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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吴院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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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21:0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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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吴院长:
今天我用信件和您说话,10日后我将在“20个主流媒体论坛上”用尊严和您对话,这是在您院主审法官张志伟对我户枉法裁判下作出的决定,如这封信给您带来不愉快,还望您见谅。在此我郑重声明:今天和未来我对我在各大媒体论坛上说的每一句话,每一个字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主审法官张志伟:“枉法裁判”事实一
2014年10月30日本人就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院受理后裁定到你院审理。本案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从被告向法院递交的所谓“合法”的35份证据材料中发现,此次的征收不是以公共利益为主导征收行为,而是以商业开发营利为目的的拆迁行为。违反了590文件2条、8条的“确需”征收情形。庭审中被告向法庭递交的证据没有任何法定的建设项目审批文件。没有征收四至范围的规划红线图没有经过通辽市人大审批通过合法的年度征收计划;征收改建项目没有发改委立项核准文件没有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通辽市国土局出具的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文件。证明征收改建项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规划计划要求(590文件9条四规划一计划硬性要求。)没有任何批文。另外涉案的征收行为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没有征询被征收户意见没有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没有依法召开听证会并修改方案。征收补偿资金没有足额到位,专户存储。更没有进行法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改建项目未批先征,程序严重违法。通辽市人民政府在2014年7月24日下发的批复文件,没有批准涉案项目:“北京华联“通辽购物中心可以筹建该项目建设。而被告在2014年7月18日就公布并实施了征收行为,程序明显违法。被诉《征收决定》,在实体程序上都违法是不争的事实。主审法官张志伟在被诉《征收决定》无任何合法批文、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违法事实清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基础上,认定被诉行为合法,这是明显的枉法判决行为。

主审法官张志伟:“枉法裁判”事实二
主审法官张志伟对被告提交的35份证据未逐一审查,全部认定为合法有效,与本案据有关联,予以采信。判决书中更是直接定性,未做说明,违反法律规定,其认定合法未注明符合哪条、哪款法律规定。而对原告来源均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合法有效的证据。未作任何说明,直接定性:“与被告举证证据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纳。”
1主审法官张志伟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的,原告不予质证的证据违法采纳;违反了《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10条、35条之规定。
2主审法官张志伟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后补充证据违法采纳;(通规字【2014】31号)被告自己当庭说明该份文件是被告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后后补的文件。违法采纳,违反了《行政诉讼法》30条1款,《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60条的规定。
3主审法官张志伟对当庭确认明显造假证据予以采纳;被告提交的证据科尔沁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北京华联”通辽购物中心暨“书香园”小区综合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及科尔沁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2009—2020年),通辽市圣元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11日,涉案的项目一不可能出现在科尔沁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2009年的规划图原件上,二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标注:“北京联华”项目,和涉案的“北京华联”项目是两个不同的项目,当庭对此证据本人指认给主审法官张志伟确认,而主审法官违法采纳;违反《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57条(七)款的规定。
4主审法官张志伟对不具合法性的无效证据予以采纳;(1) 被告提交一审法庭的证据通辽市科尔沁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出具的《金龙苑小区以北区域建设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此证据,是一份虚假评估报告,除出具单位主体不适格(应市县级政府出具)外,该份评估报告明显是一份村庄搬迁风险评估报告。一是没有提及涉案地块征收改建项目名称,二是在此份评估报告中多处提及村庄搬迁事宜,第一页中间位置:区房管所和新城办事处为项目实施单位…对新区起步区该份风险评估报告。第二页(三)被征收人失去宅基地和住宅,离开家园去适应新环境。以及第五页(六)项,由于村庄整体搬迁等整篇都是介绍村庄整体搬迁风险。显然不是涉案金龙苑小区以北区域征收改建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庭审中,原告以明确指明告知主审法官张志伟,其仍违法采纳;违反《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57条(九)款的规定。(2)被告提交的证据科尔沁区环境保护局(通科环函字【2014】第06号),一科尔沁区环保局为通辽市环保局下级机构,不具有作出合法性文件批准的权利。二是科尔沁区环保局已明确告知:没有受理过涉案项目的环评审批申请,更没出具过审批意见。主审法官张志伟仍违法采纳。(3)被告提交证据科尔沁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北京华联”通辽购物中心暨“书香园”小区综合体建设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同样是没有权责部门作出,应该由通辽市国土局出具土地利用预审文件。
5对越权无主体资格作出的行政决定认定合法;(1)按照《条例》 590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被告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目录六和九以表明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无出具《房屋征收决定》权责,所作的行政决定为越权行为,主审法官张志伟认定其主体合法;(2)科尔沁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公布征收意见稿,主审法官认定其主体合法违反《条例》590文件10条规定的公布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而非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主审法官张志伟“枉法裁判”事实三
庭审中,被告的代理人只对原告的提交的证据做了不到200字的质证发言,阐明:“被告在涉案区域内作出征收决定,是按照通辽市人民政府通辽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具体操作,按照办法规定,土地一级开发实际就是我们常说的毛地出让,因此本案对于启动征收的依据,不能完全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征收条例照搬。”证明被上诉人已经承认非法出让毛地的事实,商业开发的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代理人未对原告发表的辩论词提出不同意见,无法拿出合法的证据进行反驳。以开庭前几天没有休息好作为托词,提出5日内递交辩论意见,竟然得到主审法官张志伟的应允。庭审后6日内未向法庭递交不同意见,一审被告已默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合法性。已经认可原告的陈述意见,承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事实。
庭审后,原告为了一审法官审查案件方便,为其整理出《征收决定》适用法律法规38部,打印材料长达20多页的法律条文递交给主审法官。渴望其对照法律法规认真审查,公平裁判。可惜其不顾法律明文规定。公然与国家《宪法》《物权法》《行政诉讼法》等国家大法相抗衡,作出枉法裁判。
《法官法》第32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徇私枉法;(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随后第33条规定,法官犯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399条2款的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一审期间,主审法官张志伟不顾原告一再依法主张,不顾本案大量程序、实体违法事实,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罔顾事实依据、逞论法律准绳,匆忙采信假证,背离法治,枉法裁判。
尊敬的吴院长,我真诚的劝您带领你们的法官从新认真学习一下国家各类行政大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在依法治国的今天,透过学习,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法院院长。对不能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行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严格要求自己,无法守住法律底线,不能做到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不适合做人民法官的张志伟,请向通辽市人大提出建议,罢免其法官资格。
此致
敬礼!
                              受害人:边秀芬
                                       2015年 6 月 5 日
法对面行政强权,一声叹息正义难伸!
民遭遇非法裁判,仰天长啸舍命维权!
抄送:通辽市政法委、通辽市检察院、通辽市人大、通辽市市长
通辽市司法局、通辽市中级法院、通辽市市长、通辽市市委书记、
注:对张志伟的控告详见通辽边缘的微博,地址
http://weibo.com/p/1005055165652714/home?from=page_100505&mod=TAB#pl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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