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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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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0 23:42: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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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边X,女,汉族,19XX年12月3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十委十九组,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申请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
复议请求
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以通科政发【2014】435号《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金龙苑小区以北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形式作出的房屋征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在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办事处十委十九组拥有合法的房屋,用于居住。为核实政府部门征收拆迁申请人房屋的合法性,申请人获知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了通科政发【2014】435号《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金龙苑小区以北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申请人的房屋在该征收范围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作出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认真审查,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实体和程序均违反法律规定,且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提起行政复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通辽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1、身份证复印件;
      2、通科政发【2014】435号《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金龙苑小区以北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发表于 2014-10-21 01:5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的维权行动,不要输在起跑线上
发表于 2014-11-16 08:48:08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权学习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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