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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请草根普法專家们讨论、2011年再审、能否改判投机倒把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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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8 09: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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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将军 于 2016-9-23 09:54 编辑

烦请草根普法專家们讨论、2011年再审、能否改判投机倒把罪名?且不谈揑造事实、栽赃陷害,就适用罪名讨论。凡正确跟帖的,都将有奖!您认为中国刑事辩护网赵律师回复是否正确!为何法律废除的投机倒把罪,2011年在泰州被滥用錯用不止?


发表于 2016-9-18 11:07:3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老将军能否将再审材料和判决书帖上来,大家一起来帮你分折。

点评

泰州中院判决书罗织罪行上下环节脱节,未形成链条与投机倒把罪名不符!利害关系人空口无凭弥天大谎,揑造罪状字字句句不实!  发表于 2016-9-26 11:06
拜托专家对判决书评议  发表于 2016-9-19 10:29
 楼主| 发表于 2016-9-18 12:3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6-9-18 11:07
2011年老将军能否将再审材料和判决书帖上来,大家一起来帮你分折。

谢谢关心,好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9-19 10: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6-9-18 11:07
2011年老将军能否将再审材料和判决书帖上来,大家一起来帮你分折。

全文照抄泰州中院判决书显示的杨庒玻纤厂冤案:
  1979.12卫经泰州笫二机械厂沈喜官介召与泰县寺巷公社扬庒玻纤厂供销员洪万油认识。卫与洪约定,卫替洪万油代订生产尼龙缆绳业务合同,洪万油按合同金额的10%提取利润给卫。
  嗣后,卫利用在商业部口岸船厂监督造油轮职务之便,为泰县寺巷公社扬庒玻纤厂代订合同五份,总金额78311.27元,实际銷售金额81656.43元.
  卫从洪
万油
处共索取人民币6000元,杂牌自行车一辆,花生200斤。
  以上事实,有证人洪万油、原寺巷公社扬庒大队支部书记袁兴礼的证言为证. 另,洪称还送给卫2500元,该事实仅有洪一人能证明,且卫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确认。
  再审认为,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介召业务为名,巧立名目,牟取非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余元,违反了国家工商管理法规,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构成“投机倒把罪”。

点评

泰州中院判决书罗织罪行上下环节脱节,未形成链条与投机倒把罪名不符!利害关系人空口无凭弥天大谎,揑造罪状字字句句不实!  发表于 2016-9-26 11:07
泰州中院判决书罗织罪行与投机倒把罪名不符!空口无凭,揑造罪状句句不实!  发表于 2016-9-26 11:00
注明:全文复制判决书、仅简化申冤人大名,以姓氏代全名  发表于 2016-9-19 10:33
 楼主| 发表于 2016-9-19 10:4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将军 于 2016-9-19 10:43 编辑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6-9-18 11:07
2011年老将军能否将再审材料和判决书帖上来,大家一起来帮你分折。

 楼主| 发表于 2016-9-19 11:48:03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6-9-18 11:07
2011年老将军能否将再审材料和判决书帖上来,大家一起来帮你分折。

更为荒唐的是、泰州中院判决书显示表述、(揑造查明的事实)即以上查明事实,有证人(即利害关系人)洪袁的口供证人证言为证(查卷宗筆录一目了然原本就是两人同时在场公开串通串供、前后不一致、自相矛盾、弥天大谎、栽赃陷害). 判决书上没有按刑诉法规定列举,并说明洪袁的证言主要内容、证明作用等。缺少核心关键基本证据佐证,犯有前科劣迹、品质败坏利害关系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洪袁诬言孤证的口供无佐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楼主| 发表于 2016-9-19 15: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将军 发表于 2016-9-19 10:23
全文照抄泰州中院判决书显示的杨庒玻纤厂冤案:
  1979.12卫经泰州笫二机械厂沈喜官介召与泰县寺巷公社 ...

(1)查阅卷宗116页法院庭前谈话记录显示被谈话人:洪万油、袁兴礼;卷宗120页法院庭前谈话记录内容显示:法官同时询问洪袁2人,其中有3人同时同场互相对话记录以及卷宗129、130页洪袁联名出具给法院的书面证言等,足以证实、判决书上查明本案事实唯一依据的洪袁口供证据证言,洪袁2证人没有个别进行,且又无其他基本证据佐证洪袁口供,又有相关客观证据反驳判决书上查明事实。按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76条明确规定(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为此、查明本案事实唯一依据的洪袁口供证据证言、依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那么认定本案的事实也就无凭无据了!
发表于 2016-9-19 16: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将军 发表于 2016-9-19 15:14
(1)查阅卷宗116页法院庭前谈话记录显示被谈话人:洪万油、袁兴礼;卷宗120页法院庭前谈话记录内容显示: ...

