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清天蓝 发表于 2015-3-24 16:22:27

遏制非法拆迁

本帖最后由 水清天蓝 于 2015-3-24 16:24 编辑

http://b203.photo.store.qq.com/psb?/364c9d7c-906b-4f17-9237-1b955872fd16/V2d.Rmt4zXtqzetKczAoOmtMnJLFlU.lUtecKNJqY.8!/b/YciJCHlHrQAAYoGeDnljrwAA&ek=1&kp=1&pt=0&su=0137528305&sce=0-12-12&rf=2-9



【教你一招】遏制非法强拆,要从揭示【假拆迁裁决资格证书】开始,否定【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效力,证明强拆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和【强迫交易】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索取【接受案件回执单】等待【立案】侦查结果。



一份不具有法律授权制作的【拆迁裁决资格证书】就是一份伪造的权力。就是这一份伪造的权力,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通过强迫房屋所有权人接受拆迁公司的不合理价格,并假借国家强制力和司法裁判权力摧毁房屋产权人的合法财产,涉嫌【强迫交易】【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犯罪。
在这种不具有合法性的【拆迁裁决资格证书】的掩护下,通过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形式,将构成强迫交易的另一个【强制定价】环节——不具有合法性的【房屋评估报告】合法化,最终达到【掠夺、摧毁】公民合法财产的非法目的,这就是在犯罪。我们不能视而不见!
证明【拆迁裁决资格证书】造假的重要性在于:不具备合法行政裁决资格的人,强迫房屋所有权人接受拆迁人制定的不合理价格,并假以国家强制力来促成交易,这种犯罪很隐秘,并将公权力卷入【强迫交易】犯罪,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是极其严重的犯罪,要擦亮眼睛啊!

敏敏 发表于 2015-3-24 16:30:13

我们得好好向前辈取经!

水清天蓝 发表于 2015-3-24 16:48:08


小学生 发表于 2015-3-24 17:24:01

受益匪浅,谢谢

辽宁于影 发表于 2015-3-24 17:34:24

征收的合法性(公益利益)商业开发

拆迁农民 发表于 2015-3-31 05:50:18

草根普法论坛有学不完的知识,又学一招,谢谢楼主。

拆迁农民 发表于 2015-3-31 05:50:24

草根普法论坛有学不完的知识,又学一招,谢谢楼主。

李晓辉 发表于 2015-5-8 19:41:46

又学了一招,谢谢了http://www.cgcq.net//mobcent//app/data/phiz/default/53.pnghttp://www.cgcq.net//mobcent//app/data/phiz/default/17.png

剑秋韩飞 发表于 2015-6-13 16:56:25

【拆迁裁决资格证书】有这个证书?怎么获取,请楼主支招:handshake

剑秋韩飞 发表于 2015-6-13 16:58:54

我是草根新手,向前辈们学习来了!

水清天蓝 发表于 2015-6-15 21:59:01

剑秋韩飞 发表于 2015-6-13 16:56
【拆迁裁决资格证书】有这个证书?怎么获取,请楼主支招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

水清天蓝 发表于 2015-6-15 21:59:01

剑秋韩飞 发表于 2015-6-13 16:56
【拆迁裁决资格证书】有这个证书?怎么获取,请楼主支招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

水清天蓝 发表于 2015-6-15 21:59:01

剑秋韩飞 发表于 2015-6-13 16:56
【拆迁裁决资格证书】有这个证书?怎么获取,请楼主支招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

剑秋韩飞 发表于 2015-6-16 22:25:03

水清天蓝 发表于 2015-6-15 21:59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工程》里没有说到这种证书哎。要真个证书法律依据是什么?

跳动的小雨。 发表于 2015-6-22 15:23:48

楼主你好,你写的真好,我就是学不会,怎莫办?建设局不怕我,请楼主支招

吴华国 发表于 2016-4-11 10:26:03

跳动的小雨。 发表于 2015-6-22 15:23
楼主你好,你写的真好,我就是学不会,怎莫办?建设局不怕我,请楼主支招

学不会也得学,柔弱的绵羊在虎狼眼里不具有威慑力,必须要敦促自己学习,锻炼说话的技巧,让自己柔弱的形象彻底改变,让对手惧你三分

吴华国 发表于 2016-4-11 10:26:37

跳动的小雨。 发表于 2015-6-22 15:23
楼主你好,你写的真好,我就是学不会,怎莫办?建设局不怕我,请楼主支招

学不会也得学,柔弱的绵羊在虎狼眼里不具有威慑力,必须要敦促自己学习,锻炼说话的技巧,让自己柔弱的形象彻底改变,让对手惧你三分

小香 发表于 2016-5-30 07:56:30

谢谢前辈的分享

江东剑客 发表于 2016-5-30 09:01:48

小香 发表于 2016-5-30 07:56
谢谢前辈的分享

这个程序现在已不适合用于维权,因为现在不存在裁决这个程序。

中国梦 发表于 2016-5-30 12:32:23

每篇文章都很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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