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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你不可不知的七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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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8 14:4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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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房屋拆迁你不可不知的七个问题
     一、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什么要求?
    为什么拆,该不该拆,这是广大被拆迁户首先要问的问题。《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对拆迁有明确要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在城镇房屋拆迁中,要严格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拆迁规模。
    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是各地依据实际情况制定、经过立法机关表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文件。现在存在的问题是,一些地方没有规划,或者有规划也形同虚设,“规划跟着领导走”。国务院明确要求: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
    二、拆迁人须遵守哪些规定?
    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实施房屋拆迁前,拆迁人须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三、拆迁管理部门能作为拆迁人吗?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四、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怎么回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四、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怎么办?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五、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是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管理的细化,该规程对受理申请、做出裁决和强制执行的条件、程序、时限,裁决书的内容以及不服裁决的司法救济程序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要求书面裁决和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增加了行政调解程序;建立了拆迁听证制度;确立了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裁决原则;完善了拆迁裁决的司法救济程序。
    六、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要求:房屋拆迁评估须依法按程序进行。房屋拆迁估价必须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确定拆迁估价机构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确定。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拆迁估价机构在房屋估价时,要参照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评估。并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
   七、对房地产估价报告有疑问找谁处理?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申请复估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估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的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维持估价报告;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估价报告。
发表于 2012-3-8 15:49: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蛮好,但国务院590号令颁布以后,相关的政策也有所变化,拆迁户如何与时俱进进行维权呢?这值得我们大家共同探讨。
发表于 2012-3-12 16: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楼主辛苦了。
发表于 2012-4-4 14: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辛苦了。
发表于 2012-5-10 09: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值得学习!
发表于 2012-6-9 16: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新法590号实施与否,万变不离其中,被拆迁户要学会将各种法律法规学会后融汇贯通灵活运用才行。
发表于 2012-6-22 10: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是行政强迁不会再有了,可是司法强迁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呢!而且,对于城市里面居住在租赁房子的人来说590并不比305更有利呢。
发表于 2012-6-23 07:53:12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单位做某些事时常会有违法的可能,把握这些是百姓维权的着眼点。
现在改为司法强拆了,违法不违法现在都得法院先帮行政单位把把关了。
发表于 2012-6-24 23:5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2-6-9 16:43
无论新法590号实施与否,万变不离其中,被拆迁户要学会将各种法律法规学会后融汇贯通灵活运用才行。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做个合格的被拆迁户。
发表于 2012-7-20 13:10: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
是政府不跟你讲法,你要拆迁许可证他说跟我去办公室看,当然许可证是不会给你看的,字不签掉那都别去

发表于 2012-7-20 20:4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司法腐败,怎么办
发表于 2012-7-20 22:3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海棠无香 发表于 2012-7-20 13:10
问题
是政府不跟你讲法,你要拆迁许可证他说跟我去办公室看,当然许可证是不会给你看的,字不签掉那都别去 ...

你就眼睛一闭去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去法院告他们的拆迁许可的不合法行为。

我告诉你,你闭着眼睛去法院起诉,你的诉求都是对的。因为有权部门永远发不出一张合法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出来。
发表于 2012-7-20 22:4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众拆迁 发表于 2012-7-20 20:43
如果司法腐败,怎么办

谁腐败就举报投诉谁,院长腐败向检察院、人大投诉举报院长,法官枉法裁判举报法官,三次一搞,你看还有几个法官、院长敢和他手里的金饭碗过不去的?
发表于 2012-7-21 16:44:4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的指点!!!
发表于 2012-7-26 23:4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学习,感谢草根维权为大家提供这么多好的资料和方法。
发表于 2012-7-27 16:58: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哎,不懂法真可悲啊,房子被姚王政府违法强拆了,我们全家现在都搬到村里的拆迁办公室
发表于 2012-8-1 21: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做个合格的被拆迁户。
发表于 2013-4-22 22:25:52 | 显示全部楼层
admin 发表于 2012-7-20 22:39
你就眼睛一闭去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去法院告他们的拆迁许可的不合法行为。

我告诉你,你闭着眼睛去法院 ...

呵呵,老师您说的还真对,我拿到的被申请人的材料中拆迁许可证也是不合法的!真经验啊!
发表于 2013-4-23 20: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哪里看拆迁许可证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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