目前泰州中院再审一案判决已下,老将军是否已向省高院提起申诉?
 楼主| 发表于 2016-9-19 16: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6-9-18 11:07
2011年老将军能否将再审材料和判决书帖上来,大家一起来帮你分折。

(2)判决书上查明本案事实、依据的证据,唯一仅洪袁2个证人口供证言,且洪袁2个证人与本案审判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洪袁是本案利害关系当事人。例如卷宗129、130页洪袁联名签字捺手印出具给法院的书面证言等,卷宗显示洪袁串通串供、编造谎言、言行不一、诬言孤证、前后互相自相存在矛盾、不一致,不能自圆其说的弥天大谎,栽赃诬陷,最后第19行洪袁最终目的动机,请求法院将查扣申冤人四代人家产财物,判令归还洪袁。足以说明洪袁栽赃诬陷目的,就是企图讹诈申冤人四代人家产及亲友单位往来款,洪袁与本案审判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泰州中院违反《苏高法〔2008〕101号》第六十九条(二)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所作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等等法律。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只有在其能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且对方无相关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才可以予以认定。本案中“洪袁”一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与其他证据不能互相印证,且申冤人又有相关证据反驳,实属“洪袁”栽赃诬陷,企图讹诈申冤人四代人家产和亲友往来款、冤枉无辜。

 楼主| 发表于 2016-9-19 16:3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江东剑客 发表于 2016-9-19 16:10
目前泰州中院再审一案判决已下,老将军是否已向省高院提起申诉?

谢谢关心,历经34年,不断申请查阅卷宗,前些日子终於查阅复印到大部分卷宗,(发现卷宗里有6份合法性关联性核心证据被隐藏)查阅卷宗-目了然鉄定冤假错案,日前正在整理完善申冤状,计划国庆后去省里申冤,坚定不移走好最后一公里,正义必性!
 楼主| 发表于 2016-9-21 07: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将军 于 2016-9-21 07:24 编辑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6-9-18 11:07
2011年老将军能否将再审材料和判决书帖上来,大家一起来帮你分折。

废除的罪名,从地球上消失了,不应当再适用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9-22 07:3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之蛟龙 发表于 2016-9-21 16:52
建议老将军将申诉材料写好后请草根之约季老师帮您把个关。

不知季大师是否有空?是否愿意?当年原一审律师明知是利害关系人诬告陷害,证据不实(详见顾律师留下护亲筆手稿),在政法委马杰淫威下当逃兵、当庭宣布退出辩控,对申冤人施压,申冤人坚贞不屈!34年來自学法律取证,父子同心齐力申冤不止,十万八千里走好最后一公里,需大家仗义执言,力挺!
 楼主| 发表于 2016-9-22 08: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之蛟龙 发表于 2016-9-21 16:52
建议老将军将申诉材料写好后请草根之约季老师帮您把个关。

为何法律废除的投机倒把罪,2011年在泰州被滥用錯用不止?为何泰州中院违背基本常识、揑造事实、栽赃陷害申冤人?主要在于泰州司法不人道、重刑主义及泰州检察院和泰州中院监督制约能力的弱化,有错不敢纠正。
 楼主| 发表于 2016-9-22 15:4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之蛟龙 发表于 2016-9-21 16:52
建议老将军将申诉材料写好后请草根之约季老师帮您把个关。

