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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市城市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大家来看看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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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09:0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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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市城市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大家来看看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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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第一条 为加快旧城改造步伐,提升城市品位,规范城市房屋拆迁改造行为,统一补偿安置政策,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以及《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依法办理计划、规划、土地等相关审批手续,并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办理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手续: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协议: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证明后,金融机构方可提供补偿安置资金。
  第五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安置时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结清房屋调换的差价。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第七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其补偿的计算办法是:
  (一)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总额=有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无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土地面积的货币补偿金额+附属物补偿金额。其计算办法分别是:
  1、有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有证房屋面积×单位面积评估价格;
  2、无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无证房屋面积×建安成本×80%;
  3、土地面积的货币补偿金额=土地面积×土地区位价格;
  4、附属物补偿金额按照《高密市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详见附表一)核定。
  有证房屋面积:是指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的审批手续齐全,其房权证的登记房屋面积。
  有证房屋单位面积评估价格:是指按照同区位新建同类普通商品房的建安成本及各种费用,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的评估价格。
  无证房屋面积:是指未经依法审批建设,建成年限在五年以上,檐高3米以上、砖木结构、门窗齐全、三面墙或四面墙的瓦顶房屋面积。
  无证房屋建安成本:按评估价格确定。
  土地面积:是指被拆迁人土地权属证书登记面积(1995年1月1日前建设无土地证的,按房权证标注的四至面积计算)。
  土地区位价格:按《高密市房屋拆迁安置区位划分范围及区位指导价格》确定(详见附表二)。
  有证房屋面积加无证房屋面积之和大于土地面积70%的(楼房除外),多出部分的无证房屋面积,按简易房标准给予补偿。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争议的,以房屋的权属证书或权属档案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权属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权属档案记载为准;必要时,组成由规划、土地、房管、建设、镇(街)、村(居)等单位的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的专门认定小组给予认定,认定结果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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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二)拆迁估价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名录,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2、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3、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
  第八条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双向评估”,即对安置房屋和被拆迁房屋分别进行评估,由拆迁人提供安置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结清差价。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总额按本办法第七条计算。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是现房的,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是期房的,在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同时,要按照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的价格结合楼层差价(详见附表三)进行评估定价,在回迁安置时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第九条 非住宅房屋和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均按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补偿: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内容并营业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营业用房给予补偿;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二)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2、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
  对本条(二)项房屋的拆迁补偿,不提供营业房安置。
  第十条 对非国有企业等单位的房屋进行拆迁,拆迁补偿参照本办法,按照评估价格补偿。
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屋进行拆迁,实行一事一议,由市政府单独制定方案。
拆迁人应当在拆除房屋后三十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一条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可在超过该房屋有证面积20%的范围内,选择拆迁安置住宅房屋户型;若被拆迁人选择的户型面积超过该房屋有证面积的20%以上,则需向拆迁人预交超过20%以上部分的差价款的70%。
  超过20%以上部分的差价款暂以被拆迁房屋同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为标准预交;回迁安置时,超出有证面积部分的价款以回迁安置房屋时点的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为标准,做最终结算。
  第十二条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回迁储藏室的价格以建安成本(评估确定)计算,回迁车库的按照市场价格计算。
