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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消防腐败方法裁判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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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2 12:3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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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jpg 4.jpg 3.jpg 2.jpg 1.jpg 是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逊河镇一场火灾中的受灾户.在2011年3月20日发生一场大火.导致十五家商服全部烧毁.开发商对房屋目前正在准备拆迁,多次协商未果.火灾过后,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公安消防科隐瞒事实,颠倒黑白,故意做出违背事实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既逊公消火认字【 2011 】第 0003 号的认定,由于季忠岩的故意错误认定,歪曲事实,隐匿证据,伪造证据,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给我的精神造成很大的压力,同时还面临承担赔偿其他受灾户一百多万损失的民事责任(已经起诉的金额为五十余万元)本身我就是一个受灾户.无疑给我雪上加霜.对于老百姓来说等于灭顶之灾!!!      作为一名普通百姓,我百思不得其解!!
      (本人举证,愿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11320 日 凌晨 220 分左右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逊河镇主街道南商服发生火灾。当时住户柳承民在 2.51 分向119 报警,逊克消防大队到达现场时已将近 5 点。住户邓桂荣是在 2.48 分向 110 报警,当地派出所是在 3 点到达的现场。派出所在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将火势用照相机拍摄下来,保存了最原始的证据。
          2011426 日 逊克县消防队作出了火灾认定书,即逊公消火认字 [2011]003 号火灾认定书 . ,令控告人没有想到的是,居然认定起火点在控告人家,而派出所所拍摄的照片明明证实起火点并非控告人家。因此,控告人对该认定书不服,向黑河市消防队申请复核。黑河市消防队不尊重客观事实与证据,维持了公消火认字 [2011]003 号火灾认定书。控告人认为,黑河市消防队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具体理由是:
一、被控告人无视能够确定真正案情的证据,只是截取对控告人不利的证据认定火灾原因。派出所第一时间到达火灾现场后所拍摄的照片能够确定起火点不在控告人家,消防队在从派出所相机里调取照片时没有将该照片调取,调取的是火势蔓延后控告人家火光通天的照片。从派出所相机里存储照片的序列号来看,消防队擅自删除了六张照片,属于隐匿证据。在控告人将能够确定起火点的照片提供给消防队后,依然熟视无睹,属于玩忽职守。
二、消防队在调取派出所相机里的照片时,改动火灾照片时间,属于伪造证据。由于消防队改动照片时间,导致派出所今年所照的照片日期为200811 日 。
三、消防队为了确定是控告人家烟囱根部封闭不严引燃周围可燃物而做了侦查实验。通过侦查实验能够控告人家烟囱根部不存在封闭不严、引燃周围可燃物的情况。事实上,控告人家的烟囱根部内有瓷管,该瓷管是具有防火作用的(控告人与梁垒的对话录音能够证实),根本不能引燃周围可燃物。
四、消防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
笔录记载在红月发型设计室与摩托车店之的隔墙观察,隔墙上的南北粱全部烧毁无残留,往东玲玲烧烤隔墙上有木梁一半残留,往西与海城通讯隔墙上有一般残留,在往西隔墙上木梁逐渐完整。事实上红月发型设计师与摩托车隔墙上的房梁是让他们故意放在地上墙角上,并且每一根房梁都不少。在这段勘查笔录就是故意做的伪证。
笔录记载,被告家的房屋前檐(北侧)有很重的烟熏与过火痕迹,而照片显示没有并非如此。
笔录记载烟囱根部往上 20 厘米的烟囱四面范围抹泥大部分脱落,现场照片可以证实是人为造成的。
[url=]、消防队无视当天的风向,不能客观的认定案情。[/url]
  复议时,控告人找到可以证明有人作伪证、串供证人谢鑫,证人到达黑河市消防队后却不给做笔录。控告人同黑河市消防队说有最早发现火灾的证人,不料想,消防队却将我的证人姓名告知给作伪证的人,作伪证的人证人还到我提供的证人家中进行盘问。在这种情况下,我的证人无法到场作证,控告人问黑河消防队可否通过电话作证,消防队明确答复可以。但卷宗中没有该份通话记录,可见黑河消防队就是在敷衍控告人
七、火灾是 20113 月份发生的,控告人复议的时间也是 2011 年,而黑河市消防队下发的复合结论书的日期却是 201064