原一审法院审判长李祟元告诉申冤人,案卷里记录原一审法院曾4次认为证据不足、退回公检机关补证、未果。检察院起诉书上,未明确指控卫向杨庒玻纤厂索取多少奖金?没有指控卫向洪索取财物等,1981.9.11的起诉书直拖到1982.3. 后在政法委马杰书记干扰下、为捞取政治资本、偏听公检馋言,强令法院开庭强判,足以证实案卷中检方证据“先天不足”。按法律规定,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公检机关补证、不应超过2次,检察院超过法定2次、就应该撤诉放人。公安姚发恒收受洪袁贿请、公检办案人私分扣押申冤人四代人家产财物,公检骑虎难下,县级泰州政法委书记马杰,出面干扰协调,据李祟元说,马杰不看卷宗不参加审理,偏听公检馋言回报、亲自打电话指令李祟元先定案、強行开庭、加重处罚。让法官脑中先形成一个有罪的结论,从这一结论开始,眼中只有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或疑点则随便放过,显然这就是原一审政法委马杰干扰协调下‘有罪推定‘,制造的冤案。
 楼主| 发表于 2016-9-22 16:02:32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之蛟龙 发表于 2016-9-21 16:52
建议老将军将申诉材料写好后请草根之约季老师帮您把个关。

顾律师无奈选择公开宣布退出、不参加质证,辩论等程序,法庭未允许我再请律师辩论,而休庭。在那个年代,为被告人说公正话会受到株连的,从此30多年以来,本案所有卷宗的口供伪证,在全部被我否定后,缺少庭审质证,辩论等程序。《详见证据17》顾祖训律师留下的亲笔书面辩护材料:顾律师认为”洪袁2人在这一问题上都有利害关系,他们本来就有一本糊塗帐,在这事件上被告归案后,他们有足夠时间统一口径,弄虚作假。总的来说,洪袁2人所反映的材料没有足夠理由反映卫牟取8650元的依据。”袁洪有利害关系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发表于 2016-9-22 17:06:3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将军 发表于 2016-9-19 16:37
谢谢关心,历经34年,不断申请查阅卷宗,前些日子终於查阅复印到大部分卷宗,(发现卷宗里有6份合法性关 ...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是什么?
http://www.cgcq.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5079&fromuid=11
(出处: 草根普法论坛)
老将军,这篇文章要看。

点评

顶: 5.0
顶: 5
  发表于 2016-9-23 07:21
 楼主| 发表于 2016-9-23 07: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江东剑客 发表于 2016-9-22 17:05
学法用法不犯法!

老百姓学法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用法维护生命财产生存等各种基本合法权利,和昏庸无道作斗争
 楼主| 发表于 2016-9-23 09:49:21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6-9-18 11:07
2011年老将军能否将再审材料和判决书帖上来,大家一起来帮你分折。


2014.9.12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三个文件”)
1对于案件事实缺乏相应证据证明、违反证据规则等导致的错误裁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重新审核,客观公正处理;申冤人认为、“三个文件”符合本冤假错案、应当重新审核、依法宣告无罪!
2对于适用法律依据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违反法律适用溯及力等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依法改正;申冤人认为、“三个文件”符合本冤假错案、应当依法改正、依法宣告无罪!
周强院长说、要重视发挥二审、再审和信访工作的作用,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

 楼主| 发表于 2016-9-23 09:54:4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将军 发表于 2016-9-19 10:23
全文照抄泰州中院判决书显示的杨庒玻纤厂冤案:
  1979.12卫经泰州笫二机械厂沈喜官介召与泰县寺巷公社 ...

烦请草根普法專家们讨论、2011年再审、能否改判投机倒把罪名?且不谈揑造事实、栽赃陷害,就适用罪名讨论。凡正确跟帖的,都将有奖!
 楼主| 发表于 2016-9-23 11:32: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将军 于 2016-9-23 11:44 编辑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6-9-18 11:07
2011年老将军能否将再审材料和判决书帖上来,大家一起来帮你分折。

