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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的南苑乡拆迁为何还存在如此“野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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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7 08:3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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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的南苑乡拆迁为何还存在如此“野蛮”?
国务院三令五申强制暴力拆迁 京城顶风不执行引发媒体关注


国办要求确保再无暴力拆迁,要求立即检查征地拆迁制度落实情况,六部门将督察强征强拆:国务院办公厅2011-05-13日发出通知,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强化监管,严肃问责,坚决制止违法强拆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规定,坚决制止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而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政府确在首都京城带头野蛮强拆为何般?
1、和谐的南苑乡拆迁为何如此“野蛮”
北京市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南苑乡ZF用与之不相干A方案(01年旧村改造拆迁补偿价)代替B方案(09年的市政道路工程拆迁补偿)。补偿价不但与当今的市场价相差悬殊,而且与中央精神、北京市ZF文件关于此次市政道路和国有土地拆迁补偿的相关政策也完全违背。
2、受害人讨公道屡次被殴打:受害人多次找政府要求给予违法拆迁补偿屡次遭殴打?
家住北京市丰台区苇子坑居民谢长福,1952年7月20日出生,是北京市地铁运营公司车辆厂退休工人。他说当年上小学时第一课还清清楚楚记得:那就是热爱祖国,热爱党,做一个有利于人民的人,所以我一直遵循这一原则,虽半生平淡无奇,但和其他国人一样,也曾为举办奥运欢呼,也为爱国热情高涨。可我就这样一个自认为安分守己、本分老实的良民,如今被变成无家可归、无房可住、无法工作的流浪儿。几乎已被逼走上绝路了。
我们的房子在2009年4月17日被列入拆迁范围内,在拆迁协商过程中我们多次要求拆迁方合理补偿,阳光拆迁。但由于拆迁方行为粗野、态度蛮横,试图采用高压手段强行要求被拆迁户答应其提出的不合理补偿条件,引起很多被拆迁户的不满,拒绝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也包括我们在内。
2010年4月8日拆迁方于上午8点15分左右拆迁方带领百余名社会闲杂人员来到我家,其中还掺杂着一些身穿迷彩服不知道是那里的人,就和金三角的土匪打扮不相上下。并且那些人用很凶狠的口气强迫我强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且还大喊大叫的说道如在不签字就要实施强拆。此刻我和我的家人非常害怕,心中的那种恐惧已经显示在那苍白的脸上。于是我用颤抖的手拨打110报警,以寻求个人财产不受侵害的保护。在时间过去两个小时后,拆迁方于上午10点左右开始对我家实施暴力强拆,在拆迁方带领社会闲杂人员像猛兽一样闯入我家时,我上前用身体拼命阻拦,同时向拆迁方索要强拆的司法文书,但拆迁方不能出示相应的司法文书,并当场表示没有相关司法文书。而后我向拆迁方努力的表述,如果拿不出强制拆除房屋的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我的合法房屋进行处置,相反如果你们硬要这样做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拆迁方并不理睬于我所说的一切,并指挥社会闲杂人员上前揪拽我的胳膊,按住我的大腿,并很粗暴的将我的身上的衣服撤坏,我在七八个社会闲杂人员的强行约制下,跟抬猪一样把我拖出房屋。那些身穿迷彩服和土匪一样的人员还对我的老父亲进行人身攻击,有五六个人掐住我老父亲的脖子,并且还有跟进的闲杂人员将我老父亲打倒在地,而在倒地的那一刻,我能听到我父亲吼吼的叫声,发泄着对他们的不满。并且就在此刻还有一些社会闲杂人员以及身穿迷彩服的人员对我爱人进行人身侮辱,用力扯拽我爱人的衣服,还对我爱人有强行肢体上的接触。使我爱人及我的老父亲受到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极大侮辱。在我和我的家人全部被强制拖出自家房屋后,拆迁方和社会闲杂人员以及金三角的土匪一起开始大声吼叫着拆除我家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法律上所规定的一切对于这帮残暴之徒来说,置若罔闻。
随后,我们经相关部门了解,实施这次暴力强拆的责任单位是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政府。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以及《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我们是可以得到合理补偿与安置的。但拆迁方给予我们被拆迁户的补偿仅仅为每平方米4050元,这样的补偿条件完全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只不过是敷衍了事掩人耳目而已。而当时我们这个地区的周边市场价格已经达到28000元左右。并且在拆迁补偿协商过程中丰台区南苑乡政府介入其中,直接参与到拆迁过程。这一点从拆迁评估报告中就可以体现出来,我们不明白在正常的拆迁活动中丰台区南苑乡政府在里面扮演的是什么样的角色。地铁亦庄线是北京市市政府为民办的实事之一,我们被拆迁户做为首都的一份子当然从心底非常支持和高兴。但南苑乡政府不能利用北京市政府为民办事的机会肆意践踏公民的合法权益。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2003年12月30日建设部发布 建住房[2003]252号)第二十一条 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1993年12月1日司法部令第29号发布)第十四条 实施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以上所规定的工作规程和公证细则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组织者和策划者完全是白纸一张,甚至即国家法律于不顾,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彻底的藐视国家法律行为。
为了追求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说法,我们于2010年10月14日将南苑乡政府告上法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0)丰行初字第203号裁决:南苑乡政府不具有强制拆迁的职权,故南苑乡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的拆除行为超越了其职权范围,属违法行为。南苑乡政府作为组织者对被诉拆除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今再大的苦、再大的压力我们都能承受。公正也一定会成为人们心中永恒的追求目标。
3、视像资料透视暴力拆迁现场:对此案的侵害人当地法院已经判决该政府违法。
2011年9月13日 延期开庭现场:
法院审理谢常福诉北京鑫鸿运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天保安福安全防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等三被告侵犯物权要求恢复原状案。
影响司法公正的疑点:
一、调取行政案件的判决作为本案的判案依据并拒绝说明调取证据的理由和证明目的
经公安机关查明,2010年4月8日,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政府组织北京鑫鸿运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天保安福安全防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协助”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将谢常福及其家人的私有合法住宅拆毁。后经法院审理,认定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政府2010年4月8日组织相关部门将谢常福位于丰台区苇子坑199号的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南苑乡政府所谓的“帮拆”),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实施侵权行为的南苑乡政府与其他民事侵权主体在法律人格上是相互独立的,既然都参与了对谢常福的侵权行为,那么南苑乡政府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其他的民事主体也理所应当的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二者不能混淆和相互代替,即然南苑乡政府承担了对谢常福的行政侵权责任,那么不能代替其他的民事主体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对于追究民事主体的民事侵权责任,不能在行政案件中一并追究,因此谢常福只能另案起诉。因为责任是相互对立的,案件事实虽然有关联,但谢常福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侵权的事实,法院没有必要将行政案件的审判结果运用到本案的审理过程中。面对谢常福的合理疑问,本案审判长却拒绝说明调取判决证据的理由和证明目的,因此谢常福仅就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直接影响谢常福充分发表质证意见。这更引起了谢常福的不满和怀疑,难道法院调取行政案件的判决是要将全部责任都推给已经承担责任的南苑乡政府吗?
二、严重超过审理期限
本案从2010年9月28日立案到现在已有11个多月,严重超过了民事诉讼一审6个月的审理期限。本案并没有延长审理期限的正当理由,法院也没有通知中止审理。其目的是否在予以拖延时间?因为谢常福房屋已被拆毁,急等补偿,拖延审理期限对谢常福非常不利。
鉴于此,丰台区南苑乡政府给媒体回函意见后,媒体记者多次按照政府的意见说服动员信访人,但群众对政府的复函意见更是爆发强烈的意见。

