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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诉撤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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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0 01: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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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感受温暖 于 2017-4-25 01:42 编辑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继新。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五莲县人民政府,地址:县城富强路101号,电话:0633-5231090,法人代表:马维强,职务县长。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五莲县人民政府行政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因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2日作出的(上诉人于2015年4月8日收到)(2014)东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文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中的第二项判决。
2、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已被一审法院判为行政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770万元。
3、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其作出的第二项判决理应撤销。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法释【2013】27号),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其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下列事实需要证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因赔偿义务机关过错致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证明的待证事实。
2、在本案中,由于被上诉人的野蛮违法行政行为,致使上诉人未能与相关部门充分具体地清点好地上青苗与附着物,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没有省政府的批复,没有任何法律文书,未经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便组织公安、城建、街道、村委等强行砍伐了上诉人的树木,同时强行拆除了上诉人的房屋,屋内的合法私人财产全遭破坏被压入废墟中。
3、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仅提供了五莲县房管局于2011年3月作出的请点评估(证据5)然而房管局没有清点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权力,更没有评估的资质。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并会同财政部门、街道、村委、承包户清点核实地面附着物。由此可见房管局的清点评估无效。另外,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供的证据5结合证据9可以看出五莲县房管中心的清点评估是弄虚作假,由以下几点可以看出:
(1)2011年3月五莲县房管中心的评估中,杨树胸径26-30cm以上的仅有22棵,而在证据9[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中,杨树受害面积64亩,平均间距3*4m,大的平均胸径24.5cm,占37%,每亩栽植55棵,(64亩*55棵/亩*37%=1302棵),此鉴定基准日期为2009年5月7日。1302棵与22棵相差甚远,另外鱼池5个,共计4684平方米,约7.02亩,证据5中却未见有鱼池。
(2)被上诉人一审时提供的证据2收款证明中建设费补偿2.7796万元,而在证据5评估报告中却没有相关信息。
综合以上三点可以证明,由于被上诉人的过错导致上诉人无法提供合理、合法、确切的损失清单,依法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并承担不利后果。
二、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
1、上诉人的承包地未被全部征收,一审法院根据《洪凝街道办事处关于张继新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以及2014年3月18日五莲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信息公开,认定涉案土地已全部被征收是错误的。
首先,被上诉人在一审的全部过程中自始至终未提供山东省关于本案涉案土地的批复文件,由此证明上诉人的承包地从未经过合法的征收。
其次,上诉人于2014年7月30日又向五莲县国土资源局递交了一份信息公开,在8月6日得到了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如下:“你所申请公开面积的区域,涉及使用和子沟村居土地2.1667公顷,约合32.5亩,为省政府2010年批复的第六批次地块3中,由此可以证明上诉人的承包地仅仅被省政府批准征收32.5亩。此证据上诉人已呈交法院,判决书中未见此信息。
由于信息公开答复未公开省的批复文件,上诉人于2015年4月16日又向县国地局递交了信息公开,得到如下信息:(1)2009年时五莲县人民政府将本案的涉案土地划入2009年第六批次建设用地报批省政府,由于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被省政府核减了此计划,由鲁政土字【2010】384号可以证明。(2)在鲁政土字【2011】889号山东省政府关于五莲县2010年第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中才被批准征收,涉及土地2.1667公顷,约为32.5亩,包括上诉人承包地:林地1.6953公顷,坑塘水面0.4714公顷(7.071亩)然而此批复日期为:2011年3月23日。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2011年3月18日强行砍伐树木,拆除上诉人的房屋时,尚未取得山东省的批复,五莲县房管中心在2011年3月5日清点上诉人的土地地上附着物时更是没有省政府的批复。(3)上诉人承包地的剩余土地9.36亩(位于长青路以西部分)被五莲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18日以国有建设用地的名义被储备了,由莲政土管字【2013】71号文为证。本片土地上的附着物清点于2012年2月上诉人的承包地本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县政府无权批准征收或储备。
由以上几点证明上诉人的承包地只被山东省政府批复征收32.5亩,其余土地至今尚未征收。
2、上诉人于2003年承包土地时,长青路还没有修建,一审法院认定五莲县房管局于2011年3月18日清点的地上的附着物包括长青路东西两地块是错误的。
首先,2011年3月18日不是清点数目的时间而是被上诉人强行砍伐了上诉人的树木,强行拆除了房屋的时间。2011年3月5日以前五莲县房管局清点评估了地上附着物。当时清点时没有五莲县国土局、财政局的参与,由被上诉人一审中的证据6可以证明,证明人中没有国土局、财政局人员。
其次,长青路以东及长青路所占土地的地上附着物清点于2011年3月5日以前由房管局清点的长青路以西的地上附着物清点于2012年2月13日以前,是由国土局清点的。
再次,长青路以东被强行拆除的房屋是上诉人于2007年时修建的,由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2的内容可见此房屋补偿了2.7769万元。长青路以西的房屋修建于2004年,不是判决书中所认定的现加盖的房屋。273260元的补偿款仅包括长青路及其以东土地上的补偿。
三、一审法院采信证据不当
1、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2为何也被法院采信。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曾提出质疑,此收据本为空白纸,是由村委会计张平手写的,不是合法正规的收据,其上面村委干部的签名、日期及村委盖章当时都没有,此收据的日期应落款于右下方,不知为何却落款于右上方张纳善的下面,显然弄虚作假。
2、上诉人提供的证据6洪凝河综合治理三期工程规划图及其建设房屋的照片证明被上诉人未经合法手续,建造房屋对外出售,此证据为何不彩信?上诉人的承包地省政府仅仅批复了32.5亩,剩余土地本应还是自己的,却被五莲县人民政府违法地占用并开发了房地产。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2011年3月18日至2018年3月24日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应赔偿多少?
3、上诉人在一审补充的证据17为何不彩信?此证据为多人清点的树木的清单,并非一人所为。
四、上诉人的承包地合同中的面积不是经过丈量的准确面积,这是中国的基本国情,当前全国范围内已全面进行土地确权,房屋确权,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确量本案的实际土地面积,以实际面积作出赔偿。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采信证据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第二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此致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5年4月22日
 楼主| 发表于 2015-1-10 01:3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危房拆除通知,估计就是最后一道手续了,过几天就要强拆,正常程序,危房告知,自行拆除通知,强制决定,现在看来政府不会这样走了,已经违法就违法到底,强拆也要补偿不强拆还要补偿
 楼主| 发表于 2015-1-10 01:39:24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有好的建议,都可以说说,另外几个媒体也进行了曝光,搜索“五莲县盘活房屋征收,革新拆危房替代拆迁”
发表于 2015-1-10 17: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划局有什么资格认定危房?
发表于 2015-1-18 09:32: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子周围是怎么弄的,开发商挖地基造成的吗?从民事诉讼开发商侵犯你相邻权入手呢?我看过这样一个案例,
 楼主| 发表于 2015-1-18 15: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诉开发商侵权,
发表于 2017-4-24 12:32: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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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8 15:01:41 | 只看该作者
可以诉开发商侵权,
发表于 2017-4-24 19:0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学习,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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