《2》以下证据和理由,足以证实泰州中院查明的2个证人的身份是假冒杨庒玻纤厂职务:A洪,B袁。2证人假冒职务身份,使申冤人无法知道,且“不能预见” 利害关系当事人洪袁同谋、互相勾结、到洪袁自己所在的生产小队签协议搞承包生产拿承包提成奖。
A.洪万油、假冒了扬庒玻纤厂供销员的身份:
1.查阅卷宗130頁、洪袁串通签名捺手印、请人代写有关证人的书面证言,笫8行显示:需要说明的、洪万油是扬庄大队笫7生产队(寺巷公社)的供销员、是向队里签有协议书。
2.查阅卷宗244頁、法院询问证人证言笔录显示:证人洪万油,工作单位及职务:太县寺巷公社扬庄大队笫7生产队采购员。
3.详见证据首页情况反映及补充证明材料、时任杨庒大隊真正的党支书赵郭庆及付支书玻纤厂厂长韓玉华、村付主任时任6小队长包鹤富等书证证实:洪万油当时真实的身份是第七生产小队游手好闲农民、文盲,不是杨庒玻纤厂职工、不是玻纤厂供销员。洪万油曾因放火诈骗、偷盜耕牛,被判刑劳改、刑釋不久,还戴着坏分子帽子。沈、袁洪的投机诈骗是-贯的。法院没有其他证据、不应采信他们这伙品德恶劣、贪婪无厌、心狠手辣,谎言连天,虚假的言词。以上证据、足以证实洪假冒的身份、一目了然。
证人洪万油投机诈骗是-贯的、属投机诈骗惯犯,其证言不可信。洪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出证动机
详见卷宗130页洪袁联名签字捺手印出具给法院的书面证言,第11行、洪袁栽赃诬陷申冤人是敲诈的我洪万油的应得收入,有(卷宗123)协议书为凭。最后第19行洪袁最终目的动机,请求法院将查扣申冤人四代人家产财物,判令归还洪袁。足以说明判决书上唯一依据洪袁的栽赃诬陷口供,洪袁并没有栽赃诬陷申冤人以介召业务为名,巧立名目,牟取非法所得,违反了国家工商管理法规、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判决书上显示认定的錯误事实、适用法律依据与案件性质、罪名明显不符。
B.袁兴礼、假冒了原杨庒大队支部书记的身份:
1.查阅卷宗251頁、法院询问证人证言笔录显示:证人袁兴礼,工作单位及职务:太县寺巷公社扬庄大队笫8生产队
2.查阅卷宗257頁、法院询问证人证言、杨庄大队8队会计袁兆新笔录第8行显示:袁兆新说、八仟多块钱、我不清楚,都是袁兴礼队长付的。八仟多块钱是证人袁兴礼付的,但洪万油诬陷送给卫的钱,并没有交待是从袁手上付的。袁也没有交待、袁看到洪给卫的钱是从袁手上付的。相互不能印证。袁出证动机值得怀疑,并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所证不实。
3.详见证据首页情况反映及补充证明材料、时任杨庒大隊真正的党支书赵郭庆及付支书玻纤厂厂长韓玉华、村付主任时任6小队长包鹤富书证等证实,袁兴礼洪万油都不是杨庒玻纤厂职工,袁兴礼当时真实的身份是杨庄大隊笫八生产小队小队长,文化大革命中曾担任过扬庄大隊付支部书记,因经济问题四清时受过处理、早已缷任,此人老奸巨滑、诡计多端。沈、袁洪的投机诈骗是-贯的。
综上所述、判决书上显示定罪量刑的杨庒玻纤厂冤案,仅凭利害关系当事人洪袁口供,依法不能定案。洪袁假冒了杨庒玻纤厂供销员、大队支部书记的身份,全程使用杨庒玻纤厂的合同书、亲笔签订合同书、使用杨庒玻纤厂帐号、发票,进行工商供销经营活动。使申冤人“不能预见”或“不能知晓“洪袁同谋、互相勾结、瞞天过海、欺上瞒下、将杨庒玻纤厂签订的合同书,滥守自盗到洪袁自己所在的生产小队搞承包生产缆绳、从利润中拿提成奖与卫毫无关系,袁洪坐地分光,嫁祸诬陷於我,无法证明申冤人向洪索取财物行为的唯一性与排他性。袁洪搞承包拿奖金、嫁祸诬陷於卫、袁洪无罪、卫更不为罪。

发表于 2016-9-24 16: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将军 发表于 2016-9-23 11:32
《2》以下证据和理由,足以证实泰州中院查明的2个证人的身份是假冒杨庒玻纤厂职务:A洪,B袁。2证人假冒 ...

建议老哥哥把握机会,将申诉状写好,抓住切入点,引用法律到位,逆风而起卫我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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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6-9-25 09:23
 楼主| 发表于 2016-9-25 09:55:28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6-9-24 16:14
建议老哥哥把握机会,将申诉状写好,抓住切入点,引用法律到位,逆风而起卫我尊严。

本是"无凭无据、栽赃陷害"一句话就能澄清冤情的申冤状,父子齐力取证34年,一卡车血泪申冤状,包括100余页卷宗证据材料.留下30余页申冤状,正在日夜精简、提练!
发表于 2016-9-26 06:54:5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将军 发表于 2016-9-25 09:55
本是"无凭无据、栽赃陷害"一句话就能澄清冤情的申冤状,父子齐力取证34年,一卡车血泪申冤状,留下30余页,正 ...