政府对此案没有进行合理协商解决,看政府函件群体百姓伤心欲绝

群众对回复函件的质疑:
第一,我们这个地区不是地铁五号线占地,而是地铁亦庄线停车场占地拆迁。
第二,帮拆的由来是怎么回事,在拆迁政策和法规里面就没有帮拆。
第三,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无理的把我们家人强行拖出房屋,然后公然拆毁房屋,难道这样的行为还不够野蛮。那么,南苑乡政府的指挥拆迁他们称所谓的野蛮到底是什么样的程度。
第四,在所谓“帮拆”之后南苑乡根本就没与我们沟通过,他们所谓的沟通只是走形式,敷衍而已。
第五,我们起诉南苑乡的过程中根本就没有进行过调解,南苑乡是在欺骗媒体。
第六,南苑乡做为一级政府就应该知道他们乡政府不具有强拆的职权。
第七,南苑乡的这次回函很显然是走形式,根本没有提到要如何解决此事。
第八,南苑乡这种行为是不是把国法置身事外,并且很显然这次的帮拆是明显的株连式拆迁。
第九,我们按照拆迁政策和拆迁法规向他们提出合理诉求,要求参考市场价格给与补偿,我们错了。
第十,南苑乡政府对于这次法院判决的行政违法,并没有体现出来要积极处理的态度和行动。
第十一,对打人事件大红门派出所有记录就可以做为证明,有出警记录。
对于上述的十一点质疑,我们被拆迁户可以付法律责任。并且在任何时候我们都是这样认为的。接到政府回函群众再次呼吁,媒体再次发函,至今没见政府的合理解释。

综上所述,媒体的工作也无法继续进展,通过与南苑乡政府有关领导电话沟通,也是没有正确的答复意见,一拖再拖。至今,群众多次找到媒体记者,要求深度调查,以取得该事件的事实真相。
为此,经本网邀请多家主流媒体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事件进行研讨后,大家一致同意介入调查,正确舆论报道。

发表于 2011-11-7 09: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夏日寒阳 于 2011-11-7 09:20 编辑

帮忙。。。。。。。。。。。。顶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11-7 11:2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夏日寒阳 发表于 2011-11-7 09:18
帮忙。。。。。。。。。。。。顶了

帮顶!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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