敏敏 发表于 2017-3-5 13:34:11

判后答疑申请范本

判后答疑申请书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依据四川省高院《关于判后释疑的若干意见》规定,因芦山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芦阳镇政府三被告违法撤销原告“芦山县县城建成区内居民自建房原址自建申请表”而引发的行政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喻德英不服贵院作出的(2016)川1802行初43号判决,特向贵院提起判后释疑:一、诉讼和受理该案日期:    申请人于2016年5月23日以EMS方式向贵院邮寄行政起诉状,原告接到贵院立案通知后于同年6月1日缴纳案件受理费,该判决文书却将该案受理日期写为2016年6月12日,请贵院释疑。二、关于申请人之女(本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高志敏)于2016年7月4日代申请人向贵院提起的两份申请:1、调取证据申请(申请内容:(2016)川1826行初10号案件卷宗,因申请人无法获取该证据,故依法申请贵院调取);2、依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内容:依法请求通知证人郑伟出庭作证,因其为被告一住建局副局领导,知晓案件事实经过,能还原本案事实,有助于贵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对本案事实认定。)贵院对申请人两份申请事项,未依法记录在案、且未做任何书面回应,请贵院依法释疑。三、关于证据:1、原告提交的第六组证据传票、通话及短信截图:该组证据中(1)、传票:来源于芦山县人民法院,证明原告对被告一作出的“恢复自建房申请回复”不服之诉的具体开庭时间;(2)、申请人与被告一单位副局郑伟通话及短信截图:从图中显示日期的衔接可以证明:被告一收到开庭传票后,在无法证明将原告原址自建位置规划为公园绿地的情况下,面临承担举证不力法律后果时,电话预约原告假意协商,要求原告撤诉。在威逼利诱均达不到其目的后,临近庭审,被告一与诸被告拉帮结派、打击报复将原告涉案建房审批表恶意撤销。该证据时间将案件经过,紧密衔接与原告所陈述、主张被告一的打击报复行为前呼后应,贯穿整个案件之中,互相关联,互相应证、形成确凿充分无懈可击的证据链。贵院认为不能证明待证明事实,作出不予采信的依据是什么?请贵院释疑。2、申请人签收被告一、被告三证据日期为2016年7月8日,签收被告二国土局的证据日期为同月18日,依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人对被告二明显超过法定举证时效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依法不予质证,被告二国土局举证的证据未经原告法庭质证,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对被告一及被告三举证的证据在该案庭审中申请人也陈述超过法定期限,请求合议庭当庭阅卷核实三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日期,以确认三被告均逾期举证。对于三被告无正当事由逾期举证的证据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该案审判长拒绝当庭阅卷,称合议庭会核实并记录在案。但该判决中对此不做记载,且采信三被告证据合法性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是什么?请依法释疑。3、诸被告举证的“县城城市设计图即土地利用规划图”及“芦山县先锋社区乐家沟重建规划与设计图”:该组证据中:(1)、“县城城市设计图即土地利用规划图”,仅显示2014年11月,该规划图在被告一下达停工通知后,且未显示具体的日期是否涉嫌伪造?该规划图是否明确显示申请人家的规划情况?(2)、芦山县先锋社区乐家沟重建规划与设计图是否与原告提交的第7组证据中的规划图形一致,将原告原址自建房屋位置纳入了该规划范畴?该联建区属于统规统建?统规联建?还是统规自建?该项目是否已实施?“县城城市设计图即土地利用规划图”证据,对于三被告撤销原告建房申请表至关重要,请贵院综合庭审中原、被双方发表的举证、质证、辩论意见,以及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城乡规划法》和《行政许可法》以及《行政诉讼法》中相关法条,依法作出评判释疑。四、本判决文书中没有记载申请人在本案庭审中向三被告当庭提出的如下3个问题及被告的回答,请贵院释疑。1、原告的建房审批表是否是三被告及先锋社区对原告的申请建房资料进行审查后联合作出的准予建房的行政许可?2、被告二(原告家拆迁安置小组)于2014年7月17日代原告向被告一、被告三及先锋社区提交的建房申请材料是否涉嫌伪造?3、至目前为止,三被告是否收到原告相邻或其他单位举报原告未按照建房审批表动工修建的举报信,以及原告原址自建违反城乡规划的投诉举报?五、本判决中为何不记载庭审中归纳的本案争议焦点及原、被告辩论意见?六、关于贵院错误认定原告原址自建位置被新的规划确定公园建设用地:针对贵院作出的判决文书:“三被告先同意原址重建房屋之后因城市规划并更改位置,被新的规划确定为公园建设用地,因而向原告出具‘关于撤销《(申请人:喻德英)芦山县县城建成区内居民自建房原址自建申请表》的通知’经本院审查三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许可程序启动后的撤销行为,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原告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特提出如下几点疑问,请贵院依法逐一释疑。1、诸被告及芦山县先锋社区联合给原告办理的《芦山县县城建成区内居民自建房原址自建申请表》日期为2014年7月22日,撤销日期为2016年5月16日,三被告撤销由原四个审批单位作出的行政许可,该撤销通知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法定撤销程序?是否符合法定时效?2、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哪些证据中,能证明、认定申请人原址自建位置为公园绿地为建设用地?3、本判决所指公园是指先锋社区“根艺苑广场项目”中的附属设施的公园,还是新的公园项目?根艺苑广场附属公园,从建设现场和规划部门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及红线图证明,该项目未将原告房屋纳入规划范围,仅占用原告围墙部分,且已于2015年5月建设完毕并交付使用。若是新公园项目,那该建设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单位?是否通过法定报批、审批?用地红线范围等证据?三被告在本案中是否向法庭提交?4、本案系依法审批的行政许可,被恶意撤销引发的侵权纠纷一案,《行政许可法》中规定对已生效的行政许可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撤销需要经过哪些法定程序?三被告是否具有撤销主体资格?请贵院释疑。5、本案中被告未出具规划审批依据及用地红线图证明新的规划将原告自建房屋位置纳入了公园绿地的证据,应依法承担法律后果,而贵院认定有新规划的事实依据是什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又是什么?请贵院释疑。6、芦山县政府委托芦阳镇政府征收原告国有土地的项目名称为“351连接线项目”,两个项目距离1公里左右。哪一部法律规定同一涉案地块可以由两个以上规划项目并存?请贵院释疑。7、《国务院关于印发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3)26号、《国务院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法(2013)28号等相关重建政策是否合法有效?原告属于该地区受灾居民可否依法享受前述政策?综上,本案中,相关事实和法律证明,本案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定案依据错误,引用法律不当,逻辑混乱,申请人特呈申请至贵院,望贵院以书面形式逐一释疑答复,亦为消除“冤假错案终身制”的法律责任,还申请人以公道,还法律以尊严。此致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6年11月13日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7-3-7 10:13:33

“花蕊”家遭遇地方政府拆迁侵权,自学法律两年多,将地方镇政府告上法院,强案一案胜诉后,其它案子又遇法院枉法,本文是“花蕊”在一审判决后,通过判后答疑这个程序,将一审法院枉法裁判点逐一陈述,要求一审法院依法答疑,这是一份优秀的判后答疑申请书范文,大家可学习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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