  第十三条 拆迁安置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由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房产测量规范》计算核准。
  第十四条 对特困家庭住房困难的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的,且该房屋面积低于60平方米的,拆迁人应当按照60平方米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内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拆迁人必须提供相应面积的安置房屋。若被拆迁人要求安置房屋面积超过60平方米,则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承担。
  对被拆迁人属特困家庭住房困难且在城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的认定,由民政、房管、街办、村(居)等单位组成联合认定小组给予界定,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后,给予拆迁补偿。
  第十五条 统一拆迁的区片中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单元立体切块提供安置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其安置房屋的选择,由拆迁人公开组织摇号,公证机关现场公证,然后按照顺序号先后依次选房;超出公告期限搬迁者的选房顺序,排在按规定期限完成搬迁者的序号后面,并按照搬迁的先后顺序依次排序选房。
  对确有困难的烈属、残疾人、孤寡老人,在楼层的安置上给予指定首层照顾。照顾户的名单由街办、村(居)会同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确定,经公示无异议的,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实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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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补助及有关收费标准:
  (一)委托拆迁费:委托拆迁费每建筑平方米20-25元。
  (二)搬家补助费: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需要而搬出的,由拆迁人付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搬迁补助费,每户500元。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期房的过渡户按两次结算。
  (三)赁房费: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有证房屋面积由拆迁人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补助(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有证房屋面积5个月的赁房费);因拆迁人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按有证房屋面积由拆迁人给予每月每平方米7元补助。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不支付赁房费;因拆迁人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按有证房屋面积由拆迁人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元补助。
  (四)停产停业补助费: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有证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经营性补助费;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有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经营性补助费。
  (五)奖励费:凡在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每提前一天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以房权证为准)每户500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拆迁改造项目所涉及的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市政配套设施需要迁移时,由管理单位按照统一规划要求迁移。
  第十八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可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依法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局)申请行政裁决。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其项目立项、户型设计、制定拆迁补偿方案、签定拆迁补偿协议,以及回迁安置等全过程都要邀请居民代表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并将相关事项及时公示,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拆迁人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必须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高密市城市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高政发[2006]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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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附件:
附表一、高密市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附表二、高密市房屋拆迁安置区位划分范围及区位指导价格
附表三、高密市拆迁安置房屋楼层差价指导表
附表一:
高密市房屋拆迁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序号 类别 价格(元) 单位 结构标准  
1 简易房 80~150 m2 建成年限在五年以下,檐高2.5米—3米,砖木结构,门窗齐全,三面墙或四面墙,瓦顶  
2 简易棚或厦子 80~100 间 檐高2.5米以下,借墙,木柱支架,石棉瓦顶简易棚  
3 地下室 400 m2 砖混结构,砼基础,砖或钢筋砼墙体,层高2米以上,一般水泥饰面  
4 院地面 25 m2 混凝土地面厚度15cm以下  
13 m2 砖地面  
5 树木 35 株 胸径10cm以上 树归
原主
5 株 胸径5cm以下  
6 门楼(包括大门) 一等 800 个 砖木结构,长宽大于或等于2米的瓦顶独立门楼  
二等 500 个 砖木结构,瓦顶或平顶  
三等 200 个 构造简易,质量较差  
7 独立厕所 一等 200~300 个 砖木结构,瓦顶或平顶  
二等 80~100 个 其它结构,无顶  
8 院墙 一级 125 米 高2.5米以上的24砖墙  
二级 110 米 高2.0-2.5米的砖墙  
三级 100 米 高1.5-2.0的砖墙(含半砖墙)  
四级 34 米 高1.5米以下的墙体(含土墙、干砖砌墙)  
9 排污管 20 米 直径15厘米以上  
15 米 直径15厘米以下  
10 自来水 300 户  
11 压井 200 个  
12 大口井 1300 眼  
13 有线电视 300 户 迁移费
14 电话移机费 180 户  
15 太阳能 150 个 不含材料费,不能拆除的按实质价格补偿  
16 暖气 80 组  
17 宽带网 60 部  
18 浴盆 150 个  
19 沐浴器 50 个  
20 窗式空调 50 个  
21 立式空调 200 个  
22 壁挂式空调 200 个  
23 天燃气 2380 户  
附表二:
高密市房屋拆迁安置区位划分范围及
区位指导价格
区位类别 区位划分范围 区位价格
一类地段 东至化工路,西至古城路,南至密水大街,北至胶济铁路 范围一:东至夷安大道,西至古城路,南至凤凰大街,北至振兴街。 600元/ m2
范围二:范围一以外,东至化工路,西至古城路,南至密水大街,北至胶济铁路。  
550元/ m2
二类地段 一类地区以外,东至月谭路,西至豪迈路,南至朝阳大街以南,北至胶济铁路。  



500元/ m2
三类地段 二类地区以外,东至滨河西路,西至西外环路以内,南至沈家屯向南沿南洋河向东至利群路,北至富泉大街。  


350元/ m2



附表三:
高密市拆迁安置房屋楼层差价指导表
四层楼 五层楼 六层楼
一层 2 4 4
二层 8 10 14
三层 6 10 14
四层 -16 4 10
五层 -28 -12
六层 -30
说明  
1、表内数字系按该楼房规定安置价格升降幅度的百分数;
2、楼房带阁楼的楼层差价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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