坚持不懈,直至成功!您是我辈草根伙伴学习的样样,真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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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 5
谢谢正能量,仗义执言匡扶正义!  发表于 2016-9-28 16:1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6 07:43:10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6-9-26 06:54
坚持不懈,直至成功!您是我辈草根伙伴学习的样样,真本色!

中国特色的腐败司法,申冤者必须用洪荒之力,长征精神,坚定正义必胜!
 楼主| 发表于 2016-9-26 11:0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将军 于 2016-9-26 11:08 编辑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6-9-18 11:07
2011年老将军能否将再审材料和判决书帖上来,大家一起来帮你分折。

泰州中院判决书罗织罪行上下环节脱节,未形成链条与投机倒把罪名不符!利害关系人空口无凭弥天大谎,揑造罪状字字句句不实!
发表于 2016-9-27 13:5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庭判决,本来就是一个法律论成的过程,简单地说,就是在庭审中提供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庭外讲再多,也没用。
所以我们往往只看诉状(包含了原告的证据)、答辩书(包含了被告的证据)和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目的不是不听当事人说明理由,而是要找到问题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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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量刑全文照抄泰州中院判决书,就这么简单几句话!  发表于 2016-9-27 16:50
请老师就全文照抄泰州中院判决书显示的杨庒玻纤厂冤案:先简评一下!  发表于 2016-9-27 16:48
全文照抄泰州中院判决书显示的杨庒玻纤厂冤案: 1979.12卫经泰州笫二机械厂沈喜官介召与泰县寺巷公社扬庒玻纤厂供销员洪万油认识。卫与洪约定,卫替洪万油代订生产尼龙缆绳业务合同,洪万油按合同金额的10%提取   发表于 2016-9-27 16:45
 楼主| 发表于 2016-9-27 16:4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雄鹰 发表于 2016-9-27 13:59
法庭判决,本来就是一个法律论成的过程,简单地说,就是在庭审中提供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庭外讲再多, ...

全文照抄泰州中院判决书显示的杨庒玻纤厂冤案:
  1979.12卫经泰州笫二机械厂沈喜官介召与泰县寺巷公社扬庒玻纤厂供销员洪万油认识。卫与洪约定,卫替洪万油代订生产尼龙缆绳业务合同,洪万油按合同金额的10%提取利润给卫。
  嗣后,卫利用在商业部口岸船厂监督造油轮职务之便,为泰县寺巷公社扬庒玻纤厂代订合同五份,总金额78311.27元,实际銷售金额81656.43元.
  卫从洪万油处共索取人民币6000元,杂牌自行车一辆,花生200斤。
  以上事实,有证人洪万油、原寺巷公社扬庒大队支部书记袁兴礼的证言为证. 另,洪称还送给卫2500元,该事实仅有洪一人能证明,且卫亦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确认。
  再审认为,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介召业务为名,巧立名目,牟取非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余元,违反了国家工商管理法规,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构成“投机倒把罪”。

点评

定罪量刑全文照抄泰州中院判决书,就这么简单几句话!  发表于 2016-9-27 16:49
 楼主| 发表于 2016-9-28 16: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6-9-26 06:54
坚持不懈,直至成功!您是我辈草根伙伴学习的样样,真本色!

谢谢正能量,仗义执言匡扶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6-9-28 16:27:15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6-9-18 11:07
2011年老将军能否将再审材料和判决书帖上来,大家一起来帮你分折。