提供证据有 [url=]1 [/url]光盘(现场录像 .. 派出所相机里的照片 . 明明服装店的现场照片.与黑河市消防支队参谋粱磊地录音对话   )
2 照片一张
3 开庭笔录一份
4 风向证明
5 控告人到现场的距离证明
6 录音对话书面材料一份
            7 控告人在发生火灾时的通话记录时间
            8勘验笔录
                   9照片   
             在2011年10月21日法院开庭审理赔偿一案.其他在现场的受灾户以及救火的人给我出庭作证当时发生火灾时我家房屋并没有起火.我举证举了一下午.法院的人都震惊了!应该是原告的人现在是证人!
          根据修改后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消防队作出的火灾认定是一种证据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以不可诉.
      我把遭遇的事情发表到我的微博里引起各大论坛和网址的关注.纷纷谴责他们的行为.表示严重关注继续跟踪追查真相.
      因为他们这样冤枉我家  给我家造成非常大的伤害    当时姐姐 和妈妈.孩子都在家  我妈妈快八十岁的人 三月十八号心梗刚出院   三月二十日就发生这样的火灾 .老人说我都快八十了  以前也没遇到这样的事情啊  现在世道真的变了吗  现役要是都不能相信那我们老百姓以后相信谁啊?人都能为了利益灭着良心说话吗 ?(现在骗妈妈说事情已经公正得出结果了.我在外地做生意)姐姐精神都要崩溃了.我都不敢见她 .老实巴交的她 .不会别的. 她说如果冤枉我家她就去消防跳楼 .以死证明清白.没有什么文化的她在我租的房子里写遗书.写完了再用血写 .被我发现了.现在看见我就一直哭  说话也语无伦次的  就跟有抑郁症似的. 一想起她那种表现..我的心就像刀割一样!!!孩子也总是打电话说“想妈妈.你什么时候才能告完状啊?别人家孩子开家长会都有妈妈来.我都好几个月没见到你了..妈妈你不说好孩子不撒谎吗?你不是说公平公正吗?你不是说消防叔叔从来都是救人的吗?你总是说快了 快了.妈妈 我会很乖.你在外面多吃点好的.不用给我零用钱.(孩子一分零用钱不花)就想你早点回来!!!”也许都说这是无能的表现, 现实社会弱势群体也真的没有其他出路  现在就别说告状了  就进门都难啊 但是再难我也要走下去.我坚信有说理的地方!天应该是蓝的!
          都说军民是鱼水情  可这是什么   ??黑龙江省消防为了一己私利;为了维护所谓的“面子”;为了长官意志,他们不惜牺牲老百姓的利益。互相袒护.(因为以前在我们黑龙江省黑河市逊克县新鄂乡叫曹凤纯.两家着火.另外一家已经承认是由他家引起的火灾.并且说赔偿.但是逊克消防大队去了之后故意做出错误的火灾认定书.由于逊克县消防大队出的错误火灾认定书.他侄子曹安银一气之下得了癫痫病.他侄媳妇以抱着孩子去逊克消防大队告状一去就音讯全无至今下落不明.曹凤存一鼓作气与消防打官司终于打赢了现在.但是曹安银家却妻离子散..曹凤存说消防是不会给你改认定书的.只有北京才是最说理的地方.当时省消防防火部部长和他说过错就错了.一错就错到底了.改是不会改的.改了会涉及很多人.不会因为你们老百姓的牺牲我们的利益..曹凤纯在逊河打听老百姓了,都说不是我家引起的火灾.但是你要是觉得有理有据你就得坚持上访是一条非常艰难的路.我去了北京十五次才算把官司打赢.管判决书就十九个.公检法是一家就是老百姓打官司在法院他们也不敢判消防.一直打到最高院才打赢.尤其是现在火灾认定书还不可诉.正是他们不公正的裁判,毁了多少家庭的幸福和他们的美好生活。当他们坐在灯火辉煌的房间里品尝着美味佳肴享受着幸福温馨的生活,内心深处是否还有一点点愧疚.
     我多次去逊克县公安局.逊克县消防大队.逊克县人大.逊克政法委.政府 黑河公安局.黑河消防支队.黑河市政法委.黑河市法制办.黑河市政府.黑龙江省人大.省政府.黑龙江省消防总队.到北京六次.国家信访局 公安部.公安部消防局。可是到头来,依然是“牛郎欲问瘟神事,一样悲欢逐逝波。”真可谓:悲者自悲,欢者自欢;违法者弹冠相庆,受害人无处申冤    权势面前,维护不了普通百姓的权益和尊严这种作为就是执法犯法!是知法犯法!不言而喻, 这是对法制社会建设的极大危害和讽刺,玩起了“天上天下,唯我独尊”?(因为公安部消防局多次督办此事.但是黑龙江省消防总队对此敷衍了事.并且告知对你提出的证据不采信.不只采信黑河消防支队的.领导就是这样让我说的.不会因为你们“老百姓”损害我们的利益.)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来自人民、根植人民、服务人民,是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是建立在人民群众的认可、拥护和支持基础之上的
     何时我才能回去孝敬年迈的老人?何时能够回去照顾年幼的孩子?何时能给家人一个交代?何时能好好工作?何时才能与正常生活挂勾?何时我才能骄傲地告诉老家的父老乡亲,咱们消防永远还是老百姓的守护神了呢?何时能让全家人的生活尽早正常化???

       希望有幸能得到大家的亲自过目,关注此事.主持公道.公平公正的.



                                   望工作顺利!
                                                  
                                                   车月茹
发表于 2012-2-12 14: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好:第一你没有按照《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给出的在15天之内进行诉讼,这是由于你自己的大意而延误了诉讼的时效。第二你现在可以收集一切对你有利的证据,再进行诉讼
 楼主| 发表于 2012-2-14 17:48: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去法院了.根据消防法改了之后火灾认定书不可诉.
 楼主| 发表于 2012-2-14 17:5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卫我尊严 发表于 2012-2-12 14:10
楼主你好:第一你没有按照《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给出的在15天之内进行诉讼,这是由于你自己的大意而延误了诉 ...

根据消防法修改了以后.火灾认定书不可诉.  只是一种证据不再是具体行政行为.我也找律师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2-14 17:5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卫我尊严 发表于 2012-2-12 14:10
楼主你好:第一你没有按照《火灾事故认定书》中给出的在15天之内进行诉讼,这是由于你自己的大意而延误了诉 ...

火灾认定书里所谓的诉讼是指赔偿这一块.而不是认定这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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