南通市金达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房屋被搬拆迁人的评估机构,其背后的猫腻是什么?显然,由于背后的猫腻及执行的废弃文件,导致的评估结果必然是恶果!
“如皋东郡丽水A区房屋搬迁通知”明显违法,是一坑民、害民之通知!该通知能在违法的前提下运作,其幕后黑手是谁?广大房屋被搬拆迁人有权知道。
二、“如皋东郡丽水A区房屋搬迁通知”已造成严重的恶果,成了扰民之工程,不少房屋被搬拆迁人有可能因此而流离失所,与政府安居工程格格不入。
因为平常为老百姓多做好事的缘故,不少房屋被搬拆迁人到我家中诉说其内心的苦处,并希望能得到帮助,本着一颗正义之心,严循东同志对如皋东郡丽水A区的拆迁工作在民众中进行了深入调查。调查结果表明,此次拆迁的恶果体现如下:
1、风险评估、安居等基础工作未做好,必导致东郡丽水A区拆迁成为扰民、害民工程
东郡丽水B区拆迁已有一年多时间,此处满目疮痍,东郡丽水B区已拆迁,本应按照规划进行相关建设,搞好基础工作,为何至今没有动静,城东片拆迁指挥部当初的用意是什么?而今所谓的东郡丽水A区在没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未征求房屋被搬拆迁人的意见情况下,就要对此区的600多户居民拆迁,必然导致众多被拆迁人过上颠沛流离的生活,如果东郡丽水A区就在没有做好安居基础工作,且不进行科学论证的前提下进行,必须导致东郡丽水A区的拆迁成为扰民、害民工程。
2、拆迁指挥部工作态度粗恶,必导致该工程成为坑蒙拐骗工程
城东片拆迁指挥部拆迁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粗恶,不作耐心细致的解释群众关心的问题,对群众关心的问题从不放在心上,工作时打牌,搅得中山东路130号编织总厂宿舍楼101王秀芳家不安就是一例,这些工作人员将王秀芳家当作休息场所,抽烟打牌,成何体统!
坑:对被拆迁人不宣读国务院精神,不按国务院精神程序进行此次拆迁,恶果必然坑害被拆迁人;
蒙:当被拆迁人问及此次拆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文件时,一姓冒工作人员竟回答你们老百姓不需要知道文件,这是采用蒙骗手段!
拐:拆迁工作人员对群众提及的问题,不是正视回答,总是不切主题,这是采用拐骗手段!
骗:当被拆迁人要文件时,每次都讲有,但被拆迁人从未见过,这一不诚信之举与政府工作作风格格不入,这是在欺骗广大房屋被搬拆迁人!
坑蒙拐骗的伎俩不能再进行下去了,这会影响我们的党风,其后果甚是可怕!
3、拆迁通知的违法性,必导致该工程成为黑势力工程
当前有些地方政府与民争利,动用警察、城管甚至雇用社会黑恶势力暴力强征强拆致人于死伤,公民的合法权益、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暴力征地拆迁拆酿惨剧,悲剧一幕幕在上演!如皋因拆迁发生自焚的事件就是其中一例,各大媒体已有报道。
为何国内有些地方政府非法动用警察城管暴力征地拆迁,笔者认为大致原因是:目前,地方政府要靠强制拆迁发土地财。中国有一个名词叫“土地财政”,从1994年朱镕基推行税制改革之后,财政收入大部归属中央,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相对不足,税源减少。而地方政府还需要不断的膨胀,养活更多的官,官的开销也越来越大,征地拆迁不仅能为政府提供财政收入,同时,也能满足地方政府领导的私欲贪污腐败,为此,胃口也越来越大。地方政府、领导就不断的要从老百姓身上刮钱,来满足他们的需要。在2000年以前,地方政府主要是从农民头上刮,就是在农村推行各种各样的强制摊派,最后就造成了所谓的“三农问题”。从2000年以后,情况越来越严重。到了2007年,温家宝不得不下决心,宣布停止对农村征收税费。但这样,地方政府的财源又少了一块。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就想出了另外一个办法:拆迁、圈地、转手倒卖,从中牟利。
上面已经分析了“如皋东郡丽水A区房屋搬迁通知”严重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精神相违背,是一违法通知,“如皋东郡丽水A区房屋搬迁通知”用意何在!既然违法,必然会失去民心,失去民心的工程后果可怕,必导致该工程成为黑势力工程!
三、如皋东郡丽水拆迁罪状种种,与科学发展观背道而驰,是到了上级部门非下猛药的时候了,否则会败坏政府形像,破坏和谐社会
罪状一:破坏生态,与科学发展观格格不入
如皋市的市民到东郡丽水拆迁B区看后,谁都会有一种痛心之感,东郡丽水拆迁B区是拆了一部分,拆的大部分是相关的事业单位与企业。
东郡丽水拆迁B区拆迁已有一年多,只要是到东郡丽水拆迁B区看了人都会明白。东郡丽水拆迁B区已被拆得面目全非,这里一片狼藉,风起尘飞,无不叫人心寒!东郡丽水拆迁B区的拆迁已严重破坏了如皋城的生态环境,这与如皋市如城东片拆迁指挥部不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做法是分不开的,为何不在东郡丽水拆迁B区拆迁前进行深入调研,如果拆迁指挥部进行深入调研,用科学实际的态度处理此事,东郡丽水拆迁B区将不会一片狼藉,叫百姓心寒!
罪状二:黑恶势力集中,与和谐如皋格格不入
调研后的情况,如皋市如城东片拆迁指挥部的做法属实让广大房屋被搬拆迁人心寒,百姓向拆迁指挥部要文件没有,问道理没有,拆迁指挥工作人员工作粗暴,回答房屋被搬拆迁人要么是“有文件,你们老百姓不需要文件”,要么是“政府叫你们拆迁,你们必须拆迁”、在实质问题时的回答是“我们只有口头回答,没有书面回答”等等,多多叫人心寒!
拆迁指挥部为了压制广大房屋被搬拆迁人的愤怒之心情,竟不惜与黑恶势力勾结,2012年3月9日晚8时左右拆迁指挥部与黑恶势力勾结后,打伤被拆迁人张宇红女士,让群众忍无可忍,广大房屋被搬拆迁人叫110来处理打人事件,如皋市如城镇镇长也亲临黑恶势力打人现场,后来被打伤人张宇红女士被送往如皋人民医院治疗。这次黑恶事件,已造成很多房屋被搬拆迁人终日惶惶不安。
如城东片拆迁指挥部黑恶势力集中,与和谐如皋格格不入,多么让百姓心寒!
罪状三:猫腻与腐败并存,严重破坏政府形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公布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皋市如城东片拆迁指挥部这一做法背后的猫腻与腐败,让百姓发指。广大房屋被搬拆迁人强烈要求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
四、被搬拆迁人的呼声,我们的领导该认真听听了,意见也该认真采纳了,因为他们的要求并不过分。
调查了解得知,我们的被拆迁人是纯朴的,要求也是不过分的,他们的要求大致有:
1、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进行货币补偿,补偿到位后立即搬迁;

