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受温暖 发表于 2017-4-3 13:06:04

村民申请村务公开 法院依法责令政府限期履行

如皋新闻网讯 南通如皋市一村民先后向村、镇申请公开村土地补偿费分配及使用方案,但均未得到明确答复。无奈之下,该村民将镇政府诉上法庭,要求镇政府履行相关职责,并责令居委会公开相关信息。如东法院近日对该案进行了处理。  张某系如皋市某镇皋南村村民。2013年3月18日,张某向所在居委会寄交了五份申请报告,要求居委会公开2005年至2010年间五次征收该村21组土地的补偿费分配及使用方案。同年3月25日,居委会答复张某由于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时间较长,内容较多,相关档案一时难以查询。其后,居委会通知张某到居委会进行了相关信息的口头答复。但张某认为居委会答复的内容并非其申请公开的相关内容,遂于2013年7月15日向管理皋南居委会的某镇政府寄交申请,要求镇政府对皋南居委会不及时公开5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及使用分配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责令公开。该镇政府收悉张某的申请报告后,分别于同年7月30日、9月11日组织人员与皋南居委会负责人进行了谈话。谈话主要内容反映张某申请的信息内容多,信息跨越时间长,所以未能及时公开,同时镇政府要求居委会及时调查并公开相关信息内容。2013年8月10日,镇政府向张某回复信息称已经成立调查组,并责令居委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内容。2013年10月9日,皋南村委会最终向张某提供了关于张某申请信息公开的情况说明,称由于张某申请的这些土地征用时间较早,居委会将在查阅相关资料后直接将相关情况向其告知。  因对镇政府以及村委会的相关履职行为不满,张某于2014年1月3日将该镇政府诉上法庭,要求镇政府调查核实皋南居委会不及时公开其所申请的皋南居委会5次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及使用分配的情况,并要求镇政府责令皋南居委会向其公开所申请的信息。  庭审中,被告镇政府提出:2013年7月30日,镇政府与皋南居委会主任进行了谈话;同年8月10日以告知单的形式告知张某已经启动了调查程序,责令皋南居委会尽快向张某公开相关信息;同年9月11日,再次与皋南居委会主任谈话,让其尽快公开相关信息,皋南居委会主任也同意将相关信息直接向张某公开。因此,镇政府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镇政府负有依张某的申请对其所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以及责令公布的法定职责。但从被告镇政府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在规定的履职期限内,被告镇政府仅是先后两次与皋南居委会的负责人进行了简短的谈话,并未进行其他调查,也未对两次谈话的内容以及皋南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的内容进行核实,仅口头督促皋南居委会尽快公开,也未限定公开的合理期限。事实上,正是由于被告的所谓履职行为未达到法律规定的“责令”程度,缺乏约束力和执行力,从而导致皋南居委会至庭审时也未向张某公开相关信息。  最终,法院判决要求被告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后60日内对张某反映的皋南居委会不公开国家5次征收皋南村土地的补偿费及使用分配情况的问题,依法调查核实并责令限期公开。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村民申请村务公开 法院依法责令政府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