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着的无奈 发表于 2017-3-19 11:57:00

关于这2个公告,开庭的时候我该如何反驳被告?

http://www.cgcq.net/thread-7255-1-1.html

执着的无奈 发表于 2017-3-19 12:03:24

开庭需要注意什么?

泸州人 发表于 2017-4-1 21:43:43

你起诉的什么?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7-4-2 10:10:58

执着的无奈 发表于 2017-3-19 12:03
开庭需要注意什么?

请求撤销该公告。

因为发布该公告的主体不适。

发布该公告的单位应该是鄂城区人民政府,而非“鄂城新区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第八至十四条规定。

执着的无奈 发表于 2017-4-14 09:02:31

泸州人 发表于 2017-4-1 21:43
你起诉的什么?

撤销公告,主要我起诉状没写好,集体土地用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执着的无奈 发表于 2017-4-14 09:07:07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7-4-2 10:10
请求撤销该公告。

因为发布该公告的主体不适。


我们这是集体土地,能用这条吗?我看了土地管理法的四十六条也是一个意思。表示最近一直在搞材料和了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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