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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评估结果异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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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7 12:08: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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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翁士新,男,汉族,
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凤凰街道双塘村居民组双渎80号,
身份证号码,330502196611231435,
联系电话:13757235673。

提出异议人翁士新(评估报告单载明的被拆迁人以下称异议人),于2016年11月20日收到了贵管理委员会邮寄的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单复印件,因该评估报告单的制作程序和实体内容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在法定时间内向贵管理委员会提出异议如下:

一,据异议人向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湖州市国土资源局获取的政府信息显示,该评估报告单所载明的拆迁人即贵管理委员会的下设机构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拆迁事务所,在启动拆迁之前对拟拆迁范围实施的拆迁活动未取得农房拆迁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房拆迁批准文件》,未取得《农房拆迁批准文件》而擅自作出评估报告单是无效的,因此,该评估报告单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评估机构的确定不符法规之规定,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异议人作为拆迁范围的被拆迁当事人自始至终未知晓确定评估机构程序过程,因此,该评估报告单之评估机构的确定不符合上述条款之规定。

三,该评报告单没有法律效力,评估机构对其内容和结论不会负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8.0.7“估价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才具有法律效力。在估价报告上签名、盖章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加盖公章的估价机构,对估价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任”。据此,评估报告只有在同时具备,1,估价师签字,2,估价师盖章,3,加盖估价机构公章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力,估价机构才会对其内容和结论负责任。该评估报告单只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盖章,没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签名,也没有加盖估价机构公章。因此,该评估报告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且估价机构不会对其内容和结论负责任。

四,作出该评估报告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明显不当,我国《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根据2005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该评估报告单所载明的评估基准日为2006年10月30日,当时上述规定均已施行,而该评估报告单只是依据于湖州市和贵管理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仅以规范性文件作为拆迁补偿评估的法律依据不符合上述法律及最高法《复函》之规定。

综上,异议人认为该评估报告单制作程序和实体内容均不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故依法向贵管理委员会提出异议。希望贵管理委员会能依法正确对待,能将十八届四中全会制定的依法治国方针落到实处,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征收、依法拆迁,依法补偿、不与民争利。希望由贵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的拆迁能真正做到阳光透明,做到人性化拆迁,和谐拆迁,以人为本,公平、公正、合理拆迁,造福百姓苍生!
届时,被拆迁人定当积极支持配合。
此致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异议人:
2016年11月26日
附:提出异议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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