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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房产管理局不是法定的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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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5 11: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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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房产管理局不是法定的组织机构
其设立不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是指依据宪法或者组织法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由有权机关批准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
虽然行政机关的设置是政府行为,但是行政职权的实质权源是来源于法律的。也就是说国家只能规定谁可以去执行,但是至于这个人有没有资格,或者有怎样的资格去执行怎样的事都是由法律规定的。
尽管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办发【2002122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是负责全市建设行政与房产业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挂宁波市房产管理局牌子。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委办【200526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同意宁波市人民政府在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增挂宁波市房产管理局牌子。但宁波市房产管理局的设立既没有组织法上的依据,又没有履行合法的审批手续,不符合法定程序。
在浙江省政府、宁波市政府强权之下,肆无忌惮,践踏法律,非法增挂的宁波市房产管理局牌子,其初衷主要是为了签发房产证盖章之用,2002630日出台实施的《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市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已发展到与合法房产权人争夺财产、抢劫财产。
非法增挂的宁波市房产管理局牌子,按其所谓的职能也只能算是建设委员会的内设部门只能对内行使行政业务,但实际上建设委员会的内设部门中根本没有宁波市房产管理局这个部门。日常工作中有关全市建设行政和房产业管理的对内、对外业务活动都是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在行使行政职责,使用宁波市建设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代码,即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履行法定责权,负责全市建设行政与房产业管理,市政府有关全市建设行政与房产业管理方面的文件全下发给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房产管理局一直来没有法定的局长,没有法定代表人,其所谓的法定代表人其实是宁波市建设委员会的主任。2009年4月10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郑世海为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主任; 决定免去:  虞银花的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主任职务。
事实证明宁波市房产管理局无行政办公场地、无三定方案、无资金资产、无法定代表人、无法人资格、无组织机构代码,更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行政公务人员编制。宁波市房产管理局除了这块牌子,一无所有。
宁波市房产管理局根本不是依法建立的国家公务机构,不是为执行一定的方针政策而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单位,不具备行政组织机构这个概念,不具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的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它不是依据宪法或者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也没有通过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而成立,也不是获得法律、法规授权的正式组织。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依仗权力,滥用职权,裹渎法律,违法设立、授权。并违法制定《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市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市房产管理局可以委托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该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在浙江省政府、宁波市政府强权之下,裹渎法律非法增挂的宁波市房产管理局牌子,这样一块非法挂出的牌子即宁波市房产管理局,2002年起,多年来以自己名义签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房屋所有权证,但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一直不停地侵犯着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事实根据、法律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20011123日施行的《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浙委发【200154号),经浙江省省委、省政府准的26个委、局市政府组成部门和16个局、办市政府直属部门,确定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不再保留市房地产管理局,其职能并入市建设委员会。公布的26个委、局和16个市政府直属机构,但皆无“宁波市房产管理局”。
【宁波市房产管理局的设立没有组织法上的依据;没有履行合法的审批手续。没有依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批准文件。没有省委省政府的依法批准文件。没有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证明文件。不具备法人资格。】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五十七条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2009年4月10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郑世海为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主任; 决定免去:  虞银花的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主任职务;
【宁波市房产管理局没有由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宁波市房产管理局局长人事任免公告。没有法定代表人。】
3.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宁波市房产管理局不是法定的组织机构,没有由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没有三定方案。】
4. 根据《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码证书,是指由国家代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证明组织机构具有法定标识的凭证。
请被上诉人出示宁波市房产管理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九条 组织机构应当自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或登记证书(已经赋予代码的,还需持代码号),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代码登记。
【宁波市房产管理局不是法定的组织机构。没有无组织机构代码,更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在法院应诉时用的是宁波市建设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不具备应诉资格。】
5. 根据《浙江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机构编制、工商、民政、计划、公安、财政、税务、劳动、人事、物价、统计、社会保险、国有资产管理,以及金融、海关等部门在其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使用代码。代码的具体使用范围和办法,由省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宁波市房产管理局没有对外的业务活动。有关全市建设行政和房产业管理的对外业务活动都是使用宁波市建设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代码。】
6. 根据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浙江省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以上规定,被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授权的合法的行政主体是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因为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发办(2002122号文件已明确宁波市建设委员会是负责全市建设行政和房产业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宁波市人民政府依仗权力,滥用职权,裹渎法律的事实根据:
一、2001年印发《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发【200154号),
【机构改革方案中无“宁波市房产管理局”】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市级各部门抓紧做好工作,尽快组织实施,确保机构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市政府工作部门分为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除市政府办公厅外,列入市政府组成部门序列的共有26个委、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委员会、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贸易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文化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环境保护局。列入市政府直属机构序列的共有16个局、办: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粮食局、旅游局、广播电视局、体育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化办公室、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口岸办公室、市委市政府信访局。
各县(市)区、乡(镇)也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搞好机构改革工作。
【公布的26个委、局和16个市政府直属机构,无“宁波市房产管理局”。】
三、 2002514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甬政办发【2002122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件,文件中明确: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发【200154号),宁波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更名为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不再保留市房地产管理局,其职能并入市建设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是负责全市建设行政和房产业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挂宁波市房产管理局牌子。
【挂牌子既没有组织法上的依据,又没有履行合法的审批手续,不符合法定程序】
四、2002630日《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市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市房产管理局可以委托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该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强权授权,此后宁波市房产管理局非法签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但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2005年印发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委办【200526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同意宁波市人民政府在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增挂宁波市房产管理局牌子。
【挂牌子既没有组织法上的依据,又没有履行合法的审批手续,不符合法定程序】
六、2004729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任命:虞银花为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主任; 邬明德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2009年4月10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决定任命: 郑世海为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主任; 决定免去:  虞银花的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主任职务;
【宁波市房产管理局一直来没有法定的局长,没有法定代表人,其所谓的法定代表人其实是宁波市建设委员会的主任。依照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资格充当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的有行政主体的正职首长。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意义表现在政治活动和诉讼活动两个方面: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决定、命令、指示和其他以机构名义进行的活动一般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法定代表人应代表行政主体参加诉讼,其诉讼行为的后果归于其代表的行政主体。宁波市房产管理局没有行政主体资格,就不具有法定代表人,无法承担以自己的名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11-12-15 13:2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依法维权!

只有依法维权,才能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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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5 14:3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深挖狠挖政府违法违规猫腻行为,为百姓讨一个公平公正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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