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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实长篇连载《风雨拆迁维权路》(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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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9 18:5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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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画发布上去后,李剑峰开始写拆迁许可上诉案的法庭答辩,至凌晨四点左右,法庭辩论词终于写好了,全文如下:

                                                                   法 庭 辩 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你们好!
      我是来自江东市的上诉人李剑峰,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现在我就一审法院的不公和显失公平作如下陈述:
关于第三人向被上诉人提交的五项材料,上诉人认为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一、第三人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时,提供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只能证明是其公司的工程资金存款,而不能证明是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此存款证明不能作为用于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是否合法,“被告在发放拆迁许可证时,只进行形式检查,被告无权也不需要对第三人提供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被上诉人的辩解根本没有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部门不但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还要进行实质审查。如果五项要件的任何一项要件不具有合法性,就不得实施房屋拆迁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第三人有效)(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第34条第四条 主管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审查该许可事项是否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直接涉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必要时可发布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或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主管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以上事实证明,被告的无权及不需要对第三人提供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纯碎是一种狡辩行为,其做法无视国家法律存在。
      四、一审判决在第五页的倒数第3行至第六页的正数第4行中的认定纯属主观推理,不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所提供的第三人银行存款证明,这三份存款证明只能证明第三人在三处不同的银行存入了资金,而不能证明其资金是用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这三份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中没有银行注明的此存款是用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及专款专用这几个字,从而不能证明此银行存款是用于拆迁安置补偿。
      五、一审判决在第7页倒数第7行至倒数第5行认为“这些资料中,虽然有的资料在文件的规范性上存在一些非实质性瑕疵,但并非虚假和违法”。一审判决主观认为,这些资料、文件存在一些非实质性“瑕疵”,但并非“虚假和违法”。一审判决认定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是否合法,可以用“虽如”、“虽是”、“虽未”、“尽管”、“瑕疵”等这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模糊概念作出判决吗?
      六、一审判决第7页倒数第5行至第8页第1行中认为“被告对第三人所提供资料的真性进行审查后,认为这些资料基本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所规定的五个条件,而向第三人发放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所谓“五个条件”实是“五个要件”,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均不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所规定的五个要件。
      七、一审判决书在第七页倒数第2行至第八页正数第1行认为“至原告诉讼时,第三人已相继领取了整个东方不夜城地段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完善了相关手续。”一审判决此认定从而更证明第三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根本不具备申请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资格,证明第三人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没有《国务院305号令》第7条中规定的五项法定文件。可笑的是,至今为止,第三人还不能出具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八、从一审庭审质证情况而看,上诉人未质证被上诉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但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均不是《国务院305号令》第7条中严格规定的五项法定文件。
      1、在2008年初江东市人民政府以“旧城改造”而引资的这个“海天娱乐城”项目,未经省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等部门同意已是不争的事实。
      2、第三人虽然竟得该地段的土地使用权,但没有土地主管部门出据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没有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更没有缴清四亿四千壹百壹拾叁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用地行为违反了《土地登记法》第27条规定。
      3、被上诉人在2008年5月5日向第三人发放的江拆许字(2008)第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其审批程序违反了《国务院305号令》第七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2004]46号》第二条规定。
     据此,一审判决认定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合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规定。

