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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翻扩建“拆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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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1 08:0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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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1 08: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搬迁公告中没有约定被搬迁户不服该公告行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有申请复议的权利、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该公告中没有约定复议时效及起诉期限,其行政行为违反了《国务院590号令》中的第十三条、十四条,针对这三项的违法行为,我们为向我们求助的被搬迁户栾文献制定出了一套维权方案,对该公告程序的合法性申请了复议的提起诉讼。

栾文献户是房屋性质是集体土地性质,而洛龙区政府公示的是国有土地房屋搬迁公告。风、马、牛不相接也。
发表于 2012-2-21 12:53: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该公告违法,权利高于一切,而不是公权力。
发表于 2012-2-21 12:54:48 | 显示全部楼层
寻找公平之路 发表于 2012-2-21 12:53
该公告违法,权利高于一切,而不是公权力。

只对百姓有限定,却又无任何救济渠道,又是一个霸王公告。
发表于 2012-2-21 14:58:0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简单的公告,国家赋予人民权利何在
发表于 2013-5-16 18:2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季老师你在说说这个公告还有哪理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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