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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日记(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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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8 22:51: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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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翁士新 于 2016-4-8 22:59 编辑

       昨天,2016年4月7日,开发区康山街道终于来了三位拆迁工作人员与我再次谈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事宜,来的人中两名是街道领导,一名是村干部,在交谈中其中一位街道的主要领导一开口就让我感到崩溃,他对我:“老翁,差不多就签了么好了,住在这儿会越来越不方便,接下来马上就要停水停电了”。
        对此我觉这位领导所说的“差不多就签了么好了”的说法倒也在情理之中并无不当,但是若当真是差不多了的话谁都会愿意签的,问题是差不多究竟是差多少,是跟拆迁办的数字差不多,还是跟国家法律所确定的补偿标准差不多,暂时也无法说清楚,而我认为双方走得拢就是差不多,走不拢就是差得多。而对于这位领导所说“住在这儿会越来越不方便”这可能会有点,但对我来说是无奈的事,在此我表示感谢,感谢领导对我的关心。至于“接下来马上要停水停电了”的说辞我觉得是明显不当的,我不知道这位领导凭什么要将我这里停水停电,是谁给了他这样的权力?难道有权真的就能任性吗?
         用电用水是法律给予我的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第二十九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22条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因此,无论是谁因为拆迁没达成协议而没有理由的中断我使用的水电,首先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城市供水条例》。不仅如此,我国2011年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权力不能超越法律,我还是那句话,希望开发区康山街道守住法律底线,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征收、依法拆迁。
                             翁士新
                             2016年4月8日

由于时间问题,对于昨天签约商谈的其他内容我会陆续与大家分享。谢谢朋友们!


发表于 2016-4-9 07:46: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几家没签的
来自: 微社区
发表于 2016-4-9 18:48: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一个自然村还有6家
来自: 微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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