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区人民政府不能作为国有土地出让主体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1〕国土函字第71号--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的“市、县人民政府”,所指“市”,包括全国各级市;所指“县”,不包括市辖区。对开发区管委会能否成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问题,国土资源部认为,开发区管委会不具备土地出让主体资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依法限定为: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市辖区人民政府和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不能作为出让主体。
科尔沁区是市辖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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