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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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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2 13:3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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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修订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
    四、《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4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施行)有关条款
   六、《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7年12月20日安徽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7月7日修正,1992年12月19日修正,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率十八次会议修订)有关条款。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及时限  1、立案。
  2、调查取证。

3、案件审议
  4、处罚告知、听证(非必经程序)。
  (1)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拟作出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履行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义务。
  (2)听证内容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举行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事项。
  5、审查和决定。
  6、决定处罚(包括决定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
  7、送达。行政机关应当在宣布行政处罚决定后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

8、执行(当事人自行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时,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时限规定
  根据《安徽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土地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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