    综上,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依法无据,未引用任何法律依据就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的诉求,有违法理。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依法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此致
苏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剑峰
                                                                           2009年10月23日
      从头到尾李剑峰将法庭答辩词复查归纳了一下,将错别字,断句修改后保存,看时间已是早上五点多了,又是一个通宵,又是一夜无眠,打开门去外面伸了个懒腰,揉揉眼,在厨房里打开水笼头洗了把脸,顺便用冷水将头发洗了下,感觉清醒多了,看看门前野草丛生和东边房屋废墟里传来老鼠和黄鼠狼的叫声,还有秋虫啯啯声,曾经热闹的小区已是一片荒芜。因为渣土车装垃圾,将门前路道下面的排水通道压坏,前几天连续暴雨,从门前到人民银行门口这一百多米的路已不见,像一条小河流躺在门前,感受出门涉水的生活,李剑峰在晨曦中不由长叹,8天后房子被强拆了,我住哪儿呢?手里只有几万元,买不起商铺,买不起新房,没有商铺,被强拆后在哪里做手艺,混生活?
      李剑峰从家里搬出躺椅,在这个深秋的凌晨在躺椅上躺下,于迷糊中睡去,一丝朝阳将李剑峰从梦中唤醒,睁开眼看看露水履身已是早上六点多,遂洗脸做早饭,一边做早饭一边想,今天应该去市政府要答复了,从我将求助信和材料送去市政府各领导办公室已十多天了,不管市政府对我是否已作出强拆公告,该跑还是要去跑的。
      吃过早饭,李剑峰去市政府要答复,要市委书记办公室,那位朱姓主任对李剑峰说:“你的事,我们已向市领导回报,市领导责成建设局处理你的事,你看看电脑上时间。”说着朱主任打开电脑让李剑峰看,李剑峰看到他材料,三天前市政府转建设局处理,上面有市委领导的批复。
      在市政府各办公室又转了几圈,无果。李剑峰只好返回,回到家没过半小时,接到拆迁办黄世仁电话,说建设局明天组织协调,让李剑峰明天上午9点到拆迁办四楼会议室协调他们的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李剑峰放下手机后和爱人商量道:“明天上午这个调解会没什么意思,可能只是强拆前的一次例行调解,不会给自己好果子吃,当然了,明天有建设局领导参与调解,也可能出现奇迹,说不定。”
      在患得患失中整个一下午,李剑峰感到六神无主,下午四点左右李剑峰打电话给韩光山老大哥,意思想和老大哥交流一下明天去拆迁办谈判的事。
      韩光山接到李剑峰的电话后,早早的弄点晚饭吃过后就来到李剑峰家,俩老兄弟都属龙,韩光山比李剑峰大一轮(12)岁,这个属龙的人做事执着,爱较真儿,又喜欢做梦。
      李剑峰为韩光山老大哥沏上茶,在门口小方桌上坐下,李剑峰将下午拆迁办黄世仁打电话给他,约他明天上午去拆迁办谈他的拆迁补偿安置的事,以及明天还有建设局的某副局长参加的事告诉了韩光山大哥,李剑峰第一次与这么大的主管拆迁的领导坐下来谈判,心里没什么底,主要原因是自己第一次遭遇拆迁,没有谈判经验,虽说打了几个行政诉讼,但到目前为止全输了,一个也没有赢,虽说市政府证据造假被自己抓在手里,虽说国土局少收不收开发商数亿土地出让金的违法证据在自己手上,但目前这些筹码都未起作用,所以李剑峰将韩光山老大哥请来,向他取经是必需的,因为韩光山的房子在2006年秋天被强拆了,从2006年到现在,已近三年了,不知道他参与了多少次谈判,李剑峰向他取经应该是选择对了人。
      听完李剑峰的叙述,韩光山老大哥对李剑峰说道:“明天上午这个谈判,十之八九是强拆前的一次例行调解,估计不会有什么进展,再说黄世仁这个忽怂,2006年我的房子就是他带人去拆的,当时我不懂个怂,他带人去拆我的房子,我还倒水、摘桃子给他们吃、喝,那时我家南面有2亩多田的桃园,现在回想起来,你老哥哥我那时是多么愚蠢啊,房子被强拆掉后,我骑自行车在江东市街上转了几天几夜,不知道怎么办,后来朋友介绍个法律工作者给我,帮我打官司,三年了,被他弄掉7-8万,所有官司全输掉了,现在才知道,这个律师是个活鬼,过几天说请庭长吃饭,过几天说哪个法官要送礼,被他敲了我两万多,你不晓得格,兄弟啊,老哥这几年挨的搞(受的苦)多了去了,还有我那房子彻得漂亮呢,在我们那村没有哪家建的房子有我们家漂亮,可是现在什么都没有了,想想心里忽闷(难过),唉......。不说我的事了,还是说说你的事吧,哥哥建议你明天围绕拆迁后你怎么做生意谈,问拆迁办要个营业房,你这个手艺,有10多个平方就够了,房子嘛有个和现在差不多大也就够了,不过如果你问拆迁办要营业房估计不再添些钱上去肯定不行,因为你的房子有产权的只有78平方左右,如果你不要房子,你就找你们楼上补偿最多的那家靠,没得个卖价有比价。”
      听完韩光山大哥的分析,李剑峰心理有底了点,同时也对老大哥的遭遇表示同情,三年了,维权还没有成功,还有多长的路要走,还要历经人生多少风雨,不知道呢。

                                                                                     未完待续......   

发表于 2014-9-22 19:4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战斗不息,生命不止。。。
发表于 2014-11-4 19: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个。
发表于 2015-1-22 13:04: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战斗不息,生命不止。。。
发表于 2015-6-27 09:10:3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楼主的上诉状,不论被上诉人和一审法院其行为“无视国家法律存在”。
发表于 2015-9-8 16: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不丑,语言生动,诙谐幽默。
发表于 2015-10-5 21:0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李的战斗力太强,顽命的人物,对手当然怕了。
发表于 2016-5-4 15: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你了维权 我都有信心维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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