2、提供现有安置房,手续正规后立即搬迁;

3、就近安置,但必须给出明确的安置地点与时间。

等等要求,都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相符。
因此,被搬拆迁人的呼声,我们的领导该认真听听了,意见也该认真采纳了!
五、东郡丽水拆迁A区拆的野蛮违法拆迁必须立即停止,上级领导务必进行深入调查,让拆迁工作以科学的方式进行,真正让社会和谐起来。
恳请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以让如皋的拆迁工作和谐起来!


 楼主| 发表于 2012-3-14 16: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上面的帖子,提几点看法:
1、该项目房屋搬迁通知下发时间为2010年2月14日,而国务院590号令是2011年1月19日颁布实施,该项目不适用590号令。
2、作者不是法官,不可以凭空给人扣上“莫须有”的罪名,现在不是文化大革命啦。如果有证据,你可以举报、上访、诉讼。
3、拆迁户必须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12-3-14 18:3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590号令颁布以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新的拆迁条例中是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而不是颁发拆迁许可证。新条例中还规定了为了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征收决定的6种情形。
发表于 2012-3-14 19: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坑民害民之拆迁何时休啊!
 楼主| 发表于 2012-3-15 02:24:3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一个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国务院590号令也不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国务院590号令没有特别规定,因此,不存在溯及既往的例外。
发表于 2012-4-4 18: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溯往,原来出自立法法第84条规定,谢啦。
 楼主| 发表于 2012-4-4 18:4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江东乔老爷 于 2012-4-4 18:49 编辑
生命的捍卫 发表于 2012-4-4 18:22
法不溯往,原来出自立法法第84条规定,谢啦。


谢谢你对如皋的关心,我也是急用先学
发表于 2012-4-4 18:5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江东乔老爷 发表于 2012-4-4 18:46
谢谢你对如皋的关心,我也是急用先学

礼尚往来,因为你的关心帮助,使我受益匪浅。呵呵。
发表于 2013-5-1 08: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江东乔老爷 发表于 2012-3-14 18:34
国务院590号令颁布以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 ...

知道了,法不溯及的出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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