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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政机关应诉参加人审查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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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7 04:5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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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行政机关应诉参加人
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最高法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注:“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主管工作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具体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
甲应诉:乙丙可被委托一同出庭应诉
与乙《委托书》:(工作证 身份证 签名 公章 )
与丙律所《律师委托合同》:(单位+律所)公章、(单位+律所)负责人签字
甲与丙《授权委托书》:律师证、身份证、(单位负责人+丙)签字、被告单位公章
甲未应诉:乙丙不能一同应诉,只有乙可被委托应诉;丙不能被委托单独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甲 “相应的工作人员”乙 “律所的律师”丙

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律师不能直接与委托人签定委托书
1.《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88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
2、《律师法》第48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5条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注:律师需要“挂靠”在律师事务所才能执业,每个律师事务所都会有统一的《律师委托合同》,该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才能生效。如果律师事务所不盖章,合同不生效。)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发表于 2015-11-28 09: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规定:律师在被诉行政主体单位,可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并未明确被诉行政部门可委托律师出庭。

发表于 2015-11-28 09:43:08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媒体、新闻发言人、记者、主持人、法律、司法部门的领导、法律工作者和律师发表的讲话、演说写的文章、评论,只代表其自己的观点,不能代表法律、超越法律规定。
 楼主| 发表于 2016-7-8 11: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
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6〕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的要求,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消极对待行政应诉、干预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应诉能力不强等问题依然存在,有的还较为突出。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于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三、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四、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五、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六、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
七、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要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同时发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一个机关实施。
八、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每年开展一到两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九、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行政机关要不断规范行政行为,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十、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管理。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要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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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 国务院客户端
 楼主| 发表于 2016-7-8 11:31:08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5-11-28 09:40
法律规定:律师在被诉行政主体单位,可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并未明确被诉行政部门可委托律师出庭。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发表于 2016-7-9 10: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被诉行政主体,不属于“当事人”范畴。
 楼主| 发表于 2016-7-26 21: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5-11-28 09:40
法律规定:律师在被诉行政主体单位,可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并未明确被诉行政部门可委托律师出庭。

季老师你好,对于行政部门能否聘请律师,我是这么理解的,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原告,被告都是当事人,那么原告可以聘请律师,被告也就可以聘请律师。行政诉讼的原告不只是老百姓,还有一些有限公司,甚至是海外公司,如果只允许原告聘请律师,而不允许被告聘请律师,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但是,最高法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五条强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这就是说律师参加代理诉讼有个局限性,必须是正副职参加应诉,否则,律师应诉代理人资格不适格。至于行政部门聘请律师的采购手续是否完善,可另行出处。

 楼主| 发表于 2016-7-26 21: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江东剑客 发表于 2016-7-9 10:02
被诉行政主体,不属于“当事人”范畴。

江东剑客你好,这是我百度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内容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对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在法学上,当事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则仅指原告和被告。现就对行政诉讼当事人在广义的范畴进行探讨。
行政诉讼当事人:因行政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并与案件的审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诉讼主体。不同程序中,当事人的称谓是不同的。
http://wapbaike.baidu.com/item/行政诉讼当事人?fr=aladdin&ref=wise&ssid=0&from=1012852r&uid=0&pu=usm@0,sz@1320_1004,ta@iphone_2_6.0_11_8.0&bd_page_type=1&baiduid=3F665E6E15E3F4CE174BD781F6A00761&tj=bk_polysemy_1_0_10_l1
 楼主| 发表于 2016-7-26 21: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对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在法学上,当事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则仅指原告和被告。现就对行政诉讼当事人在广义的范畴进行探讨。
行政诉讼当事人:因行政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并与案件的审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诉讼主体。不同程序中,当事人的称谓是不同的。
http://wapbaike.baidu.com/item/行政诉讼当事人?fr=aladdin&ref=wise&ssid=0&from=1012852r&uid=0&pu=usm@0,sz@1320 _1004,ta@iphone_2_6.0_11_8.0&bd_page_type=1&baiduid=3F665E6E15E3F4CE174BD781F6A00761&tj=bk_polysemy_1_0_10_l1
发表于 2016-7-30 19: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辽宁美人鱼 发表于 2016-7-26 21:08
季老师你好,对于行政部门能否聘请律师,我是这么理解的,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

你在网上搜索的关于当事人的评论文章,都是新《行政诉讼法》未出来之前的产物,没有一个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出来的评论文章,故这些评论文章,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主体部门属于当事人的参考范畴。
       新《行政诉讼法》第三条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被诉行政长官需要出庭应诉,且可委托本单位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可委托一至二位代理人出庭应诉,这里所明确的代理人,即本单位对应工作人员,而非律师。
       至于原、被告双方都属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确实如此,而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指原告,而非被告。
       因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代表的是被诉单位,即被诉行政主体,而被诉行政主体,不属于当事人范畴。
       当事人指的是“当事人,是指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起诉方和被诉方。 当事人有狭义当事人和广义当事人之分,狭义当事人仅包括原告和被告。从诉讼中直接对抗的当事人结构来讲,当事人也只包括原告和被告。
法律含义
当事人,是指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起诉方和被诉方。 当事人有狭义当事人和广义当事人之分,狭义当事人仅包括原告和被告。从诉讼中直接对抗的当事人结构来讲,当事人也只包括原告和被告。
新闻含义
与新闻事件直接有关的人物,是记者采访的重要对象,也是获取第一手材料的新闻来源之一。新闻事件的直接参与者。当事人在事件中处于主体地位,本身就是新闻事实的组成部分,也是记者采访的主要对象。记者为获得充分的材料,要尽可能采访新闻事件的当事人。
保险业
保险常用名词。指签订契约主体的双方,法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在保险契约签定中的当事人具体指投保人和保险人。
民法含义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调解书约束的人。
当事人的主要特征是:(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争议的民事权益属于自己的或受其管理支配的,没有这种关系参与诉讼的人 ,不是诉讼当事人 ;(3) 受人民法院的裁判、调解书的拘束。当事人在不同的程序中有着不同的称呼。在第一审程序中,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原告。应诉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告。在特别程序中,因选民资格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称起诉人。”民事诉讼中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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