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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总结与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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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5 18:3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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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水清天蓝 于 2015-7-25 18:36 编辑

   《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淮政规〔2011〕5号》之规定:(本市区域内(公共利益(国有土地上适用(应当给予公平补偿(应当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市、县、建设局是征收部门(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征收补偿工作(征收部门承担法律责任(有权向政府、征收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监察机关应当监察(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统称四规划一计划)(对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组织调查登记,结果公布(补偿方案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户存储资金证明(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限不超过1年(征收决定前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专用。监察、审计部门监督和审计(征收决定及时公告载明范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有权选择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市场价格(三级以上评估机构供选择(评估应公开、公平、公正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评估结果公示7日(送达分户评估报告(5日内复核评估(5日内给予答复(10日内申请鉴定(15日内派3人以上单数鉴定组,出具书面鉴定(先补偿、后搬迁(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中断供水、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对直接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本法自2011年4月1日施行。《淮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淮政发〔2004〕42号)》废止(政府不得强制拆迁 … … … …
 楼主| 发表于 2015-7-25 18:40: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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