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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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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7 01:0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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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
辽 宁 省 人 民 政 府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促进和保障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四)《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六)《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七)《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八)《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九)《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
(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五十七条  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加强对项目供地管理。凡列入《禁止供地目录》的项目,一律禁止供地;凡列入《限制供地目录》的项目,必须经有批准权机关批准后,方可供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的建设项目,要按照新增保重点、一般靠存量的方针,引导项目优先利用存量闲置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要引导项目用地科学选址,优先占用劣地。

第五十八条 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严格审查项目用地规模,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避免项目乱占或搭车批地浪费土地。建设项目设计、建设施工中,要切实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用地标准。

第八十条  农村土地整治制度建设工程
遵循产权清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原则,按照“农民自愿、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总要求,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制度建设,构建政府领导、土地搭台、部门联动的管理机制,大力推进田、水、路、林、村、房综合整治,引导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农村,城乡土地资源、资产、资本有序流动、互补互助,带动农业滚动发展、农民稳定增收、村容村貌更新的新农村建设,实现“以城带乡、以工补农”城乡统筹发展。

第八十四条  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城乡建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必须取得农用地转用许可。具体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关规定,在申报批准或核准时附具土地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或核准

第八十五条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上而下的控制
市以下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严格遵循自上而下逐级控制的原则,下级规划必须服从上级规划。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下级规划执行的监管,下级规划实际执行中,确实难以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各项调控指标任务时,负责监管的人民政府可以在本级规划各项指标总量控制之内,拟定规划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确保上级规划下达的各项调控指标、重大工程、空间管制制度和区域差别化土地利用调控政策得以落实。

第八十六条  建立土地利用规划修改评价机制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提交规划实施评价报告,经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后,方可进行规划的修改。规划实施评价报告,必须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示。严禁擅自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第八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
按照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建立规划实施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全省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负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九十八条  健全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制度
要提高规划实施公众参与程度,增强规划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修订,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活动,必须进行专家论证、公告、公开听证,广泛听取公众和土地权利人意见,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意识。

第九十九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公众监督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土地规划信息可查询制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规划实施方案、规划实施措施和规划实施进展等信息,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作用。

第一百零三条  规划实施授权与监管
本规划由辽宁省人民政府授权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作为规划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机构,对规划执行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向辽宁省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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