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不老 发表于 2016-12-6 08:55:00

[细细想法100]吐槽有风险 发帖须谨慎

微信朋友圈绝非言论自留地,即便仅仅是在微信朋友圈吐槽,那也是存在很大风险的,需要谨慎对待。


  近日,王某在朋友圈发布了自己的一起“维权遭遇”,称在江苏南京浦口某婴幼儿用品店购买的奶粉中发现了黑色异物。然而,就是因为这则发在微信朋友圈“有图有真相”的信息,不但让王某吃了官司,而且最终还输掉了官司,被当地法院要求删除微信朋友圈的不实言论,并且采取措施消除影响。而把王某告上法庭,并且最终赢了官司的,正是当初出售奶粉给王某的婴幼儿用品店。不但王某,很多网友可能都觉得消费者很冤枉: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维护,反而还输了官司。

  但事情显然没有看上去那么简单。一则王某并无法证明自己所持的奶粉系从原告处购买;二则他也无法证明奶粉中出现的黑色异物到底是原来奶粉中就有的,还是后面产生的。但是作为原告的商家,却提供了经营许可及相关奶粉的检验报告等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原告所经营的案涉品牌奶粉并无质量问题。

  通过这件事,也给所有消费者提了一个醒,那就是微信朋友圈绝非言论自留地,即便仅仅是在微信朋友圈吐槽,那也是存在很大风险的,需要谨慎对待。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按照此《规定》的要求,微信朋友圈如今已经不是完全私密的场所,甚至已经算是公共场合,在朋友圈说的话也将作为证供,成为法官定案的依据。

松不老 发表于 2016-12-6 08:56:32

当然了,这并非表明消费者就无法维护自身权益了,而只是提醒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要讲究证据,拿出实据,在做好这些前期准备工作之前,最好不要以一种泄私愤的心态把经不起考证的信息在微信朋友圈轻易发布。网络的兴起,确实给我们发表言论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平台,可以让我们的声音被更多人所听到,但言论并非据此就变得没有边界,它的道德与法律边界,依旧明确而清晰,一旦逾越了这样的边界,对他人形象、名誉、利益带来了损害,那么依旧要承担道德与法律的责任。

松不老 发表于 2016-12-6 08:57:52


2016-12-01|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天歌

松不老 发表于 2016-12-6 08:59:00

无论是基于“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的观念用“面子”帮亲朋好友转发广告,还是基于生活琐事、私人恩怨对他人的泄愤、吐槽,都应秉持理性思维,三思而后“发”,切莫任性而“发”,摊上官司,而应选择正确的维权方式。

松不老 发表于 2016-12-6 09:00:09

微信朋友圈并非法外之地,其早已被罩上了法律密网,个人虽在朋友圈享有言论自由,但此言论自由权是在法律框架内赋予的,一旦逾越法律界限,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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