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美人鱼 发表于 2015-12-9 10:15:47

行政部门提供虚假证据的救济

行政诉讼中经常会遇到被告提供虚假证据,大家利用好《行政诉讼法》的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同时向监察机关控告,规避行政部门乱作为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法拉利 发表于 2015-12-11 14:14:02

行政部门提供虚假证据就是欺负你不懂法的良民!

法拉利 发表于 2015-12-11 14:14:51

行政部门提供虚假证据=自寻死路!

辽宁美人鱼 发表于 2015-12-19 13:07:58

维权实务中经常有这种情况

孟祥存 发表于 2016-3-6 05:47:24

假证据运用好了,对方自寻死路

孟祥存 发表于 2016-3-6 05:47:28

假证据运用好了,对方自寻死路

孟祥存 发表于 2016-3-6 05:47:30

假证据运用好了,对方自寻死路

孟祥存 发表于 2016-3-6 05:47:30

假证据运用好了,对方自寻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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