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不一定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不一定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该诉讼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是属于行政机关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情形。
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时,由于《行政诉讼法》是民告官的法律,所以按我国法律的现状,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法释〔20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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