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鹰 发表于 2016-9-27 13:08:35

阚秀梅再诉泰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限期交出土地决定

本帖最后由 雄鹰 于 2016-9-27 13:23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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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鹰 发表于 2016-10-31 08:04:15

二审把确认无效之诉判决为撤销

雄鹰 发表于 2016-9-27 13:27:09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从我提交的起诉状可以看出:
1.我诉讼的事实依据是原告家庭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评估表》、《限期交地催告书》、《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
2.我的诉讼请求是判决《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无效。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也就是说,原告主张被告作出《限期交地催告书》、《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属于行政主体不适格,并且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限期交地催告书》、《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其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法律规则属于行政强制范畴,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和《行政强制法》。

雄鹰 发表于 2016-9-27 13:29:04

被告违法的法律依据如下:
    1.法无授权即禁止!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
以上两条法律规则可以看出:一是地上附着物是针对耕地而言的,与原告的住宅地即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是两回事,而且《土地管理法》没有授权对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如何进行补偿。
2.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原告所在的后营一组集体土地约76亩,现已征收了一组300 多亩,不是原告违法,而是被告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3.土地征收后,泰兴市人民政府没有依法征收原告的房屋。
4.补偿安置方案本来就不合法,被告没有按照该方案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补偿。原告从未收到合格的《房屋评估报告》。
5.也是本案的关键点,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因为《限期交地催告书》的前提只能是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事实以及证明事实的证据;
(三)适用的法律规范;
(四)决定内容;
(五)履行的方式和时间;
(六)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七)行政机关的印章与决定日期;
(八)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
行政决定岂是一张纸就能表述的?!
6.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作出的催告书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缺乏行政决定这一前提,可谓明显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再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被告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所以被告主体不适格!
综上所述,

雄鹰 发表于 2016-9-27 13:29:25

我们也可以从正面来看看被告应该如何行政:
《行政强制法》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翁士新 发表于 2016-9-27 14:01:14

被告行为属于超越和滥用职权。

翁士新 发表于 2016-9-27 14:13:30

且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在符合国家建设的前提下应参照《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补偿决定,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时间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才能进入《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

雄鹰 发表于 2016-9-29 13:20:38

一善人捉到一乌龟,想吃,但又碍于自己是善人,于是在煮开的锅上架了铁板,让乌龟爬过去。
“是生是死,一切天定,若是能够爬过,那你命不该绝,若中途中掉下去,休怪本善人破戒开荤。”
小乌龟忍着高温爬过去了,善人惊讶,东张西望了下,伸手抓起乌龟道:“小乌龟你是最棒的,乖,咱再试一次!”
谎言可以重复,无耻没有限度!

老将军 发表于 2016-9-30 08:44:29

雄鹰 发表于 2016-9-29 13:20
一善人捉到一乌龟,想吃,但又碍于自己是善人,于是在煮开的锅上架了铁板,让乌龟爬过去。
“是生是死,一 ...

判决书捏造的事实,弥天大谎,反复被法院认定后,就会被腐化为依据!天理不容!

红尘陌客 发表于 2016-10-16 15:17:16

和尚念经久了,只知“峨嵋陀佛”,惯性使然难以改口,无耻也就成必然;谬论久了自成真理,众口铄金白也变黑;祝王总旗开得胜,笑对人生!

雄鹰 发表于 2016-10-31 08:05:23

表面上赢了,实际上重新再来!我将申请再审!

雄鹰 发表于 2016-11-6 08:28:15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向法院申请执行其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情形,属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
    非诉行政执行是相对于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而言的,两者共同构成了人民法院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非诉行政执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决定)时,由行政机关以自身名义(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其主旨是促使上述有关主体(被执行人)履行行政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促进行政目的的实现。
   非诉行政执行的另一面是行政行为拘束力的表现,在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情形下,不是提起诉讼,而是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实际行政实务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会出现两种不履行情形:
      1.一种情形是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另一种情形是当事人不履行的同时提起行政救济如复议和诉讼。此时行政机关需要根据相关结果再续作为,如行政机关得到复议维持或判决胜诉,则按生效的复议决定或判决结果,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依据,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雄鹰 发表于 2016-11-6 08:30:39

这篇文章是我的行政纠纷的终极破解,各位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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