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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质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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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6 00: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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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质证的方式
  • 与权力一样,权利亦存在滥用的可能,当事人质证权利之行使亦应受到必要的约束,故《证据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从反面对质证方式作了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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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中质证的方式
  1、正面规定。质证形 式实质上就是质证权利的行使方式。根据《证据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证据问题相互发问,也可以向证人、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发 问。也就是说,质证主要采取当事人向对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的方式。质证的功能在于,通过当事人就证据加以说明、解释及相互质疑,使证据的可信程度和疑 点得到充分展示,为法庭认证提供保障。
  2、反面规定。与权力一样,权利亦存在滥用的可能,当事人质证权利之行使亦应受到必要的约束,故《证据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从反面对质证方式作了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行使发问之权利,应受到以下两点限制:
  发问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关联性原则是质证必须首要遵循的,如果发问内容与案件的事实明显无关,法院就可以予以制止,以保证司法效率,避免诉讼被不适当的拖延。
  不得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不正当的语言和方式。为了维护自己的诉讼主张,当事人可以充分行使发问的权利,但是必须要使用文明的语言和正当的方式。如果当 事人无视法庭纪律,采取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和方式去误导或激怒对方当事人,则属于滥用质证权利,对此种情形,法庭应当及时制止。


发表于 2013-5-13 00: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嗯嗯。。受教了
发表于 2014-10-21 19: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感谢!
发表于 2016-4-27 17: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要注意不能被法官牵着鼻子走
发表于 2016-8-29 09: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的地方很多 谢谢
发表于 2017-6-27 23: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正是要学的!谢谢!
发表于 2019-3-2 16:3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学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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