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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中央编委习近平主任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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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5 11:0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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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委习近平主任您好:
您提出的“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广受海内外关注。
习主席您当时任浙江省省委书记。解铃还需系铃人。
宁波市政府违法批准“毛地”出让,宁波市国土资源局于2011年3月16日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甬土资告 [2011]2号)。我已弱弱的要求宁波市人民政府、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按相关规定责令立即撤销公告,调整出让方案重新出让。
本地块位于中山东路以南、江东北路以东、百丈路以北、十九中学以西,与宁波市商业中心天一广场商圈和历史文化休闲区老外滩隔江相望。该区块目标建成集甲级办公楼、服务式公寓、商业酒店于一体的城市核心区,宁波市金融商务办公的地标性区域。区块内的香格里拉大酒店已建成开业。本地块招商方式:净地挂牌出让,独资或合资开发。
以挂牌方式出让的11块土地中仍有14户原土地使用人存在,合法房屋被宁波市房产管理局强权非法强拆,至今仍未得到安置补偿。但非法强拆不等于房产所有权被没收,土地使用权被没收。
为什么在宁波市虚设的宁波市房产管理局可以无法无天,肆意侵犯公民合法权利?
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委办【200526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件,同意宁波市人民政府在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增挂宁波市房产管理局牌子。这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滥用公权力,践踏法律,违法虚设宁波市房产管理局,导致虚设的宁波市房产管理局无法无天,违法给无拆迁人资格的宁波市城市土地储备中心签发非法无效(甬)拆许字(2007)第17号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肆意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宁波市城市土地储备中心所提供的五个法定要件更是匪夷所思。造就了宁波市经典的非法拆迁、经典的政府无败诉记录的非法拆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以及根据经浙江省省委、省政府准施行的《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浙委发【200154号)文件,均无宁波市房产管理局可以作为独立法人对外行使行政职权的合法依据。法律、法规都没有赋予宁波市房产管理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权力。
宁波市房产管理局只作为一块增挂的牌子,其无三定方案无组织机构代码无法人资格,其根本不属于单独的行政主体,更不是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派出的机构。对外的行政主体只能是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因为无论是组织机构代码还是法人资格均为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才有签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职权。
凡有关宁波市房产管理局是否是依法建立的国家公务机构,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的问题、签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否合法的问题,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拆迁办公室、宁波市编委、浙江省编委、宁波市中级法院、浙江省高院的答复是因有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委办【200526号文件。我曾要求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委书面答复,电话回复是这个文件是浙委办发的,应该问浙委办。该文件已成为宁波市非法签发房屋产权证、非法签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挡箭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六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合法的工作部门、必要法定程序都有了明确的规定,难道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委办【200526号文件比全国人大批准的法律更有法律效力吗?无疑这是浙委办【200526号文件对人大批准的法律的一种嘲弄,而浙委办【200526号文件任何规定都是不能修改法律法规和违背法律法规的。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一个严格的法治国家,浙委办【200526号文件不就成了一种笑话和违法吗?岂有用浙委办【200526号文件来代替法律法规规定的道理?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居然不知道谁比谁大吗?
在没有任何协议、无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趁我外出不在家、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宁波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违法强制执行拆迁,造成浙江省定性的恶性强拆事件:2008729日凌晨530时,一个由法院、公证处、公安、城管、保安、区政府、街道、居委会等等政府机关部门及社会人员组成的200多人团队,对我合法私有财产进行抢劫:多名警察头戴钢盔身穿防弹衣一手盾牌一手警棍在前,后人用铁棍铁锤强行砸门进入我民宅,强行抢劫室内财物,强行敲掉门和窗及防盗门和防盗窗,强行拆除水表 ,强行拆除电表,强行拆除楼梯护栏,强行砸毁室内装修,……,当我接到邻居电话,赶到时:已被洗劫一空,只剩下残壁断墙,一片狼藉,我的合法私有财物已不知去向。以至于我的合法房产权、土地使用权被侵犯剥夺,所有财物被抢劫。我多次要求宁波市政府、江东区政府希望房屋及财产得以补偿、安置、解决”,至今仍没有得到补偿、安置、解决。
习主席您当时任浙江省省委书记。解铃还需系铃人。祈求您就宁波市房产管理局的问题能给予合法的答复。我祈求宁波市的拆迁合法和谐,我祈求宁波市的被拆迁户平平安安。
此致
发表于 2011-12-15 13:24:58 | 显示全部楼层
被拆迁户维权,一定要学会和政府走程序,只有赢在起点,最终才能笑在终点。 当拆迁公告上墙后,该地段的被拆迁户要立即对该公告的合法性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或申请听证。 城市建设开发、土地储备征收程序中的违法点随处可见,只要在法定时效内对拆迁公告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你就脱出了被强拆的可能。
发表于 2011-12-15 14:28: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违规违法已经使拆迁这匹“野马”是无忌惮,我们应用法律使其回到正道上来,合情合理公平公正的给我们依法维权百姓一个说法,强烈要求对被强拆、偷拆的百姓增加精神补偿。
发表于 2011-12-15 20: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百姓是弱势群体,因此,一定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我在拆迁公告公布后,立即进行了行政复议,拿到决定书紧接着进行了行政诉讼,现法院已向上级法院请示。总之,我的诉讼基本上阻止了司法强拆。
发表于 2011-12-16 08: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女侠 发表于 2011-12-15 20:14
老百姓是弱势群体,因此,一定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我在拆迁公告公布后,立即进行了 ...

祝贺女侠维权首战告捷!

是的,你已脱出了被司法强拆的包围圈。

祝女侠早日维权成功!
发表于 2011-12-19 19: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众多拆迁户能和政府走程序,强拆将会灭亡的
发表于 2012-1-14 12:25: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为社会的法制化贡献力量,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2-1-14 15: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每个星期给中央编委习近平主任发一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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