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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新规出台 选择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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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6 13: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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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施,由于与原拆迁条例相比变化较大,《条例》如何在岛城落地成了市民关注的问题。昨日上午,记者从有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青岛市已出台《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从政策层面对《条例》予以贯彻。根据《通知》,市内四区被征收人在选择货币补偿时,应当享受5%的奖励。产权调换房屋的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补偿时应当对公摊面积差给予补贴。

  房屋征收分为三个阶段

  按照房屋征收项目进展的时间顺序,设定了启动程序、决定程序、补偿程序三个阶段共15个环节。其中规定,在审核及公示环节,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召开听证会中的“多数”被正式界定为“50%以上”;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节确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的被征收人数超过500户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在履约协议环节中,明确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后,申购住房,可按照“征一购一”的原则购买住房,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

  高层公摊面积大可获补贴

  由于青岛市现行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高于《条例》的有关规定,因此《通知》规定,在青岛市相关法规出台之前,房屋征收补偿内容和标准执行原政策规定。考虑到目前用于安置的房屋多为高层,实践中各区为解决高层公摊过大问题,均对居民进行增加补贴,但标准不一,因此《通知》对此统一明确规定,“产权调换房屋的公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在补偿时,应当对公摊面积差给予补贴,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条例》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为保持与上位法高度一致,《通知》规定,“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应当享受5%的奖励”,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为使货币补偿方式与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相当,《通知》规定,对于货币补偿的,参照产权调换方式“给予增加公摊面积差对应的货币补偿金”。选房定位公平公开公正

  为方便被征收人重新购房享受税收优惠,《通知》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完成30日内,应当将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明细信息等资料报税务部门”。

  为规范安置房屋定位程序,《通知》借鉴青岛市现行做法,规定,“对于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定位时可优先采取抓阄或电脑摇号等方式,并组织居民代表参与监督,确保定位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

  《通知》规定,“在《条例》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原有的规定办理”。“在《条例》发布后,本《通知》施行前,区政府已经做出决定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仍按公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通知》明确,“市、区政府已经决定今年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未列入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需要纳入房屋征收范围的,应当按程序确认后,方可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崔武)

  公摊补贴计算公式

  公摊面积差对应的货币补偿金=(该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方式应当补偿的房屋面积×项目产权调换房屋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面积×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比例)×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

  例如:被征收房屋面积100平方米,公摊面积比例为10%,评估单价1万元/平方米,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后该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方式应当补偿房屋面积为110平方米,评估价值110万元。该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平均公摊面积比例20%。则其应得的公摊面积差补偿金=(110平方米×20%-100平方米×10%)×1万元/平方米=12万元。

  来源: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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