  查阅起诉书判决书及卷宗、检察院未起诉,原再审、泰州中院违反法律规定和基本常识、未经庭审举证质证辩控、未有证据证明、无凭无证、无法无天、超越法律法规赋予企业单位以及口岸船厂企业的权限、滥用裁判权、随意捏造強加申冤人、莫须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在口岸船厂监督造油轮职务之便”的身份。缺泛法律上必须具有以下4个特征(1.合法性、2.法定性、3.现时性、4.直接性)基本证据。
  核心焦点:证实我以上真实身份的核心证据:详见最具有法律权威性、合法性、真实性、唯一性、排他性证据1至11及34至39:申冤人和泰州单位组织领导党政干群亲笔出具的书证、盖有单位公章以及口岸船厂公函证明一致认定:“申冤人不属国家工作人员;不存在监督造油轮职务”。
查阅国家法律法规、
本单位和口岸船厂企业规章制度,压根儿从未设立“监督造油轮职务、职位、职责、职权”。申冤人根本无法取得合法职务职权,更谈不上利用职务职权之便了!
泰州中院判决书上无凭无证、无中生有,未经起诉、庭审公诉、举证质证辩控,原审审判长李祟元以及泰州中院法官、超出法定职责范围和基本常识、超越法律赋予企业组织领导任免职工职务职位工作岗位管理权限,隨意捏造“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监督造油轮职务之便” 既不合情、又不合理、更不合法,实为荒唐,天理国法不容。

 楼主| 发表于 2016-9-29 09: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将军 发表于 2016-9-19 10:23
全文照抄泰州中院判决书显示的杨庒玻纤厂冤案:
  1979.12卫经泰州笫二机械厂沈喜官介召与泰县寺巷公社 ...

每一个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都要有足够的警觉和心理准备。对于已经发现的错案,要实事求是、态度坚决,发现一起纠正一起。要通过依法纠正错案,匡扶社会正义,使依法纠错、完善错案防范机制成为推进公正司法、保障人权 ...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 10:36:02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6-9-24 16:14
建议老哥哥把握机会,将申诉状写好,抓住切入点,引用法律到位,逆风而起卫我尊严。

这些白纸黑字明文法律法规和鉄证,泰州的法院没有学过、看过?还是丧心病狂、蓄意枉法?一群昏庸无道、揑造事实、贱踏国法,天理国法不容!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 10:3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将军 于 2016-10-2 11:34 编辑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6-9-24 16:14
建议老哥哥把握机会,将申诉状写好,抓住切入点,引用法律到位,逆风而起卫我尊严。

申冤人认为、2009,2011年江苏高院经2次审查,2次认为本案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指令泰州中院再审1988年扬州中院再审改判“受贿罪”,应该说省高院己经认定本案就是冤假错案!泰州中院通知泰州检察院阅卷复查监督、泰州检察院未出庭监督,未有新旧罪行罪证补強出示。泰州中院在没有发现新罪行罪证情况下、应实事求是、坚持有错必纠、依法宣告无罪。然而泰州中院置若罔闻、敷衍塞责、多次说谎通知申冤人开庭、结果未公开开庭举证质辩,2次对抗江苏高院对本案再审指令。2011 年泰州中院未有新旧罪证补強出示、未经开庭举证质辩等庭审完整程序,暗箱操作、程序空转、显然不公,违反法律规定和基本常识、重新揑造罪状改判罪名、作出(2009)泰刑再终字第4号判决书,将江苏高院指令泰州中院再审扬州中院1988年再审冤判“受贿罪” 再次改判1988年扬州中院再审已撤消原审冤判投机倒把罪、再次改判97刑法上己废除投机倒把罪名。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严重错误,揑造的罪状不具有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不具有投机倒把罪特征、捏造罪状与投机倒把罪名不适用;判决书上显示证明罪状的证据,仅显示证人洪万油袁兴礼假冒身份和名字,未阐述口供证言内容,判决书上没有按刑诉法规定列举,并说明洪袁的证言主要内容、证明作用等,缺少核心关键基本证据佐证。综合卷宗全案证据、一目了然泰州中院未采信並隐藏客观真实、具有法律效力、相关联、核心关键基本事实证据六份,这些被隐藏的证据足以澄清事实推翻判决。一目了然唯一偏听卷宗存疑的、办案人员非法手段收集的、法律明文规定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一方利害关系当事人洪万油、袁兴礼串通串供、前后互相自相矛盾、不一致、不能自圆其说的弥天大谎、栽赃诬陷。法律明文规定即(苏高法〔2008〕101号)第69条规定(二)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洪袁”所作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律明文规定:(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卷宗筆录存疑的利害关系当事人“洪袁”询问时没有个别进行诬言孤证、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卷宗筆录显示检察院、原再审、泰州中院曲解、断章取义、错用滥用、本案79年行为后公布实施的81年国务院(81)3号文件、认定投机倒把行为,违反79刑法笫9条溯及力明文规定、不能溯及既往;泰州中院再次错用滥用早已废除79刑法118条、改判投机倒把罪名,再次违反我国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泰州中院无视法律和基本常识,超越法律法规再次捏造申冤人莫须有职务並利用莫须有职务,滥用119条从重处罚;违反79刑法第55、56条规定 不得没收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错误查封、扣押没收与本案毫无关联申冤人四代家产血汗财物、侵犯申冤人个人和家属合法财产、並株连与本案毫无关联4代人家产、亲友及单位往来款。办案人员贪污私分没收申冤人大部分生活日用品、连计划大米花生也不放过,黑白颠倒、善恶不分、栽赃诬陷冤枉无辜,蓄意制造了冤假错案,泰州中院再审有錯不纠、天理国法不容!
 楼主| 发表于 2016-10-5 07: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立法法 ,上位法失效,下位法当然失效。司法解释是法律的下位法,只能是对法律适用中的问题进行解释,但不能无限扩大解释。故应该失效。但在实际中,并不全是这样,在目前,司法解释也有超出法律的情况,法律混乱的情况也存在。
 楼主| 发表于 2016-10-6 09:48:2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9.12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三个文件”)
1对于案件事实缺乏相应证据证明、违反证据规则等导致的错误裁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重新审核,客观公正处理;申冤人认为、“三个文件”符合本冤假错案、应当重新审核、依法宣告无罪!
2对于适用法律依据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违反法律适用溯及力等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依法改正;申冤人认为、“三个文件”符合本冤假错案、应当依法改正、依法宣告无罪!
周强院长说、要重视发挥二审、再审和信访工作的作用,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
 楼主| 发表于 2016-10-6 10:3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将军 于 2016-10-6 10:33 编辑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6-9-18 11:07
2011年老将军能否将再审材料和判决书帖上来,大家一起来帮你分折。


