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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4 10: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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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新拆迁条例,申请强拆的主体是政府, 而旧的条例申请强迁的主体是拆迁管理部门。对于新条例之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申请司法强迁的申请人究竟该是什么部门呢?
发表于 2011-8-24 10: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新条例之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申请司法强迁的申请人究竟该是什么部门呢?”应该是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305号令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多晴酷夏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1-8-24 10: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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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斐阿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1-9-7 04: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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