本帖最后由 将军 于 2016-10-6 10:25 编辑


中央政法委、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对群众反映突出的立案难、申诉难、执行难等问题,各级党委政法委要会同政法各单位,采取执法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要严格责任查究,对敷衍搪塞信访群众,不依法及时受理、不按期办结,造成案件积压,形成新的重复访、越级访、非正常访的,引发极端事件或者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以及对存在执法错误和瑕疵拒不依法纠正、补正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办案人员和领导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6-10-8 08: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6-9-18 11:07
2011年老将军能否将再审材料和判决书帖上来,大家一起来帮你分折。

首先谢谢您关注!本帖主题为什么没有用法官捏造事实、而称法院捏造事实?
因为、此冤假错案,是江苏高院2次认定为“三不”案件、2次指令泰州中院再审!2011年泰州中院主审多次说谎通知开庭、最后暗箱操作、经2011年张培成主持的泰州中院审委会、原一审书记员吴跃生现正好专职负责泰州中院审委会审监、未回避、参与通过此冤假错案、蓄意有錯不纠、对抗江苏高院!!!所以说此冤假错案是2011年泰州中院捏造事实、栽赃诬陷、蓄意制造的投机倒把罪名冤假错案。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1 08:5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将军 于 2016-10-11 08:53 编辑
天之蛟龙 发表于 2016-9-21 16:52
建议老将军将申诉材料写好后请草根之约季老师帮您把个关。

  1申冤人誓死不服2011 年泰州中院作出(2009)泰刑再终字第4号判决书、对抗江苏高院再审指令、多次说谎通知开庭未开庭、再次暗箱操作、未经庭审举证质辩查实程序、程序空转不公;       2没有犯罪事实证据、重新捏造新罪行、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3未排除非法手段收集卷宗利害关系当事人弥天大谎诬言孤证、隐藏核心关健事实真相证据、栽赃诬陷的口供孤证不确实、不充分;
  4溯及既往、隨意错用滥用曲解1979年行为后、1981年公布的、现己废止的国务院(81)3号文件行政法规和错用滥用1982年全国人大严惩决定,重新反复改判扬州中院再审已撤消的、法律法规废除的投机倒把罪名,再次制造冤假错案;  

  5原审办案人员私分贪污查抄扣押生活日用用品等、酷刑逼供无果、侵犯公民人权和4代人合法家产等,有錯不纠,天理国法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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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9 08:4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江东剑客 发表于 2016-9-19 16:10
目前泰州中院再审一案判决已下,老将军是否已向省高院提起申诉?

向草根普法论坛 阳光法院申冤,检验泰州司法的公平正义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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